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三讀版本 114/01/03 三讀版本
審查報告 113/12/05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洪孟楷等19人 113/04/19 提案版本
楊瓊瓔等21人 113/10/11 提案版本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等4人 113/10/11 提案版本
羅廷瑋等16人 113/10/25 提案版本
鍾佳濱等16人 113/10/25 提案版本
徐富癸等17人 113/11/01 提案版本
范雲等16人 113/11/01 提案版本
吳沛憶等21人 113/11/01 提案版本
林宜瑾等19人 113/11/01 提案版本
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 113/11/08 提案版本
吳思瑤等18人 113/11/08 提案版本
陳冠廷等20人 113/11/08 提案版本
張雅琳等20人 113/11/08 提案版本
陳秀寳等18人 113/11/15 提案版本
陳亭妃等16人 113/11/15 提案版本
郭昱晴等16人 113/11/15 提案版本
萬美玲等16人 113/11/15 提案版本
沈發惠等17人 113/11/15 提案版本
劉建國等19人 113/11/15 提案版本
李坤城等23人 113/11/15 提案版本
陳培瑜等19人 113/11/15 提案版本
葉元之等20人 113/11/22 提案版本
林楚茵等23人 113/11/22 提案版本
魯明哲等17人 113/11/22 提案版本
林月琴等17人 113/11/22 提案版本
許宇甄等17人 113/11/22 提案版本
葛如鈞等17人 113/11/22 提案版本
王正旭等16人 113/11/22 提案版本
法律名稱
運動部組織法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特設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特設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特設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立法說明
為推動我國運動發展政策,包括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有設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之必要,爰明定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行政院為辦理國民之體育及運動參與權利保障,健全國內產業及環境,推廣與其他國家之交流,並強化全國體育運動發展業務,特設運動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
立法說明
明定運動發展部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行政院為辦理國民之體育及運動參與權利保障,健全國內產業及環境,推廣與其他國家之交流,並強化全國體育運動發展業務,特設體育暨運動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
立法說明
明定體育暨運動發展部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行政院為辦理國民之體育及運動參與權利保障,健全國內產業及環境,推廣與其他國家之交流,並強化全國體育運動發展業務,特設體育暨運動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
立法說明
明定體育暨運動發展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體育運動發展業務,特設體育暨運動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
立法說明
體育暨運動發展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特設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立法說明
為推動我國運動發展政策,包括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有設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之必要,爰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特設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立法說明
為推動我國運動發展政策,包括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有設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之必要,爰明定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特設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立法說明
為推動我國運動發展政策,包括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有設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之必要,爰明定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保障選手與運動人才、推動運動外交,使運動在教育、競技、產業各方面均能良好發展,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特設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立法說明
一、明定本法之宗旨。

二、條文納入及運動人才,含教練、運動科技研究人員、防護員、運動心理師等等,提供穩定發展之機會。

三、條文納入推動運動外交使運動成為我對我國對外發展之助力。

四、條文納入需於運動領域落實多元平權之價值。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特設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立法說明
為推動我國運動發展政策,包括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有設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之必要,爰明定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特設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立法目的。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健康促進、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特設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立法說明
為推動我國運動政策,包括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健康促進、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有設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之必要,爰明定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產業與國際參與,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特設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立法說明
設立運動部以推動各項運動政策,確保全民運動、競技運動及運動產業的協同發展,並強化國際運動事務的參與。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特設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立法說明
為推動我國運動發展政策,包括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社會包容之價值,有設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之必要,爰此明定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推廣運動文化並打造多元運動環境、落實運動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特設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立法說明
為推動我國運動發展政策,包括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推廣運動文化並落實運動平權、打造多元運動環境、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有設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之必要,爰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推廣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特設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立法說明
為推動我國運動發展政策,包括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推廣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有設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之必要,爰明定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特設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立法說明
為推動我國運動發展政策,包括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有設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之必要,爰明定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環境、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運動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特設運動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
立法說明
為推動我國運動發展政策,包括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環境、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運動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有設運動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之必要,爰於本條明定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特設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立法說明
為推動我國運動發展政策,包括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有設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之必要,爰明定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特設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立法說明
為推動我國運動發展政策,包括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有設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之必要,爰明定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特設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立法說明
為推動我國運動發展政策,包括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有設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之必要,爰明定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社會包容、良善治理及永續發展之價值,特設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立法說明
為推動我國運動發展政策,包括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社會包容、良善治理及永續發展之價值,有設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之必要,爰明定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體育運動發展業務,特設體育暨運動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
立法說明
體育暨運動發展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特設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立法說明
為推動我國運動發展政策,包括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有設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之必要,爰明定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特設運動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
立法說明
本部設立目的。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特設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立法說明
為推動我國運動發展政策,包括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社會包容之價值,有設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之必要,爰此明定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體育及運動業務,保障國人體育及運動權利,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強化體育運動發展業務,特設運動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
立法說明
為推動我國運動發展政策,包括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有設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之必要,爰明定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特設運動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
立法說明
為推動我國運動發展政策,包括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有設運動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之必要,爰明定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與健康,發展運動之推廣、教育、競技、產業、研究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特設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立法說明
為推動我國運動發展政策,包括促進全民運動與健康,發展運動之推廣、教育、競技、產業、研究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有設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之必要,爰明定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運動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二、身心條件、性別、年齡、族群、區域與社會經濟地位各面向多元運動平權之規劃、推動、輔導、獎勵、管理及監督。

三、適應運動發展、身心障礙競技運動與共融運動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

四、競技運動發展與選手之培育、選拔、獎勵、輔導、生涯發展及權益保障;教練與多元運動專業人才之培育、增能、認證、聘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五、運動產業發展及運動產業人才之培育;職業運動之輔導;運動文化記憶之蒐藏、保存、再現、展示及推廣;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多元資金挹注、運動科學發展與創新應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六、國際運動事務交流與人才之培育;國際賽事籌辦、鼓勵運動人才參與國際運動組織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七、運動設施發展與運動場館之興整建及永續營運;運動設施與場館之種類、分級統籌運用與友善運動環境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八、全國性運動團體業務健全發展與良善治理之促進、輔導及監督;相關機關(構)、團體運動發展事項之協調。

