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羅廷瑋等17人 113/02/23 提案版本
陳菁徽等18人 113/03/01 提案版本
羅廷瑋等17人 113/10/25 提案版本
吳沛憶等21人 113/11/01 提案版本
林宜瑾等19人 113/11/01 提案版本
張雅琳等19人 113/11/08 提案版本
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 113/11/08 提案版本
范雲等16人 113/11/08 提案版本
陳秀寳等18人 113/11/15 提案版本
郭昱晴等16人 113/11/15 提案版本
萬美玲等16人 113/11/15 提案版本
沈發惠等17人 113/11/15 提案版本
李坤城等23人 113/11/15 提案版本
陳培瑜等19人 113/11/15 提案版本
魯明哲等17人 113/11/22 提案版本
葛如鈞等18人 113/11/22 提案版本
王正旭等16人 113/11/22 提案版本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高等教育、技術職業教育政策之規劃,大專校院發展、師資、招生、資源分配、品質提升、產學合作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二、終身教育、社會教育、成人教育、家庭教育、藝術教育、進修補習教育、特殊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公民素養、閱讀語文、教育基金會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與所屬社會教育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三、國際與兩岸教育學術交流、國際青年與教育活動參與、海外華語文教育推廣、留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與陸生之輔導、外僑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與海外臺灣學校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四、師資培育政策、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師資培育大學之獎補助與評鑑、教師專業證照與實習、教師在職進修、教師專業組織輔導、教師專業發展與教師評鑑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五、學校資訊教育、環境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人文社會、科技教育政策之規劃、協調與推動、學術網路資源與系統之規劃及管理。

六、學生事務之輔導及行政監督、學校全民國防教育、校園安全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學校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之管理及輔導。

七、原住民族及少數族群教育、學校衛生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八、中小學與學前教育、青年發展、學校體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產業、國際與兩岸運動及運動設施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九、教育人事政策之規劃、教育人事法令之訂定、解釋與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十、其他有關教育事項。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高等教育、技術職業教育政策之規劃,大專校院發展、師資、招生、資源分配、品質提升、產學合作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二、終身教育、社會教育、成人教育、家庭教育、藝術教育、進修補習教育、特殊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公民素養、閱讀語文、教育基金會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與所屬社會教育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三、國際與兩岸教育學術交流、國際青年與教育活動參與、海外華語文教育推廣、留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與陸生之輔導、外僑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與海外臺灣學校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四、師資培育政策、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師資培育大學之獎補助與評鑑、教師專業證照與實習、教師在職進修、教師專業組織輔導、教師專業發展與教師評鑑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五、學校資訊教育、環境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人文社會、科技教育政策之規劃、協調與推動、學術網路資源與系統之規劃及管理。

六、學生事務之輔導及行政監督、學校全民國防教育、校園安全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學校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之管理及輔導。

七、原住民族及少數族群教育、學校衛生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八、中小學與學前教育、青年發展、學校體育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九、教育人事政策之規劃、教育人事法令之訂定、解釋與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十、其他有關教育事項。
立法說明
配合行政院增設運動部,原由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辦理之運動教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產業、國際與兩岸運動及運動設施政策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等事項,改由運動部辦理;至於學校體育包括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程綱要及體育教學(包括場館設施等)部分,則由本部辦理,爰修正第八款規定。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高等教育、技術職業教育政策之規劃,大專校院發展、師資、招生、資源分配、品質提升、產學合作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二、終身教育、社會教育、成人教育、家庭教育、藝術教育、進修補習教育、特殊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哲學教育、公民素養、閱讀語文、教育基金會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與所屬社會教育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三、國際與兩岸教育學術交流、國際青年與教育活動參與、海外華語文教育推廣、留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與陸生之輔導、外僑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與海外臺灣學校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四、師資培育政策、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師資培育大學之獎補助與評鑑、教師專業證照與實習、教師在職進修、教師專業組織輔導、教師專業發展與教師評鑑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五、學校資訊教育、環境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人文社會、科技教育政策之規劃、協調與推動、學術網路資源與系統之規劃及管理。

六、學生事務之輔導及行政監督、學校全民國防教育、校園安全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學校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之管理及輔導。

