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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部預告版本 113/12/20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
下:
一、藥害:指因藥物不
良反應致死亡、障
礙或嚴重疾病。
二、合法藥物:指領有
主管機關核發藥物
許可證,依法製造、
輸 入 或 販 賣 之 藥
物。
三、正當使用:指依醫
藥專業人員之指示
或藥物標示而為藥
物之使用。
四、不良反應:指因使
用藥物,對人體所
產生之有害反應。
五、障礙:指符合身心
障礙者保護法令所
定障礙類別、等級
者。但不包括因心
理因素所導致之情
形。
六、嚴重疾病:指主管
機關參照全民健康
保險重大傷病範圍
及藥物不良反應通
報規定所列嚴重不
良 反 應 公 告 之 疾
病。
本法用詞定義如
下:
一、藥害:指因藥物不
良反應致死亡、障
礙或嚴重疾病。
二、合法藥物:指領有
主管機關核發藥物
許可證,或依藥事
法第二十七條之三
第一項、第四十八
條之二第一項第二
款取得專案核准,
依法製造、輸入或
販賣之藥物。
三、正當使用:指依醫
藥專業人員之指示
或藥物標示而為藥
物之使用。
四、不良反應:指因使
用藥物,對人體所
產生之有害反應。
五、障礙:指符合身心
障礙者保護法令所
定障礙類別、等級
者。但不包括因心
理因素所導致之情
形。
六、嚴重疾病:指主管
機關參照全民健康
保險重大傷病範圍
及藥物不良反應通
報規定所列嚴重不
良 反 應 公 告 之 疾
病。
立法說明
配合藥事法修正草案第二
十七條之三第一項及第四
十 八 條 之 二 第 一 項 第 二
款,考量此類取得專案核
准之藥品,亦為因應普遍
性醫療需求事件,為保障
民眾用藥權益,使民眾用
藥後如發生藥害時能及時
得到救濟,爰修正第二款
「合法藥物」之定義,使因
應具有藥品許可證藥品有
不足供應情形、因應緊急
或重大公共衛生情事之專
案核准藥品,適用藥害救
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