九、所屬機關辦理全民運動事項之督導。

十、其他有關運動事項。
(照委員鍾佳濱等7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運動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二、身心條件、性別、年齡、族群、區域與社會經濟地位各面向多元運動平權之規劃、推動、輔導、獎勵、管理及監督。
三、適應運動發展、身心障礙競技運動與共融運動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
四、競技運動發展與選手之培育、選拔、獎勵、輔導、生涯發展及權益保障;教練與多元運動專業人才之培育、增能、認證、聘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五、運動產業發展及運動產業人才之培育;職業運動之輔導;運動文化記憶之蒐藏、保存、再現、展示及推廣;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多元資金挹注、運動科學發展與創新應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六、國際運動事務交流與人才之培育;國際賽事籌辦、鼓勵運動人才參與國際運動組織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七、運動設施發展與運動場館之興整建及永續營運;運動設施與場館之種類、分級統籌運用與友善運動環境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八、全國性運動團體業務健全發展與良善治理之促進、輔導及監督;相關機關(構)、團體運動發展事項之協調。
九、所屬機關辦理全民運動事項之督導。
十、其他有關運動事項。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運動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二、身心條件、性別、族群、區域與社會經濟地位各面向多元運動平權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

三、適應運動發展、帕拉競技與共融運動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

四、競技運動發展與選手之培育、選拔、獎勵、輔導、生涯發展及權益保障;教練與多元運動專業人才之培育、增能、認證、聘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五、運動產業發展及運動產業人才之培育;職業運動之輔導;運動文化記憶之保存及再現;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多元資金挹注、運動科學發展與創新應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六、國際運動事務交流與人才之培育;國際賽事籌辦、鼓勵運動人才參與國際運動組織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七、運動設施發展與運動場館之興整建及永續營運;運動設施與場館之分級統籌運用與友善運動環境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八、全國性運動團體業務健全發展與良善治理之促進及輔導;相關機關(構)、團體運動發展事項之協調。

九、所屬機關辦理全民運動事項之督導。

十、其他有關運動事項。
立法說明
本部之權限職掌。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運動政策、法制及人力之整合規劃、落實與監督。

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之規劃、落實及獎補助事項。

三、全民運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競技運動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國際及兩岸運動交流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國際各賽事之爭辦、規劃、執行、協調及督導。

七、地方政府運動政策之規劃、執行及獎勵與補助。

八、職業運動之推動、聯繫及協調事項。

九、運動產業之培植、輔導及發展。

十、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輔導及監督。

十一、其他有關體育及運動事項。
立法說明
明定本部之職掌權限。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運動政策、法制及人力之整合規劃、落實與監督。

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之規劃、落實及獎補助事項。

三、全民運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競技運動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國際及兩岸運動交流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國際各賽事之爭辦、規劃、執行、協調及督導。

七、地方政府運動政策之規劃、執行及獎勵與補助。

八、職業運動之推動、聯繫及協調事項。

九、運動產業之培植、輔導及發展。

十、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輔導及監督。

十一、其他有關體育及運動事項。
立法說明
明定本部之職掌權限。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運動政策、法制及人力之整合規劃、落實與監督。

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之規劃、落實及獎補助事項。

三、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獎助。

四、學校體育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全民運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競技運動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國際及兩岸運動交流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八、國際各賽事之爭辦、規劃、執行、協調及督導。

九、地方政府運動政策之規劃、執行及獎勵與補助。

十、職業運動之推動、聯繫及協調事項。

十一、運動產業之規劃、培植、輔導及發展。

十二、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輔導及監督。

十三、其他有關體育及運動事項。
立法說明
本部之權限職掌。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體育運動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及督導。

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之規劃、落實及獎補助事項。

三、全民運動發展之綜合規劃、推動及督導。

四、身心障礙者運動發展之綜合規劃、推動及督導。

五、高齡運動發展之綜合規劃、推動及督導。

六、學校體育發展之綜合規劃、推動及督導。

七、競技運動發展之綜合規劃、推動及督導。

八、國際及兩岸運動交流發展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九、國際各賽事之規劃、推動、協調及督導。

十、地方政府運動政策之規劃、推動、獎勵及補助。

十一、職業運動之推動、聯繫及協調事項。

十二、運動產業之培植、輔導及發展。

十三、運動設施之綜合規劃、推動及督導。

十四、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輔導及監督。

十五、其他有關體育運動事項。
立法說明
本部之權限職掌。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運動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推動、管理與監督。

二、身心條件、性別、族群、區域與社會經濟地位各面向多元運動平權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與監督。

三、適應運動發展、帕拉競技與共融運動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與監督。

四、競技運動發展與選手之培育、選拔、獎勵、輔導、管理與監督。

五、海洋、山林及水域等自然環境推動、輔導及執行。

六、運動產業發展與運動產業人才培育;運動文化記憶保存與再現。

七、職業運動人才培育、發展、訓練輔導、推動及執行。

八、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多元資金挹注、運動科學發展與創新應用之規劃、推動、管理與監督。

九、國際運動事務交流與人才培育;國際賽事舉辦、鼓勵運動人才參與國際運動組織之規劃、推動、管理與監督。

十、運動設施發展與運動場館之規劃、興整建及永續營運;運動設施與場館分級統籌運用、多元友善運動環境之規劃、推動、管理與監督。

十一、全國性運動團體業務健全發展與良善治理之促進及輔導;相關機關(構)、團體運動發展事項之協調。

十二、所屬機關辦理全民運動事項之督導。

十三、其他有關運動事項。
立法說明
本部之權限職掌。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運動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二、身心條件、性別、族群、區域與社會經濟地位各面向多元運動平權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

三、適應運動發展、帕拉競技與共融運動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

四、競技運動發展與選手之培育、選拔、獎勵、輔導、生涯發展及權益保障;教練與多元運動專業人才之培育、增能、認證、聘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五、運動產業發展及運動產業人才之培育;職業運動之輔導;運動文化記憶之保存及再現;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多元資金挹注、運動科學發展與創新應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六、國際運動事務交流與人才之培育;國際賽事籌辦、鼓勵運動人才參與國際運動組織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七、運動設施發展與運動場館之興整建及永續營運;運動設施與場館之分級統籌運用與友善運動環境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八、全國性運動團體業務健全發展與良善治理之促進及輔導;相關機關(構)、團體運動發展事項之協調。

九、所屬機關辦理全民運動事項之督導。

十、其他有關運動事項。
立法說明
本部之權限職掌。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運動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二、身心條件、性別、族群、區域與社會經濟地位各面向多元運動平權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

三、適應運動發展、帕拉競技與共融運動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

四、競技運動發展與選手之培育、選拔、獎勵、輔導、生涯發展及權益保障;教練與多元運動專業人才之培育、增能、認證、聘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五、運動產業發展及運動產業人才之培育;職業運動之輔導;運動文化記憶之保存及再現;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多元資金挹注、運動科學發展與創新應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六、國際運動事務交流與人才之培育;國際賽事籌辦、鼓勵運動人才參與國際運動組織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七、運動設施發展與運動場館之興整建及永續營運;運動設施與場館之分級統籌運用與友善運動環境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八、全國性運動團體業務健全發展與良善治理之促進及輔導;相關機關(構)、團體運動發展事項之協調。

