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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誤差值及經費來源。
未載明前項應載事項及其他各式具民意調查外觀之選舉罷免資料,於前項期間,均不得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但參選之政黨、候選人、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自行推估者,不在此限。
政黨及任何人自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前二項資料。
未載明前項應載事項及其他各式具民意調查外觀之選舉罷免資料,於前項期間,均不得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但參選之政黨、候選人、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自行推估者,不在此限。
政黨及任何人自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前二項資料。
(保留)
立法說明
保留。
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三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誤差值及經費來源。
未載明前項應載事項及其他各式具民意調查外觀之選舉罷免資料,於前項期間,均不得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但參選之政黨、候選人、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自行推估者,不在此限。
政黨及任何人自投票日前三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前二項資料。
未載明前項應載事項及其他各式具民意調查外觀之選舉罷免資料,於前項期間,均不得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但參選之政黨、候選人、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自行推估者,不在此限。
政黨及任何人自投票日前三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前二項資料。
立法說明
全世界多數民主國家雖設有選前禁止公布民調規定,時間從一日到十五日不等,理由不外希望選前民眾不再被爆炸資訊影響,回歸候選人之政見,以及對於民調可能被操控等質疑,本條文第一項與第三項原亦有十日之規定。惟基於憲法言論自由之規定,人民有知的權利,且多數設有禁止公布民調規定之國家,多將禁止期限限於一至六日內,歐洲多數民主國家更僅限於投票日前一日。依此,縮短選前禁止公布民調期間規定已蔚為趨勢,爰將原本十日前之期限縮短為投票日三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