七、原住民族及少數族群教育、學校衛生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八、中小學與學前教育、青年發展、學校體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產業、國際與兩岸運動及運動設施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九、教育人事政策之規劃、教育人事法令之訂定、解釋與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十、其他有關教育事項。
立法說明
一、本條第二款新增「哲學教育」作為教育部掌理事項。

二、哲學教育的重點在於培養學生具有獨立思考和批判能力,與公民素養所需促使公民形成和具備現代社會所應有的涵養有所不同。前者在於訓練學生的思辯能力,後者在於強調培養學生具有公德、公益與尊重的素養,亦即培養思辨批判能力並非公民素養的主要目標。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高等教育、技術職業教育政策之規劃,大專校院發展、師資、招生、資源分配、品質提升、產學合作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二、終身教育、社會教育、成人教育、家庭教育、藝術教育、進修補習教育、特殊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哲學教育、交通安全教育、公民素養、閱讀語文、教育基金會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與所屬社會教育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三、國際與兩岸教育學術交流、國際青年與教育活動參與、海外華語文教育推廣、留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與陸生之輔導、外僑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與海外臺灣學校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四、師資培育政策、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師資培育大學之獎補助與評鑑、教師專業證照與實習、教師在職進修、教師專業組織輔導、教師專業發展與教師評鑑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五、學校資訊教育、環境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人文社會、科技教育政策之規劃、協調與推動、學術網路資源與系統之規劃及管理。

六、學生事務之輔導及行政監督、學校全民國防教育、校園安全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學校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之管理及輔導。

七、原住民族及少數族群教育、學校衛生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八、中小學與學前教育、青年發展、學校體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產業、國際與兩岸運動及運動設施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九、教育人事政策之規劃、教育人事法令之訂定、解釋與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十、其他有關教育事項。
立法說明
一、本條第二款新增「哲學教育」、「交通安全教育」作為教育部掌理事項。

二、哲學教育的重點在於培養學生具有獨立思考和批判能力,經由哲學思辨,幫助提升學生獨立思考、表達、想像以及創造的能力。並且透過哲學認識自身在實踐之中,需要主體有意識地運用理論於技巧及活動,尋找其真正的價值目的所在。
三、近年我國對於交通安全意識逐年提升,為貫徹人本交通之理念,改善交通環境,除針對公共運輸與人行環境的整合規劃,以及改善監理制度,更需透過教育建立正確交通觀念,落實學校交通安全教育、以塑形以人為本、行人優先的交通安全文化。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高等教育、技術職業教育政策之規劃,大專校院發展、師資、招生、資源分配、品質提升、產學合作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二、終身教育、社會教育、成人教育、家庭教育、藝術教育、進修補習教育、特殊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公民素養、閱讀語文、教育基金會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與所屬社會教育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三、國際與兩岸教育學術交流、國際青年與教育活動參與、海外華語文教育推廣、留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與陸生之輔導、外僑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與海外臺灣學校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四、師資培育政策、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師資培育大學之獎補助與評鑑、教師專業證照與實習、教師在職進修、教師專業組織輔導、教師專業發展與教師評鑑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五、學校資訊教育、環境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人文社會、科技教育政策之規劃、協調與推動、學術網路資源與系統之規劃及管理。

六、學生事務之輔導及行政監督、學校全民國防教育、校園安全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學校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之管理及輔導。

七、原住民族及少數族群教育、學校衛生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八、中小學與學前教育、青年發展、學校體育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九、教育人事政策之規劃、教育人事法令之訂定、解釋與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十、其他有關教育事項。
立法說明
配合體育暨運動發展部之成立,原由教育部體育署辦理之運動教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產業、國際與兩岸運動及運動設施政策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等事項,改由體育暨運動發展部辦理,爰修正第八款。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高等教育、技術職業教育政策之規劃,大專校院發展、師資、招生、資源分配、品質提升、產學合作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二、終身教育、社會教育、成人教育、家庭教育、藝術教育、進修補習教育、特殊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公民素養、閱讀語文、教育基金會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與所屬社會教育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三、國際與兩岸教育學術交流、國際青年與教育活動參與、海外華語文教育推廣、留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與陸生之輔導,外僑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與海外臺灣學校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四、師資培育政策、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師資培育大學之獎補助與評鑑、教師專業證照與實習、教師在職進修、教師專業組織輔導、教師專業發展與教師評鑑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五、學校資訊教育、環境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人文社會、科技教育政策之規劃、協調與推動,學術網路資源與系統之規劃及管理。

