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魯明哲等16人 113/11/08 提案版本
顏寬恒等19人 114/03/07 提案版本
羅廷瑋等16人 114/03/07 提案版本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等1人 114/03/07 提案版本
賴士葆等21人 114/03/14 提案版本
邱鎮軍等22人 114/03/14 提案版本
徐欣瑩等9人 114/03/14 提案版本
翁曉玲等17人 114/03/14 提案版本
羅明才等16人 114/03/14 提案版本
郭國文等17人 114/03/14 提案版本
王鴻薇等24人 114/03/21 提案版本
李坤城等24人 114/03/21 提案版本
廖偉翔等17人 114/03/21 提案版本
許宇甄等21人 114/03/21 提案版本
林思銘等21人 114/03/21 提案版本
萬美玲等16人 114/03/21 提案版本
黃建賓等16人 114/03/21 提案版本
鍾佳濱等18人 114/04/18 提案版本
陳菁徽等16人 114/04/18 提案版本
洪孟楷等16人 114/04/18 提案版本
楊瓊瓔等27人 114/04/25 提案版本
黃健豪等19人 114/04/25 提案版本
賴士葆等27人 114/04/25 提案版本
柯志恩等16人 114/04/25 提案版本
廖先翔等17人 114/04/25 提案版本
李彥秀等17人 114/04/25 提案版本
賴惠員等25人 114/04/25 提案版本
王美惠等18人 114/04/25 提案版本
第十一條
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

一、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二、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三、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十五。

四、除濕機: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

五、錄影機:凡用電力錄、放影像音響之機具,如電視磁性錄影錄音機、電視磁性影音重放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六、電唱機:凡用電力播放唱片或錄音帶等之音響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但手提三十二公分以下電唱機免稅。

七、錄音機:凡以電力錄放音響之各型錄放音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八、音響組合:分離式音響組件,包括唱盤、調諧器、收音擴大器、錄音座、擴大器、揚聲器等及其組合體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九、電烤箱:凡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各款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

第一項第三款冷暖氣機,得就其主要機件,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折算課徵。
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

一、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二、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十五。
三、除濕機: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
前項各款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

第一項第二款冷暖氣機,得就其主要機件,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折算課徵。

因○年○月○日修正前項課稅項目所造成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收入之實質損失,因財政收支劃分法已完成修正擴大統籌分配稅款規模,因此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有關替代性財源規定,不須由中央政府補足。
立法說明
一、電器類貨物稅課徵項目包含電冰箱、電視機、冷暖氣機及除濕機等電器產品。91年行政院財政改革委員會之貨物稅檢討報告指出,由於科技進步,產品日新月異,功能已趨向多媒體,其中亦具有部分一般電器類貨物之用途,造成電器類產品與電子資訊產品之界定不易,常產生爭議,惟電腦產品無需課徵貨物稅,而一般電器類貨物卻需課徵貨物稅,造成不公平之競爭,且目前課徵貨物稅之電器類貨物已較屬一般家庭之民生必需品,電器類貨物可取消貨物稅。

二、經查,因科技發展與國人生活習慣變遷,對智慧型手機的依賴,明顯改變民眾視聽方式,電視機、錄影機及音響組合完稅量近年均呈減勢,其中電視機103年國內出廠27萬台,逐年遞減至112年僅剩6萬台,錄影機完稅量亦從103年27萬台減少至112年不足萬台,幾近停產。海關代徵之進口視聽電器貨物稅亦呈縮減或停滯之勢。

三、進一步,行政院曾於95年10月18日召開跨部會「能源稅條例草案」研商會議,決議裁示為配合能源稅的開徵,將貨物稅部分併入能源稅,並取消油氣類貨物稅與非油氣類(電器、飲料、平板玻璃和橡膠輪胎)等4項貨物稅。

四、有鑑於能源稅制定之進程稍緩,然而原先被視作奢侈品消費之部分電器商品已多屬民生必需品,持續課徵不僅不合時宜,更因為替代性產品日新月異,導致稅收每況愈下,持續課徵貨物稅之正當性、公平性降低,應立即取消課稅項目。爰僅保留高耗能電器,待貨物稅併同整合綠色稅制時,一併檢討處理。