九、所屬機關辦理全民運動事項之督導。

十、其他有關運動事項。
立法說明
本部之權限職掌。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運動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二、身心條件、性別、族群、區域與社會經濟地位等各面向多元運動平權之規劃;運動相關之兒少權益保障措施之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

三、適應運動發展及人才培育、帕拉競技與共融運動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

四、競技運動發展與選手之培育、選拔、獎勵、輔導、生涯發展及權益保障;教練與多元運動專業人才之培育、增能、認證、聘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五、運動產業發展及運動產業人才之培育;職業運動之輔導;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多元資金募集、挹注。

六、運動文化記憶之保存及再現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七、運動科學發展與創新應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八、國際運動事務交流與人才之培育;國際賽事籌辦、鼓勵運動人才參與國際運動組織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九、運動設施發展與運動場館之興建規劃、興辦、整建及永續營運;運動設施與場館之分級統籌運用與良好友善運動環境之規劃、推動、管理、研究及監督。

十、全國性運動團體業務健全發展與良善治理之促進、輔導及督導;相關機關(構)、團體運動發展事項之協調。

十一、促進新興運動項目之發展與所屬機關辦理全民運動事項之督導。

十二、選手參與國際賽事之權益保障及申訴、國際運動仲裁等相關事項辦理。

十三、其他有關運動事項。

本部得將前項第六款業務委託具相關專業之機關、法人、學術單位或專業團體辦理。

本部得將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委託具相關專業之事業機構、法人、團體辦理。
立法說明
一、明定運動部之權限職掌。

二、於第一項第二款除保障運動之多元平權外,另明定應保障兒少權益。

三、第一項第十二款乃指協助如拳擊國手林郁婷,在國際遭遇不公待遇之狀況。

四、第二項之機關、法人包括政府所設立之博物館。

五、第三項之「具相關業事業機構」指律師事務所等,能藉由國際賽事、組織規章,維護選手權益之事業機構。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運動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二、身心條件、性別、族群、區域與社會經濟地位各面向多元運動平權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

三、適應運動發展、帕拉競技與共融運動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

四、競技運動發展與選手之培育、選拔、獎勵、輔導、生涯發展及權益保障;教練與多元運動專業人才之培育、增能、認證、聘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五、運動產業發展及運動產業人才之培育;職業運動之輔導;運動文化記憶之保存及再現;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多元資金挹注、運動科學發展與創新應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六、國際運動事務交流與人才之培育;國際賽事籌辦、鼓勵運動人才參與國際運動組織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七、運動設施發展與運動場館之興整建及永續營運;運動設施與場館之分級統籌運用與友善運動環境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八、全國性運動團體業務健全發展與良善治理之促進及輔導;相關機關(構)、團體運動發展事項之協調。

九、所屬機關辦理全民運動事項之督導。

十、其他有關運動事項。
立法說明
本部之權限職掌。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運動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二、身心條件、性別、族群、區域與社會經濟地位各面向多元運動平權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

三、適應運動發展、帕拉競技與共融運動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

四、競技運動發展與選手之培育、選拔、獎勵、輔導、生涯發展及權益保障;教練與多元運動專業人才之培育、增能、認證、聘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五、運動產業發展及運動產業人才之培育;職業運動之輔導;運動文化記憶之保存及再現;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多元資金挹注、運動科學發展與創新應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六、國際運動事務交流與人才之培育;國際賽事籌辦、鼓勵運動人才參與國際運動組織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七、運動設施發展與運動場館之興整建及永續營運;運動設施與場館之分級統籌運用與友善運動環境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八、全國性運動團體業務健全發展與良善治理之促進及輔導;相關機關(構)、團體運動發展事項之協調。

九、所屬機關辦理全民運動事項之督導。

十、其他有關運動事項。
立法說明
明定本部職掌。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運動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推動及管理。

二、身心條件、性別、族群、區域與社會經濟地位各面向多元運動平權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三、適應運動發展、帕拉競技與共融運動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四、競技運動發展與選手之培育、選拔、獎勵、輔導、生涯發展及權益保障;教練與多元運動專業人才之培育、增能、認證、聘用之規劃、輔導、獎勵、管理及推動。

五、運動產業發展及運動產業人才之培育;職業運動之輔導;運動文化記憶之保存及再現;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多元資金挹注、運動科學發展與創新應用之規劃、輔導、監督、管理及推動。

六、國際運動事務交流與人才之培育;國際賽事籌辦、鼓勵運動人才參與國際運動組織之規劃、輔導、獎勵、管理及推動。

七、運動設施發展與運動場館之興整建及永續營運;運動設施與場館之分級統籌運用與友善運動環境之規劃、輔導、獎勵、管理及推動。

八、全國性運動團體業務健全發展與良善治理之促進、輔導及獎勵;相關機關(構)、團體運動發展事項之協調。

九、所屬機關辦理全民運動事項之督導。

十、其他有關運動事項。
立法說明
本部之權限職掌。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運動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二、全民運動及友善運動環境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

三、適應運動發展、帕拉競技與共融運動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

四、競技運動發展與選手之培育、選拔、獎勵、輔導、生涯發展及權益保障;教練與多元運動專業人才之培育、增能、認證、聘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五、運動產業發展及運動產業人才之培育;職業運動之輔導;運動文化記憶之保存及再現;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多元資金挹注、運動科學發展與創新應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六、國際運動事務交流與人才之培育;國際賽事籌辦、鼓勵運動人才參與國際運動組織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七、運動設施發展與運動場館之興整建及營運;運動設施與場館之分級統籌運用。

八、全國性運動團體之管理及輔導;相關機關(構)、團體運動發展事項之協調。

九、所屬機關辦理全民運動事項之督導。

十、其他有關運動事項。
立法說明
明確規範運動部的業務範疇,涵蓋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產業及國際運動事務等多方面的政策推動與監督職責。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運動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執行、管理及監督。

二、身心條件、年齡、性別、族群、區域與社會經濟地位各面向多元運動平權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

三、適應運動發展、帕拉競技與共融運動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

四、競技運動發展與選手之培育、選拔、獎勵、福利、輔導、生涯發展及權益保障;教練與多元運動專業人才之培育、增能、認證、發證、聘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五、運動產業發展及運動產業人才之培育;職業運動之輔導;運動文化記憶之保存及再現;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多元資金挹注、運動科學發展與創新應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六、國際運動事務交流與人才之培育;國際賽事籌辦、鼓勵運動人才參與國際運動組織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七、運動設施發展與運動場館之興整建及永續營運;運動設施與場館之種類、分級統籌運用與友善運動環境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八、全國性運動團體業務健全發展與良善治理之促進、輔導及督導;相關機關(構)、團體運動發展事項之協調。