六、學生事務之輔導及行政監督,學校全民國防教育、校園安全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學校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之管理及輔導。

七、原住民族及少數族群教育、學校衛生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八、中小學與學前教育、青年發展、學校體育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九、教育人事政策之規劃、教育人事法令之訂定、解釋與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十、其他有關教育事項。
立法說明
配合運動部之增設,調整教育部組織法之規定,刪除移出之業務。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高等教育、技術職業教育政策之規劃,大專校院發展、師資、招生、資源分配、品質提升、產學合作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二、終身教育、社會教育、成人教育、家庭教育、藝術教育、進修補習教育、特殊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公民素養、閱讀語文、教育基金會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與所屬社會教育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三、國際與兩岸教育學術交流、國際青年與教育活動參與、海外華語文教育推廣、留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與陸生之輔導、外僑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與海外臺灣學校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四、師資培育政策、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師資培育大學之獎補助與評鑑、教師專業證照與實習、教師在職進修、教師專業組織輔導、教師專業發展與教師評鑑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五、學校資訊教育、環境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人文社會、科技教育政策之規劃、協調與推動、學術網路資源與系統之規劃及管理。

六、學生事務之輔導及行政監督、學校全民國防教育、校園安全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學校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之管理及輔導。

七、原住民族及少數族群教育、學校衛生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八、中小學與學前教育、青年發展、學校體育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九、教育人事政策之規劃、教育人事法令之訂定、解釋與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十、其他有關教育事項。
立法說明
配合行政院增設運動部,原由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辦理之運動教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產業、國際與兩岸運動及運動設施政策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等事項,改由運動部辦理;至於學校體育包括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程綱要及體育教學(包括場館設施等)部分,因為「體育」是具有社會型態的團體組織,為了增進人體完美的發展,而寓教育於身體活動的教育歷程,「體育」是供給人類的全部教育歷程中的一種媒介體。因此,體育就是教育,是教育的一環,則由教育部辦理。綜述,爰修正第八款規定。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高等教育、技術職業教育政策之規劃,大專校院發展、師資、招生、資源分配、品質提升、產學合作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二、終身教育、社會教育、成人教育、家庭教育、藝術教育、進修補習教育、特殊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公民素養、閱讀語文、教育基金會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與所屬社會教育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三、國際與兩岸教育學術交流、國際青年與教育活動參與、海外華語文教育推廣、留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與陸生之輔導、外僑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與海外臺灣學校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四、師資培育政策、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師資培育大學之獎補助與評鑑、教師專業證照與實習、教師在職進修、教師專業組織輔導、教師專業發展與教師評鑑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五、學校資訊教育、環境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人文社會、科技教育政策之規劃、協調與推動、學術網路資源與系統之規劃及管理。

六、學生事務之輔導及行政監督、學校全民國防教育、校園安全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學校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之管理及輔導。

七、原住民族及少數族群教育、學校衛生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八、中小學與學前教育、青年發展、學校體育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九、教育人事政策之規劃、教育人事法令之訂定、解釋與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十、其他有關教育事項。
立法說明
配合行政院增設運動部,原由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辦理之運動教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產業、國際與兩岸運動及運動設施政策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等事項,改由運動部辦理;至於學校體育包括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程綱要及體育教學(包括場館設施等)部分,則由本部辦理,爰修正第八款規定。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高等教育、技術職業教育政策之規劃,大專校院發展、師資、招生、資源分配、品質提升、產學合作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二、終身教育、社會教育、成人教育、家庭教育、藝術教育、進修補習教育、特殊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公民素養、閱讀語文、教育基金會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與所屬社會教育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三、國際與兩岸教育學術交流、國際青年與教育活動參與、海外華語文教育推廣、留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與陸生之輔導、外僑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與海外臺灣學校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四、師資培育政策、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師資培育大學之獎補助與評鑑、教師專業證照與實習、教師在職進修、教師專業組織輔導、教師專業發展與教師評鑑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五、學校資訊教育、環境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人文社會、科技教育政策之規劃、協調與推動、學術網路資源與系統之規劃及管理。