五、以113年度貨物稅實徵淨額為例,電器類合計徵收71.67億元貨物稅,本次取消之課稅項目,電視機實徵0.6億元、錄影機實徵0.19億元、電唱機實徵0.02億元、錄音機實徵0.33億元、音響組合實徵6.41億元、電烤箱實徵3.68億元,合計約11.23億元;但免除貨物稅帶動之交易可促進經濟活絡,亦可創造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稅等稅收收入。

六、有鑑於財政收支劃分法已於113年12月20日三讀通過,已大幅擴增統籌分配稅款規模,因此中央政府不需再補足本次稅制改革所可能造成之財源收入損失,爰為第四項之規定。
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

一、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二、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三、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四、除濕機: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

五、錄影機:凡用電力錄、放影像音響之機具,如電視磁性錄影錄音機、電視磁性影音重放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六、電唱機:凡用電力播放唱片或錄音帶等之音響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但手提三十二公分以下電唱機免稅。

七、錄音機:凡以電力錄放音響之各型錄放音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八、音響組合:分離式音響組件,包括唱盤、調諧器、收音擴大器、錄音座、擴大器、揚聲器等及其組合體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九、電烤箱:凡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各款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

第一項第三款冷暖氣機,得就其主要機件,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折算課徵。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之電冰箱、冷暖氣機及除濕機,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者,免徵貨物稅。
立法說明
一、根據工研院統計,全台灣逾四成冷氣、冰箱使用超過十年。復依經濟部統計顯示前十年以上老舊電冰箱、冷暖氣機及除濕機仍有八百餘萬臺,占全台家庭現存數量達百分之二十五。顯見我國國民生活中使用之非節能電器用品情況,仍有精進之空間。

二、為節能減碳降低民眾購買民生必需品之節能電器負擔,進而促進經濟發展,應從節能電器源頭做起,免徵貨物稅,以鼓勵廠商研發製造或進口節能電器,並可將其免徵效益轉嫁於消費者之購買價格。爰增訂第四項規定。
第十一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四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以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自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起,購買能源效率分級第一級或第二級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每臺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二千元,嗣於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展延實施期間至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止;據經濟部統計,家庭用電量以冷氣機為首,其中十年以上的冷氣機佔35.06%,為提升家電、設備能源效率,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爰修正第一項,延長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二年至一百十六年六月十四日止。

二、為鼓勵家戶更新節能電器產品之速度,爰將經核定之能源效率分級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得減徵稅額之上限,由原訂新臺幣二千元之退稅補助,調整為新臺幣四千元。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為達成政府淨零碳排政策目標,並鼓勵民眾繼續購買節能型家電,爰提出修法,將減徵期間延長至119年6月14日止。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

二、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以符合節能減碳及促進綠色消費之推行,故將購買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者減徵貨物稅每新臺幣二千元之規定,自原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延長四年六個月,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根據2023年工研院「家庭用電消費習慣調查」估算超過10年以上的電冰箱約有345萬台(占總量35.97%),假設將超過10年以上老舊電冰箱汰換為1級能效電冰箱,每年耗電量減少526度,節省電費約1368元;估算超過10年以上冷氣機(占總量34.42%)約為779萬台,假設將超過10年以上定頻老舊冷氣汰換為1級能效冷氣機,每年耗電量將減少670度,節省電費約1742元。又依據2024年7月編印之「2023年家庭用電資訊百科」,全國家庭年度用電量前二名電器為「冷氣機」(28.31%)、「電冰箱」(12.00%)

二、為有效達成淨零碳排目標,透過加速民眾汰換老舊家電產品,鼓勵民眾購買節能家電,創造節電效益並減輕民眾電費負擔,應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產品,並透過增加減徵稅額上限,加速汰換期程,配合2030減碳目標,爰修正第一項,延長購買節能家電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電冰箱、冷暖氣機或除濕機者,該等貨物應免徵貨物稅。
立法說明
一、為節能減碳降低民眾購買民生必需品之節能電器負擔,進而促進經濟發展,應從節能電器源頭做起,免徵貨物稅,以鼓勵廠商研發製造或進口節能電器,並可將其免徵效益轉嫁於消費者之購買價格。