九、所屬機關辦理全民運動事項之督導。

十、其他運動相關事項。
立法說明
本部之職掌權限。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運動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執行、管理及監督。

二、身心條件、性別、族群、區域與社會經濟地位各面向多元運動平權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

三、適應運動發展、帕拉競技與共融運動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

四、競技運動發展與選手之培育、選拔、獎勵、輔導、生涯發展及權益保障;教練與多元運動專業人才之培育、增能、認證及聘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五、運動產業發展與運動產業人才培育;職業運動輔導;運動文化之保存與再現;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多元資金挹注、運動科學發展與創新應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六、國際運動事務交流與人才培育;國際賽事籌辦、鼓勵運動人才參與國際運動組織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七、全民運動設施發展與運動場館之規劃、興整建及永續營運;運動設施與場館分級統籌運用、多元友善運動環境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八、全國性運動團體業務健全發展與良善治理之促進、輔導及監督;相關機關(構)、團體運動發展事項之協調。

九、所屬機關辦理全民運動事項之督導。

十、其他有關運動事項。
立法說明
明定本部之權限職掌,包含推動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相關產業發展、運動相關人才培育、推廣運動文化、打造多元運動環境、落實運動平權,惟學校體育包括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程綱要、體育教學及學校場館設施仍由教育部辦理。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運動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二、身心條件、性別、族群、區域與社會經濟地位各面向多元運動平權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

三、適應運動發展、帕拉競技與共融運動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

四、競技運動發展與選手之培育、選拔、獎勵、輔導、生涯發展及權益保障;教練與多元運動專業人才之培育、增能、認證、聘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五、運動產業發展及運動產業人才之培育;職業運動之輔導;運動文化記憶之保存及再現;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多元資金挹注、運動科學發展與創新應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六、國際運動事務交流與人才之培育;國際賽事籌辦、鼓勵運動人才參與國際運動組織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七、運動設施發展與運動場館之興整建及永續營運;運動設施與場館之分級統籌運用與友善運動環境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八、全國性運動團體業務健全發展與良善治理之促進及輔導;相關機關(構)、團體運動發展事項之協調。

九、所屬機關辦理全民運動事項之督導。

十、其他有關運動事項。
立法說明
本部之權限職掌。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運動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二、身心條件、性別、族群、區域與社會經濟地位各面向多元運動平權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

三、適應運動發展、帕拉競技與共融運動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

四、競技運動發展與選手之培育、選拔、獎勵、輔導、生涯發展及權益保障;教練與多元運動專業人才之培育、增能、認證、聘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五、運動產業發展及運動產業人才之培育;職業運動之輔導;運動文化記憶之保存及再現;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多元資金挹注、運動科學發展與創新應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六、國際運動事務交流與人才之培育;國際賽事籌辦、鼓勵運動人才參與國際運動組織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七、運動設施發展與運動場館之興整建及永續營運;運動設施與場館之分級統籌運用與友善運動環境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八、全國性運動團體業務健全發展與良善治理之促進及輔導;相關機關(構)、團體運動發展事項之協調。

九、所屬機關辦理全民運動事項之督導。

十、其他有關運動事項。
立法說明
一、本部之權限職掌。

二、政策與法規研擬、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過程中應充分聽取體育運動員、教練、運動團體及社區的意見,並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與兒童權利公約。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運動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二、身心條件、性別、族群、區域與社會經濟地位各面向多元運動平權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

三、適應運動發展、帕拉競技與共融運動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

四、競技運動發展與選手之培育、選拔、獎勵、輔導、生涯發展及權益保障;教練與多元運動專業人才之培育、增能、認證、聘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五、運動產業發展及運動產業人才之培育;職業運動之輔導;運動文化記憶之保存及再現;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多元資金挹注、運動科學發展與創新應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六、國際及兩岸運動事務交流與人才之培育;國際及兩岸賽事籌辦、鼓勵運動人才參與國際及兩岸運動組織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七、運動設施發展與運動場館之興整建及永續營運;運動設施與場館之分級統籌運用與友善運動環境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八、全國性運動團體業務健全發展與良善治理之促進及輔導;相關機關(構)、團體運動發展事項之協調。

九、所屬機關辦理全民運動事項之督導。

十、地方政府運動政策之輔導、獎勵及補助。

十一、其他有關運動事項。
立法說明
於本條明定本部之業務職掌內容。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運動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二、身心條件、性別、族群、區域與社會經濟地位各面向多元運動平權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

三、適應運動發展、帕拉競技與共融運動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

四、競技運動發展與選手之培育、選拔、獎勵、輔導、生涯發展及權益保障;教練與多元運動專業人才之培育、增能、認證、聘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五、運動產業發展及運動產業人才之培育;職業運動之輔導;運動文化記憶之保存及再現;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多元資金挹注、運動科學發展與創新應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六、國際運動事務交流與人才之培育;國際賽事籌辦、鼓勵運動人才參與國際運動組織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七、運動設施發展與運動場館之興整建及永續營運;運動設施與場館之分級統籌運用與友善運動環境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八、全國性運動團體業務健全發展與良善治理之促進及輔導;相關機關(構)、團體運動發展事項之協調。

九、所屬機關辦理全民運動事項之督導。

十、其他有關運動事項。
立法說明
本部之權限職掌。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運動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二、身心條件、性別、族群、區域與社會經濟地位各面向多元運動平權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

三、適應運動發展、帕拉競技與共融運動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

四、競技運動發展與選手之培育、選拔、獎勵、輔導、生涯發展及權益保障;教練與多元運動專業人才之培育、增能、認證、聘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五、運動產業發展及運動產業人才之培育;職業運動之輔導;運動文化記憶之保存及再現;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多元資金挹注、運動科學發展與創新應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六、國際運動事務交流與人才之培育;國際賽事籌辦、鼓勵運動人才參與國際運動組織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七、運動設施發展與運動場館之興整建及永續營運;運動設施與場館之分級統籌運用與友善運動環境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八、全國性運動團體業務健全發展與良善治理之促進及輔導;相關機關(構)、團體運動發展事項之協調。

九、所屬機關辦理全民運動事項之督導。

十、其他有關運動事項。
立法說明
本部之權限職掌。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運動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二、身心條件、性別、族群、區域與社會經濟地位各面向多元運動平權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