六、學生事務之輔導及行政監督、學校全民國防教育、校園安全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學校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之管理及輔導。

七、原住民族及少數族群教育、學校衛生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八、中小學與學前教育、青年發展、學校體育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九、教育人事政策之規劃、教育人事法令之訂定、解釋與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十、其他有關教育事項。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八款。

二、配合行政院增設運動部,明定原由教育部體育署辦理之運動教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產業、國際與兩岸運動及運動設施政策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等事項,改由運動部辦理;至於學校體育包括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程綱要及體育教學(包括場館設施等)部分,則由本部辦理。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高等教育、技術職業教育政策之規劃,大專校院發展、師資、招生、資源分配、品質提升、產學合作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二、終身教育、社會教育、成人教育、家庭教育、藝術教育、進修補習教育、特殊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公民素養、閱讀語文、教育基金會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與所屬社會教育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三、國際與兩岸教育學術交流、國際青年與教育活動參與、海外華語文教育推廣、留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與陸生之輔導、外僑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與海外臺灣學校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四、師資培育政策、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師資培育大學之獎補助與評鑑、教師專業證照與實習、教師在職進修、教師專業組織輔導、教師專業發展與教師評鑑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五、學校資訊教育、環境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人文社會、科技教育政策之規劃、協調與推動、學術網路資源與系統之規劃及管理。

六、學生事務之輔導及行政監督、學校全民國防教育、校園安全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學校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之管理及輔導。

七、原住民族及少數族群教育、學校衛生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八、中小學與學前教育、青年發展、學校體育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九、教育人事政策之規劃、教育人事法令之訂定、解釋與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十、其他有關教育事項。
立法說明
配合行政院增設運動部,原由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辦理之運動教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產業、國際與兩岸運動及運動設施政策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等事項,改由運動部辦理;至於學校體育包括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程綱要及體育教學(包括場館設施等)部分,則由本部辦理,爰修正第八款規定。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高等教育、技術職業教育政策之規劃,大專校院發展、師資、招生、資源分配、品質提升、產學合作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二、終身教育、社會教育、成人教育、家庭教育、藝術教育、進修補習教育、特殊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公民素養、閱讀語文、教育基金會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與所屬社會教育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三、國際與兩岸教育學術交流、國際青年與教育活動參與、海外華語文教育推廣、留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與陸生之輔導、外僑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與海外臺灣學校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四、師資培育政策、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師資培育大學之獎補助與評鑑、教師專業證照與實習、教師在職進修、教師專業組織輔導、教師專業發展與教師評鑑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五、學校資訊教育、環境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人文社會、科技教育政策之規劃、協調與推動、學術網路資源與系統之規劃及管理。

六、學生事務之輔導及行政監督、學校全民國防教育、校園安全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學校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之管理及輔導。

七、原住民族及少數族群教育、學校衛生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八、中小學與學前教育、青年發展、學校體育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九、教育人事政策之規劃、教育人事法令之訂定、解釋與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十、其他有關教育事項。
立法說明
配合增設運動部,原由體育署辦理之運動教育、全民運動、運動產業、運動外交、運動平權及運動文化等相關業務,移轉由運動部辦理。惟學校體育包括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程綱要、體育教學及學校場館設施仍由教育部辦理。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高等教育、技術職業教育政策之規劃,大專校院發展、師資、招生、資源分配、品質提升、產學合作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二、終身教育、社會教育、成人教育、家庭教育、藝術教育、進修補習教育、特殊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公民素養、閱讀語文、教育基金會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與所屬社會教育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三、國際與兩岸教育學術交流、國際青年與教育活動參與、海外華語文教育推廣、留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與陸生之輔導、外僑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與海外臺灣學校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四、師資培育政策、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師資培育大學之獎補助與評鑑、教師專業證照與實習、教師在職進修、教師專業組織輔導、教師專業發展與教師評鑑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五、學校資訊教育、環境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人文社會、科技教育政策之規劃、協調與推動、學術網路資源與系統之規劃及管理。

六、學生事務之輔導及行政監督、學校全民國防教育、校園安全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學校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之管理及輔導。