二、有鑒於台電核三廠二號機於114年5月17日除役後即進入非核家園,當初為推動非核家園,考量缺電風險,經濟部108年起推動家電汰舊換新節能補助最高3,000元,財政部同步實施貨物稅退稅最高2,000元,以鼓勵民眾採換購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電冰箱、冷暖氣機或除濕機,合計最高可省5,000元,惟上述補助及退稅手續繁雜勞師動眾,增加許多委辦業務費,有浪費民脂民膏之嫌,為一勞永逸應源頭管理應免徵貨物稅。爰提修正本條第一項免徵貨物稅,並同時刪除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三、其可能產生之稅損,除因提高業者進口該等電器,能增加關稅收入,且提高節能電器銷售額,等同增加營業稅及營業所得稅等收入,亦可從節省電器使用期間電費彌補,及對非節能電器提高貨物稅稅率,予以汰劣擇優。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政府為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以節能減碳及促進綠色消費,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延長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合稱節能電器)每臺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2千元之適用期間2年至114年6月14日。

二、根據財政部表示,本條文自108年6月15日施行,迄112年6月底止,已核定退還減徵節能電器計854萬4,509臺、貨物稅稅額141.58億元,有助提升民眾選購節能電器意願,創造節電效益、降低二氧化碳排放,並帶動電器產業轉型發展。

三、現行貨物稅退稅措施,將於114年6月14日屆期,爰參考電動車免徵貨物稅獎勵期間,延長購買節能電器減徵貨物稅措施五年至119年6月14日止。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退稅通知與方式、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環境部於113年12月30日公告「第三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草案」,提升減碳企圖心,將原2022年發布的國家自定貢獻「較基準年(2005年)減量24±1%」提升為「較基準年(2005年)減量28±2%」。

二、為賡續促進綠色消費,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以加速達成2030減碳目標,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延長購買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合稱節能電器)每臺最高徵減貨物稅新臺幣2千元之適用期間2年至114年6月14日。

三、現行貨物稅退稅措施將於114年6月14日屆期,爰參考環境部「第三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草案」目標,延長購買節能電器減徵貨物稅措施五年六個月至119年12月31日止。

四、第三項節能電器減退稅規範增訂退稅通知與方式,俾利買受人接收主辦機關退稅相關資訊,以遂行退稅作業之辦理。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自108年6月15日起,購買能源效率分級第一級或第二級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每臺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2,000元,110年展延實施二年,112年再次展延二年至114年6月14日止,以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落實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

二、據經濟部表示112至113年辦理家電汰舊補助,累計促成322.8萬台冷氣、冰箱汰舊換新,年節電量約19.3億度,實施成果良好;推估國內住宅老舊家電還有408萬台。故為加速舊機汰換升級,落實深度節能目標,達成政府2030年、2032年、2035年三個國家減碳新目標,將減徵貨物稅之期間延長四年至118年6月14日止,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將減徵期間延長至118年6月14日。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為達成我國2050淨零碳排政策目標,推動節能減碳與綠色消費,我國自108年起推動購買節能電器減徵貨物稅措施,歷經兩次延長,將於114年6月14日到期。有鑑於該政策實施以來,有效鼓勵民眾購買節能新電器,明顯創造節電效益,減輕民眾電費支出,更進一步帶動國產家電產業發展,對於國家經濟發展具有正面效益,實有延長之必要。另考量避免頻繁修法,造成政策不確定性,爰修正第一項,將減徵期間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止。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為鼓勵家戶更新節能電器產品之速度,以提升能源使用效率,貨物稅將經核定之能源效率分級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得申請新臺幣二千元之退稅補助。

二、根據工研院「家庭用電消費習慣調查」,家中超過十年以上老舊用電器具,用電最大宗為電冰箱及冷氣機,112年超過10年以上的電冰箱占35.97%、冷氣機則為34.42%,代表舊電器汰舊換新,購置具能源效率之家用電器於節能上有其需求及必要。

三、但該貨物稅退稅措施將於114年6月14日到期,為鼓勵民眾持續購買節能電器產品,將減徵貨物稅之措施延長4年至118年6月14日止。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修正本條文。

二、比照本條例第十二條鼓勵購置新的復康巴等車輛之期限,延長購買節能電器減徵貨物稅之利民優惠措施到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根據工研院統計,全台灣逾四成冷氣、冰箱使用超過十年。復依經濟部統計顯示前十年以上老舊電冰箱、冷暖氣機及除濕機仍有八百餘萬臺,占全台家庭現存數量達百分之二十五。顯見我國國民生活中使用之非節能電器用品情況,仍有精進之空間。