三、適應運動發展、帕拉競技與共融運動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

四、競技運動發展與選手之培育、選拔、獎勵、輔導、生涯發展及權益保障;教練與多元運動專業人才之培育、增能、認證、聘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五、運動產業發展及運動產業人才之培育;職業運動之輔導;運動文化記憶之保存及再現;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多元資金挹注、運動科學發展與創新應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六、國際運動事務交流與人才之培育;國際賽事籌辦、鼓勵運動人才參與國際運動組織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七、運動設施發展與運動場館之興整建及永續營運;運動設施與場館之分級統籌運用與友善運動環境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八、全國性運動團體業務健全發展與良善治理之促進及輔導;相關機關(構)、團體運動發展事項之協調。

九、所屬機關辦理全民運動事項之督導。

十、其他有關運動事項。
立法說明
本部之權限職掌。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運動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二、身心條件、性別、族群、區域與社會經濟地位各面向多元運動平權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

三、適應運動發展、身心障礙競技運動與共融運動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

四、競技運動發展與選手之培育、選拔、獎勵、輔導、生涯發展及權益保障;教練與多元運動專業人才之培育、增能、認證、聘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五、運動產業發展及運動產業人才之培育;職業運動之輔導;運動博物館、運動文化記憶之保存及再現;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多元資金挹注、禁藥防制、運動科學發展與創新應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六、國際運動事務交流與人才之培育;國際賽事籌辦、鼓勵運動人才參與國際運動組織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七、運動設施發展與運動場館之興整建及永續營運;運動設施與場館之分級統籌運用與友善運動環境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八、全國性運動團體業務健全發展與良善治理之促進、輔導、管理及監督;相關機關(構)、團體運動發展事項之協調。

九、所屬機關辦理全民運動事項之督導。

十、其他有關運動事項。
立法說明
本部之權限職掌,並建議規劃相關業務分工為運動文化與資源、運動監理、國際事務、運動產業、競技運動、綜合規劃等業務司;並以全民運動署掌理全民運動之推展、各年齡層運動政策之規劃與執行、適應運動政策之規劃與執行等業務;另除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運科中心外,新設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發展中心,作為相關政策之執行載體,負責如運動彩券發行、運動產業投融資、運動團體與相關業務之獎補助、運動人才育成、運動設施專業研究單位、國際運動合作等包含但不限於運動產業之業務執行,其以提供運動部於政策落實之全面性支持與人員進用彈性。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體育運動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及督導。

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之規劃、落實及獎補助事項。

三、全民運動發展之綜合規劃、推動及督導。

四、身心障礙者運動發展之綜合規劃、推動及督導。

五、高齡運動發展之綜合規劃、推動及督導。

六、學校體育發展之綜合規劃、推動及督導。

七、競技運動發展之綜合規劃、推動及督導。

八、國際及兩岸運動交流發展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九、國際各賽事之規劃、推動、協調及督導。

十、地方政府運動政策之規劃、推動、獎勵及補助。

十一、職業運動之推動、聯繫及協調事項。

十二、運動產業之培植、輔導及發展。

十三、運動設施之綜合規劃、推動及督導。

十四、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輔導及監督。

十五、其他有關體育運動事項。
立法說明
本部之權限職掌。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運動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二、身心條件、性別、族群、區域與社會經濟地位各面向多元運動平權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

三、適應運動發展、帕拉競技與共融運動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

四、競技運動發展與選手之培育、選拔、獎勵、輔導、生涯發展及權益保障;教練與多元運動專業人才之培育、增能、認證、聘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五、新興運動發展、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

六、運動產業發展及運動產業人才之培育;職業運動之輔導;運動文化記憶之保存及再現;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多元資金挹注、運動科學發展與創新應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七、國際運動事務交流與人才之培育;國際賽事籌辦、鼓勵運動人才參與國際運動組織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八、運動設施發展與運動場館之興整建及永續營運;運動設施與場館之分級統籌運用與友善運動環境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九、全國性運動團體業務健全發展與良善治理之促進及輔導;相關機關(構)、團體運動發展事項之協調。

十、所屬機關辦理全民運動事項之督導。

十一、其他有關運動事項。
立法說明
本部之權限職掌。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運動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二、身心條件、性別、族群、宗教、區域與社會經濟地位各面向多元運動平權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

三、適應運動發展、帕拉競技與共融運動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

四、競技運動發展與選手之培育、選拔、獎勵、輔導、生涯發展及權益保障;教練與多元運動專業人才之培育、增能、認證、聘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五、運動產業發展及運動產業人才之培育;職業運動之輔導;運動文化記憶之保存及再現;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多元資金挹注、運動科學發展與創新應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六、國際運動事務交流與人才之培育;國際賽事籌辦、鼓勵運動人才參與國際運動組織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七、運動設施發展與運動場館之興整建及永續營運;運動設施與場館之分級統籌運用與友善運動環境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八、全國性運動團體業務健全發展與良善治理之促進及輔導;相關機關(構)、團體運動發展事項之協調。

九、所屬機關辦理全民運動事項之督導。

十、其他有關運動事項。
立法說明
本部之權限職掌。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運動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執行、管理及監督。

二、身心條件、年齡、性別、族群、區域與社會經濟地位各面向多元運動平權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

三、適應運動發展、帕拉競技與共融運動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

四、競技運動發展與選手之培育、選拔、獎勵、福利、輔導、生涯發展及權益保障;教練與多元運動專業人才之培育、增能、認證、發證、聘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五、運動產業發展及運動產業人才之培育;職業運動之輔導;運動文化記憶之保存及再現;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多元資金挹注、運動科學發展與創新應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六、國際運動事務交流與人才之培育;國際賽事籌辦、鼓勵運動人才參與國際運動組織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七、運動設施發展與運動場館之興整建及永續營運;運動設施與場館之種類、分級統籌運用與友善運動環境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八、全國性運動團體業務健全發展與良善治理之促進、輔導及督導;相關機關(構)、團體運動發展事項之協調。

九、所屬機關辦理全民運動事項之督導。

十、其他運動相關事項。
立法說明
本部之職掌權限。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運動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二、身心條件、性別、族群、區域與社會經濟地位各面向多元運動平權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

三、適應運動發展、帕拉競技與共融運動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

四、競技運動發展與選手之培育、選拔、獎勵、輔導、生涯發展及權益保障;教練與多元運動專業人才之培育、增能、認證、聘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五、運動產業發展及運動產業人才之培育;職業運動之輔導;運動文化記憶之保存及再現;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多元資金挹注、運動科學發展與創新應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六、國際運動事務交流與人才之培育;國際賽事籌辦、鼓勵運動人才參與國際運動組織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七、運動設施發展與運動場館之興整建及永續營運;運動設施與場館之分級統籌運用與友善運動環境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八、全國性運動團體業務健全發展與良善治理之促進及輔導;相關機關(構)、團體運動發展事項之協調。