七、原住民族及少數族群教育、學校衛生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八、中小學與學前教育、青年發展、學校體育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九、教育人事政策之規劃、教育人事法令之訂定、解釋與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十、其他有關教育事項。
立法說明
配合行政院增設運動部,原由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辦理之運動教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產業、國際與兩岸運動及運動設施政策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等事項,改由運動部辦理;至於學校體育包括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程綱要及體育教學(包括場館設施等)部分,則由本部辦理,爰修正第八款規定。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高等教育、技術職業教育政策之規劃,大專校院發展、師資、招生、資源分配、品質提升、產學合作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二、終身教育、社會教育、成人教育、家庭教育、藝術教育、進修補習教育、特殊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公民素養、閱讀語文、教育基金會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與所屬社會教育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三、國際與兩岸教育學術交流、國際青年與教育活動參與、海外華語文教育推廣、留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與陸生之輔導、外僑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與海外臺灣學校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四、師資培育政策、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師資培育大學之獎補助與評鑑、教師專業證照與實習、教師在職進修、教師專業組織輔導、教師專業發展與教師評鑑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五、學校資訊教育、環境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人文社會、科技教育政策之規劃、協調與推動、學術網路資源與系統之規劃及管理。

六、學生事務之輔導及行政監督、學校全民國防教育、校園安全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學校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之管理及輔導。

七、原住民族及少數族群教育、學校衛生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八、中小學與學前教育、青年發展、學校體育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九、教育人事政策之規劃、教育人事法令之訂定、解釋與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十、其他有關教育事項。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八款。

二、配合行政院增設運動發展部,明定原由教育部體育署辦理之運動教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產業、國際與兩岸運動及運動設施政策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等事項,改由運動部辦理;至於學校體育包括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程綱要及體育教學(包括場館設施等)部分,則繼續由教育部辦理。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高等教育、技術職業教育政策之規劃,大專校院發展、師資、招生、資源分配、品質提升、產學合作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二、終身教育、社會教育、成人教育、家庭教育、藝術教育、進修補習教育、特殊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公民素養、閱讀語文、教育基金會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與所屬社會教育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三、國際與兩岸教育學術交流、國際青年與教育活動參與、海外華語文教育推廣、留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與陸生之輔導、外僑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與海外臺灣學校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四、師資培育政策、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師資培育大學之獎補助與評鑑、教師專業證照與實習、教師在職進修、教師專業組織輔導、教師專業發展與教師評鑑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五、學校資訊教育、環境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人文社會、科技教育政策之規劃、協調與推動、學術網路資源與系統之規劃及管理。

六、學生事務之輔導及行政監督、學校全民國防教育、校園安全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學校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之管理及輔導。

七、原住民族及少數族群教育、學校衛生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八、中小學與學前教育、青年發展、學校體育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九、教育人事政策之規劃、教育人事法令之訂定、解釋與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十、其他有關教育事項。
立法說明
配合行政院增設運動部,原由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辦理之運動教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產業、國際與兩岸運動及運動設施政策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等事項,改由運動部辦理;至於學校體育包括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程綱要及體育教學(包括場館設施等)部分,則由本部辦理,爰修正第八款規定。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高等教育、技術職業教育政策之規劃,大專校院發展、師資、招生、資源分配、品質提升、產學合作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二、終身教育、社會教育、成人教育、家庭教育、藝術教育、進修補習教育、特殊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公民素養、閱讀語文、教育基金會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與所屬社會教育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三、國際與兩岸教育學術交流、國際青年與教育活動參與、海外華語文教育推廣、留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與陸生之輔導、外僑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與海外臺灣學校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四、師資培育政策、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師資培育大學之獎補助與評鑑、教師專業證照與實習、教師在職進修、教師專業組織輔導、教師專業發展與教師評鑑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五、學校資訊教育、環境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人文社會、科技教育政策之規劃、協調與推動、學術網路資源與系統之規劃及管理。

六、學生事務之輔導及行政監督、學校全民國防教育、校園安全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學校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之管理及輔導。