二、為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以符合節能減碳及促進綠色消費之推行,故將購買第一、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者減免貨物稅每新臺幣二千元之規定,自原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延長四年,至一百十八年六月十四日。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鑑於節能家電減徵貨物稅優惠將於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屆期,為達成政府提出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鼓勵汰舊換新,並延續民眾購買節能型家電之意願,宜延長減徵貨物稅期間,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減徵期間延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購買核定能源效率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等節能家電之貨物稅可減徵之政策,即將到期,為能繼續提高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之意願,並達到節約能源與綠能環境的目標,故應延長此政策施行期限。

二、爰提案修正本條第一項部分文字,將減徵政策,自現行截止期限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延長至一百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文字未修正。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四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以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自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起,購買能源效率分級第一級或第二級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每臺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二千元,嗣於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展延實施期間至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止;據經濟部統計,家庭用電量以冷氣機為首,其中十年以上的冷氣機佔35.06%,為提升家電、設備能源效率,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爰修正第一項,延長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二年至一百十六年六月十四日止。

二、為鼓勵家戶更新節能電器產品之速度,爰將經核定之能源效率分級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得減徵稅額之上限,由原訂新臺幣二千元之退稅補助,調整為新臺幣四千元。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汰換老舊高耗能住宅家電產品且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為鼓勵我國家戶更換新節能電器,降低我國家用電器用電量,強化我國減碳能量,爰將至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止之文字刪除,並限定只在汰換老舊住宅家電產品者可申請,除鼓勵民眾購買節能家電激勵國人積極換裝節能家電,亦可讓「能源貧窮」之家戶更換節能家電,同時降低國家財政負擔。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以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自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起,購買能源效率分級第一級或第二級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每臺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二千元,於一百十二至一百十三年辦理期間,累計促成322.8萬台冷氣、冰箱汰舊換新,年節電量約19.3億度,實施成果良好,爰修正第一項,延長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二年至一百十六年六月十四日止。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提升能源使用效率,減少碳排放,落實2050淨零碳排目標,爰修正第一項,將減徵期間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止。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為持續引導民眾於汰舊換新時優先選用高能源效率產品,以達到節約能源、抑低溫室氣體排放與降低環境污染的政策目標,爰修正第一項,將減徵期間再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止。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以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自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起,購買能源效率分級第一級或第二級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每臺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二千元,嗣於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展延實施期間至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止;據經濟部統計,家庭用電量以冷氣機為首,其中十年以上的冷氣機佔35.06%,為提升家電、設備能源效率,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爰修正第一項,延長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五年至一百十九年六月十四日止。
(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前條增訂第四項,將符合能源效率第一級或第二級之電冰箱、冷暖氣機及除濕機免徵貨物稅,本條減徵貨物稅之過渡條文已無存在之必要,爰配合刪除之。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

二、有鑑於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第6次氣候變遷報告(IPCC AR6),全球應於2030年,較2019年減量43%溫室氣體。然我國2030年最新減碳目標設定為28±2%,顯難跟上國際減碳目標。

三、根據工研院綠能所「2024年家庭用電消費調查」顯示,民眾持有能效一級冷氣和冰箱比例有逐年增加趨勢,且10年以上老舊家電耗電量約為節能家電的2.5倍。

四、另據能源署分析,將超過10年的老舊定頻冷氣更換為一級能效機種,每年可節省670度電,若汰換超過10年的老舊冰箱,則每年可節省526度電;經查台電公布2024年民生用戶總節電量達17億度,等同省下近42萬戶家戶整年用電量,並減少約84萬公噸碳排放,顯見節能補助優惠有其必要。