九、所屬機關辦理全民運動事項之督導。

十、其他有關運動事項。
立法說明
本部之權限職掌。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運動政策、法制及人力之整合規劃、落實與監督。

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之規劃、落實及獎補助事項。

三、全民運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競技運動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國際及兩岸運動交流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國際各賽事之爭辦、規劃、執行、協調及督導。

七、地方政府運動政策之規劃、執行及獎勵與補助。

八、職業運動之推動、聯繫及協調事項。

九、運動產業之培植、輔導及發展。

十、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輔導及監督。

十一、其他有關體育及運動事項。
立法說明
本部之權限職掌。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運動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二、身心健康條件、性別、年齡、族群、區域與社會經濟地位各面向多元運動平權之研究、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

三、適應運動發展、帕拉競技與共融運動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

四、競技運動發展與選手之培育、選拔、獎勵、輔導、生涯發展及權益保障;教練與多元運動專業人才之培育、增能、認證、聘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五、運動產業發展及運動產業人才之培育;職業運動之輔導;運動文化記憶之保存及再現;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多元資金挹注、運動科學研究、發展與創新應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六、國際運動事務交流與人才之培育;國際賽事籌辦、鼓勵運動人才參與國際運動組織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七、運動設施發展與運動場館之興整建及永續營運;運動設施與場館之分級統籌運用與友善運動環境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八、全國性運動團體業務健全發展與良善治理之促進及輔導;相關機關(構)、團體運動發展事項之協調。

九、所屬機關辦理全民運動事項之督導。

十、其他有關運動事項。
立法說明
一、本部之權限職掌。

二、本條第四款之「多元運動專業人才」,係包括教練、裁判、防護員、陪練員、物理治療師、運動場館營運人才、賽事規劃及辦理人才等能健全各項運動發展、形塑安全健康運動觀念與專業環境之相關人才。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說明
明定本部首長、副首長職稱、官職等及其員額。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說明
明定本部首長、副首長職稱、官職等及其員額。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說明
首長、副首長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說明
明定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說明
規範運動部的組織架構與高階職位設置。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說明
明定本部首長、副首長職稱、官職等及其員額。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說明
明定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說明
於本條明定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說明
明定本部首長、副首長職稱、官職等及其員額。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明定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明定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明定本部設主任秘書及官職等。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規範運動部內部組織的秘書單位設置。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明定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明定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於本條明定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明定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部設全民運動署,辦理全民運動業務,推動競技運動全民化,形塑運動文化。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本部設全民運動署,辦理全民運動業務,推動競技運動全民化,形塑運動文化。
本部設全民運動署,辦理全民運動業務,推動競技運動全民化,形塑運動文化。
立法說明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運動產業局:執行運動產業培植、獎勵補助及民間聯絡等政策及業務有關之事項。

二、運動推廣及合作交流局:執行運動推廣及行銷,與國內外運動業務合作交流等事項。
立法說明
明定本部設立所屬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運動產業局:執行運動產業之培植、發展輔導及其有關事項。

二、運動推廣及合作交流局:執行運動推廣及行銷,與國內外運動業務合作交流等事項。
立法說明
明定本部設立所屬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全民運動暨運動設施局:執行全民運動推廣及行銷,和各運動設施之事務。

二、運動產業發展局:運動產業培植、獎勵補助及民間聯絡等政策及業務有關之事項。
立法說明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本部設全民運動署,辦理全民運動業務,推動競技運動全民化,形塑全民運動文化。
立法說明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本部設全民運動署,辦理全民運動業務,推動競技運動全民化,形塑運動文化。
立法說明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及其職掌事項。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本部設全民運動署,辦理全民運動業務,推動競技運動全民化,形塑運動文化。

二、本部設運動產業發展署,辦理促進運動產業發展與協助運動科技研發、應用之政策規劃及執行。
立法說明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本部設全民運動署,辦理全民運動業務,推動競技運動全民化,形塑運動文化。
立法說明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本部設全民運動署,辦理全民運動業務,推動競技運動全民化,形塑運動文化。
立法說明
所屬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本部設全民運動署,辦理全民運動業務,推動競技運動全民化,形塑運動文化。
立法說明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本部設全民運動署,辦理全民運動業務,推動競技運動全民化,形塑運動文化。
立法說明
明定本部依職掌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主管業務。
本部設全民運動署,辦理全民運動業務,推動競技運動全民化,形塑運動文化。
立法說明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本部設全民運動署,辦理全民運動業務,推動競技運動全民化,形塑運動文化。
立法說明
為推廣全民運動與競技運動全民化,專設全民運動署以負責相關業務。
本部設全民運動署,辦理全民運動業務,推動競技運動全民化,形塑運動文化。
立法說明
明定本部設立所屬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本部設全民運動署,辦理全民運動業務,實踐運動平權,形塑運動文化。
立法說明
明定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職掌事項,主要負責辦理全民運動業務,致力推動並實踐運動平權,締造運動文化。
本部設全民運動署,辦理全民運動業務,推動競技運動全民化,形塑運動文化。
立法說明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本部設全民運動署,辦理全民運動業務,推動競技運動全民化,形塑運動文化。
立法說明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全民運動署:辦理全民運動業務,推動競技運動全民化,形塑運動文化。

二、運動產業發展局:辦理運動相關產業培植、人才培育、獎勵補助等事項之政策執行。
立法說明
於本條明定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本部設全民運動署,辦理全民運動業務,推動競技運動全民化,形塑運動文化,執行全民運動推廣及行銷。
立法說明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本部設全民運動署,辦理全民運動業務,推動競技運動全民化,形塑運動文化。
立法說明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本部設全民運動署,辦理全民運動業務,推動競技運動全民化,形塑運動文化。
立法說明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本部設全民運動署,辦理全民運動業務,推動運動發展現代化,形塑全民運動文化。
立法說明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本部設全民運動署,辦理全民運動業務,推動競技運動全民化,形塑全民運動文化。
立法說明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本部設全民運動署,辦理全民運動業務,推動競技運動全民化,形塑運動文化。
立法說明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本部設運動推廣及產業發展署,辦理全民運動及運動產業等業務,推動競技運動全民化,形塑運動文化,促進相關產業發展。
立法說明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本部設全民運動署,辦理全民運動業務,推動競技運動全民化,形塑運動文化。
立法說明
明定本部設立所屬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本部設全民運動署,辦理全民運動業務,推動競技運動全民化,形塑運動文化,提升國民參與運動比例。
立法說明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本部設運動產業署,執行運動產業之輔導、獎勵、行銷推廣及管理事項。
立法說明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本部設全民運動署,辦理全民運動業務,推動競技運動全民化,形塑運動文化,促進全民健康。
立法說明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經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考量本部業務派員駐境外辦事之需要,需經行政院核准,爰為本條之規定。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經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考量本部業務派員駐境外辦事之需要,需經行政院核准,爰為本條之規定。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經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考量本部業務派員駐境外辦事之需要,需經行政院核准,爰為本條之規定。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經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考量本部業務派員駐境外辦事之需要,需經行政院核准,爰為本條之規定。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派員駐外及相關規定。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明定本部業務辦事需要得派員駐外,並應保障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運動部於必要時可在境外設立辦事處,辦理國際運動相關業務。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之需求,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予以明定之。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考量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為保障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於本條明定相關規定。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第七條
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立法說明
一、鑒於運動發展日趨多元及專業,並被賦予更多功能要求,從永續發展、多元包容到運動外交,更跨足運動產業及運動文化等,為促進各項運動有關業務之發展,確實有借重學者專家協助推動之必要,爰明定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彈性進用,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以滿足本部多元人才進用之需求。