七、原住民族及少數族群教育、學校衛生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八、中小學與學前教育、青年發展、學校體育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九、教育人事政策之規劃、教育人事法令之訂定、解釋與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十、其他有關教育事項。
立法說明
配合行政院增設運動部,原由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辦理之運動教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產業、國際與兩岸運動及運動設施政策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等事項,改由運動部辦理;至於學校體育包括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程綱要及體育教學(包括場館設施等)部分,則由本部辦理,爰修正第八款規定。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高等教育、技術職業教育政策之規劃,大專校院發展、師資、招生、資源分配、品質提升、產學合作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二、終身教育、社會教育、成人教育、家庭教育、藝術教育、進修補習教育、特殊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公民素養、閱讀語文、教育基金會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與所屬社會教育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三、國際與兩岸教育學術交流、國際青年與教育活動參與、海外華語文教育推廣、留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與陸生之輔導、外僑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與海外臺灣學校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四、師資培育政策、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師資培育大學之獎補助與評鑑、教師專業證照與實習、教師在職進修、教師專業組織輔導、教師專業發展與教師評鑑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五、學校資訊教育、環境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人文社會、科技教育政策之規劃、協調與推動、學術網路資源與系統之規劃及管理。

六、學生事務之輔導及行政監督、學校全民國防教育、校園安全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學校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之管理及輔導。

七、原住民族及少數族群教育、學校衛生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八、中小學與學前教育、青年發展、學校體育、適應體育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九、教育人事政策之規劃、教育人事法令之訂定、解釋與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十、其他有關教育事項。
立法說明
配合行政院增設運動部,原由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辦理之運動教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產業、國際與兩岸運動及運動設施政策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等事項,改由運動部辦理;至於學校體育包括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程綱要、體育教學(包括場館設施等)適應體育部分,則由本部辦理,爰修正第八款規定。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高等教育、技術職業教育政策之規劃,大專校院發展、師資、招生、資源分配、品質提升、產學合作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二、終身教育、社會教育、成人教育、家庭教育、藝術教育、進修補習教育、特殊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公民素養、閱讀語文、教育基金會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與所屬社會教育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三、國際與兩岸教育學術交流、國際青年與教育活動參與、海外華語文教育推廣、留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與陸生之輔導、外僑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與海外臺灣學校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四、師資培育政策、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師資培育大學之獎補助與評鑑、教師專業證照與實習、教師在職進修、教師專業組織輔導、教師專業發展與教師評鑑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五、學校資訊教育、環境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人文社會、科技教育政策之規劃、協調與推動、學術網路資源與系統之規劃及管理。

六、學生事務之輔導及行政監督、學校全民國防教育、校園安全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學校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之管理及輔導。

七、原住民族及少數族群教育、學校衛生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八、中小學與學前教育、青年發展、學校體育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九、教育人事政策之規劃、教育人事法令之訂定、解釋與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十、其他有關教育事項。
立法說明
一、為提倡全民運動、務實推展運動外交網絡,支持體育人才及團體參與國際組織、促進國內運動產業法展並與國際接軌及強化選手培育及權益保障,確保競技專業發展。應藉由提升教育部體育署之位階,成為行政院所屬中央二級機關,以有效落實全民運動之政策目標,並振興運動產業多發展。

二、配合增設運動發展部,原由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辦理之運動教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產業、國際與兩岸運動及運動設施政策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等事項,改由運動發展部辦理;至於學校體育包括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程綱要及體育教學(包括場館設施等)部分,則由教育部持續辦理,爰修正第八款規定。

三、其他條文文字未修正。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高等教育、技術職業教育政策之規劃,大專校院發展、師資、招生、資源分配、品質提升、產學合作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二、終身教育、社會教育、成人教育、家庭教育、藝術教育、進修補習教育、特殊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公民素養、閱讀語文、教育基金會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與所屬社會教育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三、國際與兩岸教育學術交流、國際青年與教育活動參與、海外華語文教育推廣、留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與陸生之輔導、外僑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與海外臺灣學校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四、師資培育政策、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師資培育大學之獎補助與評鑑、教師專業證照與實習、教師在職進修、教師專業組織輔導、教師專業發展與教師評鑑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五、學校資訊教育、環境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人文社會、科技教育政策之規劃、協調與推動、學術網路資源與系統之規劃及管理。

六、學生事務之輔導及行政監督、學校全民國防教育、校園安全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學校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之管理及輔導。