五、為持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家電、達成我國減碳目標,爰提出「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購買能效第一級或第二級家電減徵貨物稅之優惠期限,延長至一百十八年六月十四日止。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三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原購買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減徵貨物稅優惠期間將截止(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止)。為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之必要,達節能減碳政策目標,並參酌我國提出於2030年溫室氣體淨排放量減量目標,爰修正展延期間至一百十九年,並提高減徵稅額由兩千元至三千元。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因應政府宣示於民國(下同)139年達到淨零轉型之願景,宜持續鼓勵民眾落實淨零減碳之行為,據工業研究院發布之「國人淨零永續行為調查成果」,顯示年輕族群(18歲到24歲)執行減碳行為比率及未來落實意願均低,為有效促進節能減碳之目的,自宜持續推動鼓勵民眾購買節能家電,且若長期持續推動,亦可促使業者未來設計或生產相關產品時,更注重節能部分,亦有助於產業調整。

二、購買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可減徵貨物稅之規定原至114年6月14日止,為有效持續鼓勵民眾汰換耗能之老舊家電,及考量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有關租稅優惠期限應考量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故將減徵貨物稅之措施延長二年至116年6月14日止。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三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第一項減徵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延長一次,期間以二年為限。
立法說明
一、為促進節能減碳、綠色消費,現行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規定,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等節能電器,每臺最高退還減徵貨物稅新臺幣(以下同)二千元,已歷經二次修正,並延長實施期限至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止,有效創造節電效益、抑低二氧化碳排放及節省民眾電費負擔,對整體社會經濟具正面效益。據經濟部評估,因應冷暖氣機、除濕機容許耗用能源新基準分別於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及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及為達「二○五○淨零排放」之長遠目標,有提高誘因及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提升高效率電器市場滲透率,以及促進家電產業升級之必要。爰修正第一項,提高貨物稅減徵稅額上限為三千元,並延長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三、為配合「二○五○淨零排放」目標,並適時滾動檢討,爰增訂第四項規定,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延長第一項貨物稅減徵之優惠實施期限一次,至多二年。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減碳電器之貨物稅減徵制度延長兩年。
第十二條之五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六年以上或自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十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於一百十年一月八日以後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六年以上之上開車輛,如已於一百十年一月七日以前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前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亦同。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項規定。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以下簡稱中古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

依前項規定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購買新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不以同一人為限;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七日以前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於一百十年一月八日以後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亦同。

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六年以上或自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十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於一百十年一月八日以後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六年以上之上開車輛,如已於一百十年一月七日以前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前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亦同。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項規定。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或出口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以下簡稱中古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

依前項規定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購買新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不以同一人為限;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七日以前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於一百十年一月八日以後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亦同。

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修正本條文。

二、比照本條例第十二條鼓勵購置新的復康巴等車輛之期限,延長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之利民優惠措施到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六年以上或自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二十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十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十萬元。於一百十年一月八日以後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六年以上之上開車輛,如已於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以前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前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亦同。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項規定。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二十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以下簡稱中古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八千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八千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依前項規定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購買新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不以同一人為限;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七日以前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於一百十年一月八日以後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亦同。

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為賡續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汽車並換購新車,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修正第一項,報廢或出口符合規定之中古汽車並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適用期間延長,並增訂但書規定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以應徵稅額減徵之。

二、為賡續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換購新機車,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修正第三項,報廢或出口符合規定之中古機車並換購新機車,減徵退還新機車貨物稅之適用期間爰以延長,並增訂但書規定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八千元者,以應徵稅額減徵之。

三、又「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及達成「節能減碳」之目的為我國長遠政策,且本條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增訂後確實有提升汽機車汰舊換新率,對汽機車市場之活絡及相關產業之稅賦增加亦有相當成效,是以短期內仍有持續減徵之必要,僅將適用期間延長五年,似有不足,爰修正本條再予延長至一百二十年一月七日止,以有效落實立法目的,並促進相關產業發展。

四、第四項及第五項未修正。
第十二條之六
為防制老舊大型柴油車污染,改善空氣品質,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符合下列規定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並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四十萬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四十萬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一、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出廠。

二、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廠,且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或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核發之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

前項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之。
為防制老舊大型柴油車污染,改善空氣品質,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符合下列規定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並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四十萬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四十萬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一、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出廠。

二、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廠,且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或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核發之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

前項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環境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修正本條文。

二、比照本條例第十二條鼓勵購置新的復康巴等車輛之期限,延長老舊大型車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之利民優惠措施到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及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二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二條及○年○月○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一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一、明定本條例之施行日期。

二、由於稅制改革牽涉廣泛,爰將電器類貨物稅移除部分課徵項目之施行日期授權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