二、上開聘任人員之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即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鑒於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本法於第三條及第四條對於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配置之規定下,爰於本條員額之編制,明定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本法於第三、第四條對於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配置之規定下,爰於本條員額之編制,明定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部各一級業務單位之主管、副主管其中一人,必要時,得比照下列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一、主管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教授之資格或副教授及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聘任。

二、副主管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之資格或副教授及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聘任。
立法說明
一、鑒於運動發展日趨多元及專業,並已被賦予更多功能要求,從永續發展、多元包容到運動外交,更跨足運動產業及運動文化等,為促進各項運動有關業務之推展,確實有借重學者專家協助推動之必要,爰明定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之主管、副主管其中一人,必要時得彈性進用,以滿足本部多元人才進用之需求。

二、上開聘任人員之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定由本部核定之。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及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立法說明
一、鑒於運動發展日趨多元及專業,並被賦予更多功能要求,從永續發展、多元包容到運動外交,更跨足運動產業及運動文化等,為促進各項運動有關業務之發展,確實有借重學者專家協助推動之必要,爰明定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彈性進用,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以滿足本部多元人才進用之需求。

二、上開聘任人員之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即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立法說明
一、鑒於運動發展日趨多元及專業,並被賦予更多功能要求,從永續發展、多元包容到運動外交,更跨足運動產業及運動文化等,為促進各項運動有關業務之發展,確實有借重學者專家協助推動之必要,爰明定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彈性進用,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以滿足本部多元人才進用之需求。

二、上開聘任人員之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即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立法說明
為廣納人才,故擴張一級業務單位主管之聘任範圍。
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立法說明
一、鑒於運動發展日趨多元及專業,並被賦予更多功能要求,從永續發展、多元包容到運動外交,更跨足運動產業及運動文化等,為促進各項運動有關業務之發展,確實有借重學者專家協助推動之必要,爰明定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彈性進用,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以滿足本部多元人才進用之需求。

二、上開聘任人員之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即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立法說明
為促進各項運動有關業務之發展,有借重學界專家協助推動之必要,明定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彈性進用,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及比照教師退休撫卹,以滿足本部多元人才進用之需求。
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立法說明
一、鑒於運動發展日趨多元及專業,並被賦予更多功能要求,從永續發展、多元包容到運動外交,更跨足運動產業及運動文化等,為促進各項運動有關業務之發展,確實有借重學者專家協助推動之必要,爰明定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彈性進用,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以滿足本部多元人才進用之需求。

二、上開聘任人員之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即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立法說明
為確保運動部業務的專業性,允許以學術機構等級聘任相關專業人才。
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立法說明
一、鑒於運動發展日趨多元及專業,並被賦予更多功能要求,從永續發展、多元包容到運動外交,更跨足運動產業及運動文化等,為促進各項運動有關業務之發展,確實有借重學者專家協助推動之必要,爰明定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彈性進用,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以滿足本部多元人才進用之需求。

二、上開聘任人員之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即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之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立法說明
一、鑒於運動發展日趨多元及專業,從運動教育、運動競技、運動外交、運動平權、多元運動環境、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更跨足運動產業及運動文化等,為促進各項運動有關業務之發展,確實有借重學者專家協助推動之必要,爰明定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彈性進用,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以滿足本部多元人才進用之需求。

二、上開聘任人員之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立法說明
一、鑒於運動發展日趨多元及專業,並被賦予更多功能要求,從永續發展、多元包容到運動外交,更跨足運動產業及運動文化等,為促進各項運動有關業務之發展,確實有借重學者專家協助推動之必要,爰明定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彈性進用,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以滿足本部多元人才進用之需求。

二、上開聘任人員之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即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立法說明
一、鑒於運動發展日趨多元及專業,並被賦予更多功能要求,從永續發展、多元包容到運動外交,更跨足運動產業及運動文化等,為促進各項運動有關業務之發展,確實有借重學者專家協助推動之必要,爰明定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彈性進用,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以滿足本部多元人才進用之需求。

二、上開聘任人員之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即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立法說明
一、鑒於運動發展日趨多元及專業,並被賦予更多功能要求,自永續發展、多元包容至運動外交,亦跨足運動產業及運動文化等,為促進各項運動有關業務之發展,確有借重專家學者意見及協助之必要,爰於本條明定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可彈性聘用相關專家學者之規定,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以滿足本部多元人才進用之需求。

二、上開聘任人員之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即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立法說明
一、鑒於運動發展日趨多元及專業,並被賦予更多功能要求,從永續發展、多元包容到運動外交,更跨足運動產業及運動文化等,為促進各項運動有關業務之發展,確實有借重學者專家協助推動之必要,爰明定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彈性進用,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以滿足本部多元人才進用之需求。

二、上開聘任人員之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即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立法說明
一、鑒於運動發展日趨多元及專業,並被賦予更多功能要求,從永續發展、多元包容到運動外交,更跨足運動產業及運動文化等,為促進各項運動有關業務之發展,確實有借重學者專家協助推動之必要,爰明定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彈性進用,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以滿足本部多元人才進用之需求。

二、上開聘任人員之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即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立法說明
一、鑒於運動發展日趨多元及專業,並被賦予更多功能要求,從永續發展、多元包容到運動外交,更跨足運動產業及運動文化等,為促進各項運動有關業務之發展,確實有借重學者專家協助推動之必要,爰明定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彈性進用,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以滿足本部多元人才進用之需求。

二、上開聘任人員之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即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立法說明
一、鑒於運動發展日趨多元及專業,並被賦予更多功能要求,從永續發展、多元包容到運動外交,更跨足運動產業及運動文化等,為促進各項運動有關業務之發展,確實有借重學者專家協助推動之必要,爰明定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彈性進用,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以滿足本部多元人才進用之需求。