七、原住民族及少數族群教育、學校衛生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八、中小學與學前教育、青年發展、學校體育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九、教育人事政策之規劃、教育人事法令之訂定、解釋與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十、其他有關教育事項。
立法說明
配合行政院增設運動發展部,原由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辦理之運動教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產業、國際與兩岸運動及運動設施政策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等事項,改由運動發展部辦理;至於學校體育包括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程綱要及體育教學(包括場館設施等)部分,則由本部辦理,爰修正第八款規定。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高等教育、技術職業教育政策之規劃,大專校院發展、師資、招生、資源分配、品質提升、產學合作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二、終身教育、社會教育、成人教育、家庭教育、藝術教育、進修補習教育、特殊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公民素養、閱讀語文、教育基金會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與所屬社會教育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三、國際與兩岸教育學術交流、國際青年與教育活動參與、海外華語文教育推廣、留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與陸生之輔導、外僑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與海外臺灣學校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四、師資培育政策、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師資培育大學之獎補助與評鑑、教師專業證照與實習、教師在職進修、教師專業組織輔導、教師專業發展與教師評鑑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五、學校資訊教育、環境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人文社會、科技教育政策之規劃、協調與推動、學術網路資源與系統之規劃及管理。

六、學生事務之輔導及行政監督、學校全民國防教育、校園安全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學校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之管理及輔導。

七、原住民族及少數族群教育、學校衛生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八、中小學與學前教育、青年發展、學校體育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九、教育人事政策之規劃、教育人事法令之訂定、解釋與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十、其他有關教育事項。
立法說明
配合行政院增設運動部,原由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辦理之運動教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產業、國際與兩岸運動及運動設施政策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等事項,改由運動部辦理;至於學校體育包括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程綱要及體育教學(包括場館設施等)部分,則由本部辦理,爰修正第八款規定。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規劃、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政策及制度,並督導、協調、協助各地方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之發展及執行本部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事項。

二、體育署:規劃全國體育政策,並督導、執行學校體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產業、國際與兩岸運動及運動設施事項。
三、青年發展署:規劃全國青年發展政策,推動青年生涯輔導、公共參與、國際與體驗學習及其他青年發展事項。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規劃、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政策及制度,並督導、協調、協助各地方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之發展及執行本部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事項。

二、青年發展署:規劃全國青年發展政策,推動青年生涯輔導、公共參與、國際與體驗學習及其他青年發展事項。
立法說明
配合運動部之設立,刪除第二款規定。原第三款規定遞移至第二款,內容未修正。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規劃、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政策及制度,並督導、協調、協助各地方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之發展及執行本部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事項。

二、青年發展署:規劃全國青年發展政策,推動青年生涯輔導、公共參與、國際與體驗學習及其他青年發展事項。
立法說明
配合體育暨運動發展部之設立,刪除第二款規定。原第三款規定遞移至第二款,內容未修正。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規劃、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政策及制度,並督導、協調、協助各地方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之發展及執行本部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事項。

二、青年發展署:規劃全國青年發展政策,推動青年生涯輔導、公共參與、國際與體驗學習及其他青年發展事項。
立法說明
配合運動部之設立,刪除體育署相關規定。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規劃、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政策及制度,並督導、協調、協助各地方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之發展及執行本部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事項。

二、青年發展署:規劃全國青年發展政策,推動青年生涯輔導、公共參與、國際與體驗學習及其他青年發展事項。
立法說明
配合運動部之設立,刪除第二款規定。原第三款規定遞移至第二款,內容未修正。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規劃、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政策及制度,並督導、協調、協助各地方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之發展及執行本部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事項。

二、青年發展署:規劃全國青年發展政策,推動青年生涯輔導、公共參與、國際與體驗學習及其他青年發展事項。
立法說明
配合運動部之設立,刪除第二款規定。原第三款規定遞移至第二款,內容未修正。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規劃、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政策及制度,並督導、協調、協助各地方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之發展及執行本部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事項。

二、青年發展署:規劃全國青年發展政策,推動青年生涯輔導、公共參與、國際與體驗學習及其他青年發展事項。
立法說明
配合運動部之設立,刪除第二款規定。原第三款規定遞移至第二款,內容未修正。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規劃、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政策及制度,並督導、協調、協助各地方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之發展及執行本部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事項。

二、青年發展署:規劃全國青年發展政策,推動青年生涯輔導、公共參與、國際與體驗學習及其他青年發展事項。
立法說明
配合運動部之設立,刪除第二款規定。原第三款規定遞移至第二款,內容未修正。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規劃、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政策及制度,並督導、協調、協助各地方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之發展及執行本部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事項。

二、青年發展署:規劃全國青年發展政策,推動青年生涯輔導、公共參與、國際與體驗學習及其他青年發展事項。
立法說明
配合運動部成立,原體育署業務移轉至運動部,爰刪除體育署之組織。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規劃、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政策及制度,並督導、協調、協助各地方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之發展及執行本部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事項。

二、青年發展署:規劃全國青年發展政策,推動青年生涯輔導、公共參與、國際與體驗學習及其他青年發展事項。
立法說明
配合運動部之設立,刪除第二款規定。原第三款規定遞移至第二款,內容未修正。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規劃、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政策及制度,並督導、協調、協助各地方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之發展及執行本部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事項。

二、青年發展署:規劃全國青年發展政策,推動青年生涯輔導、公共參與、國際與體驗學習及其他青年發展事項。
立法說明
配合運動發展部之設立,刪除第二款體育署之規定。原第三款規定遞移至第二款,內容未修正。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規劃、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政策及制度,並督導、協調、協助各地方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之發展及執行本部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事項。

二、青年發展署:規劃全國青年發展政策,推動青年生涯輔導、公共參與、國際與體驗學習及其他青年發展事項。
立法說明
配合運動部之設立,刪除第二款規定。原第三款規定遞移至第二款,內容未修正。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規劃、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政策及制度,並督導、協調、協助各地方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之發展及執行本部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事項。

二、青年發展署:規劃全國青年發展政策,推動青年生涯輔導、公共參與、國際與體驗學習及其他青年發展事項。
立法說明
配合運動部之設立,刪除第二款規定。原第三款規定遞移至第二款,內容未修正。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規劃、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政策及制度,並督導、協調、協助各地方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之發展及執行本部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事項。

二、青年發展署:規劃全國青年發展政策,推動青年生涯輔導、公共參與、國際與體驗學習及其他青年發展事項。
立法說明
配合運動部之設立,刪除第二款規定。原第三款規定遞移至第二款,內容未修正。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規劃、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政策及制度,並督導、協調、協助各地方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之發展及執行本部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事項。

二、青年發展署:規劃全國青年發展政策,推動青年生涯輔導、公共參與、國際與體驗學習及其他青年發展事項。
立法說明
一、配合增設運動發展部,刪除原條文第二款規定。原第三款規定遞移至第二款,內容未修正。

二、其他條文文字未修正。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規劃、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政策及制度,並督導、協調、協助各地方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之發展及執行本部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事項。

二、青年發展署:規劃全國青年發展政策,推動青年生涯輔導、公共參與、國際與體驗學習及其他青年發展事項。
立法說明
配合運動發展部之設立,刪除第二款規定。原第三款規定遞移至第二款,內容未修正。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規劃、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政策及制度,並督導、協調、協助各地方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之發展及執行本部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事項。

二、青年發展署:規劃全國青年發展政策,推動青年生涯輔導、公共參與、國際與體驗學習及其他青年發展事項。
立法說明
配合運動部之設立,刪除第二款規定。原第三款規定遞移至第二款,內容未修正。
第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運動部組織法草案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第二項規定,明定本法修正條文除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第二項規定,明定本法修正條文除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運動部組織法草案之制定,修正第二項規定,明定本法本次修正條文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全文修正之條文、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第六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運動部組織法草案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第二項規定,明定本法修正條文除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運動部組織法草案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第二項規定,明定本法修正條文除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配合《運動部組織法》草案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第二項規定,明定本法修正條文除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運動部組織法草案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第二項規定,明定本法修正條文除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授權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運動部組織法草案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第二項規定,明定本法修正條文除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配合《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第二項規定,明定本法修正條文除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運動部組織法草案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第二項規定,明定本法修正條文除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運動部組織法草案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第二項規定,明定本法修正條文除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運動部組織法草案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第二項規定,明定本法修正條文除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第二項規定,明定本法修正條文除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運動部組織法草案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第二項規定,明定本法修正條文除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