二、上開聘任人員之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即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立法說明
一、鑒於運動發展日趨多元及專業,並被賦予更多功能要求,從永續發展、多元包容到運動外交,更跨足運動產業及運動文化等,為促進各項運動有關業務之發展,確實有借重學者專家協助推動之必要,爰明定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彈性進用,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以滿足本部多元人才進用之需求。

二、上開聘任人員之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即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立法說明
一、鑒於運動發展日趨多元及專業,並被賦予更多功能要求,從永續發展、多元包容到運動外交,更跨足運動產業及運動文化等,為促進各項運動有關業務之發展,確實有借重學者專家協助推動之必要,爰明定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彈性進用,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以滿足本部多元人才進用之需求。

二、上開聘任人員之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即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立法說明
一、鑒於運動發展日趨多元及專業,並被賦予更多功能要求,從永續發展、多元包容到運動外交,更跨足運動產業及運動文化等,為促進各項運動有關業務之發展,確實有借重學者專家協助推動之必要,爰明定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彈性進用,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以滿足本部多元人才進用之需求。

二、上開聘任人員之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即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立法說明
為促進各項運動有關業務之發展,有借重學界專家協助推動之必要,明定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彈性進用,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及比照教師退休撫卹,以滿足本部多元人才進用之需求。
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立法說明
一、鑒於運動發展日趨多元及專業,並被賦予更多功能要求,從永續發展、多元包容到運動外交,更跨足運動產業及運動文化等,為促進各項運動有關業務之發展,確實有借重學者專家協助推動之必要,爰明定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彈性進用,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以滿足本部多元人才進用之需求。

二、上開聘任人員之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即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立法說明
一、鑒於運動發展日趨多元及專業,並被賦予更多功能要求,從永續發展、多元包容到運動外交,更跨足運動產業及運動文化等,為促進各項運動有關業務之發展,確實有借重學者專家協助推動之必要,爰明定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彈性進用,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以滿足本部多元人才進用之需求。

二、上開聘任人員之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即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第八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為應運動發展,多元化進用人才,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運動相關領域專業人員。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本部及所屬機關為應運動發展,多元化進用人才,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運動相關領域專業人員。
本部及所屬機關為應運動發展,多元化進用人才,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運動相關領域專業人員。
立法說明
本部成立核心目標之一為「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為達此目標,實需投入運動專業人力,以推廣全齡及特殊族群運動、成立社區運動俱樂部等事務,另為因應運動發展日趨多元專業,人員進用管道宜更為彈性,以符業務推動需求,爰明定本部及所屬機關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運動相關領域專業人員。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部及所述機關為應運動發展,多元化進用人才,得依照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運動領域專業人員。
立法說明
本部成立核心目標之一為「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為達此目標,實需投入運動專業人力,以推廣壯年、兒少及特殊族群運動、成立社區運動俱樂部等事務,另為因應運動發展日趨多元專業,人員進用管道宜更為彈性,以符業務推動需求,爰明定本部及所屬機關得依照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運動領域專業人員。
本部及所屬機關為應運動發展,多元化進用人才,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運動相關領域專業人員。
立法說明
本部成立核心目標之一為「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為達此目標,實需投入運動專業人力,以推廣全齡及特殊族群運動、成立社區運動俱樂部等事務,另為因應運動發展日趨多元專業,人員進用管道宜更為彈性,以符業務推動需求,爰明定本部及所屬機關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運動相關領域專業人員。
本部及所屬機關為應運動發展,多元化進用人才,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運動相關領域專業人員。
立法說明
本部成立核心目標之一為「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為達此目標,實需投入運動專業人力,以推廣全齡及特殊族群運動、成立社區運動俱樂部等事務,另為因應運動發展日趨多元專業,人員進用管道宜更為彈性,以符業務推動需求,爰明定本部及所屬機關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運動相關領域專業人員。
本部及所屬機關為應運動發展,多元化進用人才,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運動相關領域專業人員。
立法說明
為廣納人才,擴張運動部人才之進用範圍。
本部及所屬機關為應運動發展,多元化進用人才,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運動相關領域專業人員。
立法說明
本部成立核心目標之一為「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為達此目標,需投入運動專業人力,以推廣全齡及特殊族群運動、成立社區運動俱樂部等事務,另為因應運動發展日趨多元專業,人員進用管道宜更為彈性,以符業務推動需求,爰明定本部及所屬機關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運動相關領域專業人員。
本部及所屬機關為應運動發展,多元化進用人才,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運動相關領域專業人員。

前項進用人才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立法說明
明定本部及所屬機關應採多元進用人才制度並保障進用原住民之人數比例。
本部及所屬機關為應運動發展,多元化進用人才,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運動相關領域專業人員。
立法說明
本部成立核心目標之一為「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健康」,為達此目標,實需投入運動專業人力,以推廣全齡及特殊族群運動、成立社區運動俱樂部等事務,另為因應運動發展日趨多元專業,人員進用管道宜更為彈性,以符業務推動需求,爰明定本部及所屬機關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運動相關領域專業人員。
本部及所屬機關為應運動發展,多元化進用人才,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運動相關領域專業人員。
立法說明
確保運動部能靈活運用人力資源,聘請相關領域的專業人才以推動運動事務。
本部及所屬機關為應運動發展,多元化進用人才,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運動相關領域專業人員。
立法說明
本部成立核心目標之一為「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為達此目標,實需投入運動專業人力,以推廣全齡及特殊族群運動、成立社區運動俱樂部等事務,另為因應運動發展日趨多元專業,人員進用管道宜更為彈性,以符業務推動需求,爰明定本部及所屬機關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運動相關領域專業人員。
本部及所屬機關為應運動發展,多元化進用人才,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運動相關領域專業人員。
立法說明
本部成立之重要核心目標即為「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為實現目標,需投入相關運動專業人力,以順利推廣各年齡層、各族群之運動相關事務;爰明定本部及所屬機關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運動相關領域專業人員。
本部及所屬機關為應運動發展,多元化進用人才,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運動相關領域專業人員。
立法說明
本部成立核心目標之一為「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為達此目標,實需投入運動專業人力,以推廣全齡及特殊族群運動、成立社區運動俱樂部等事務,另為因應運動發展日趨多元專業,人員進用管道宜更為彈性,以符業務推動需求,爰明定本部及所屬機關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運動相關領域專業人員。
本部及所屬機關為應運動發展,多元化進用人才,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運動相關領域專業人員。
立法說明
本部成立核心目標之一為「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為達此目標,實需投入運動專業人力,以推廣全齡及特殊族群運動、成立社區運動俱樂部等事務,另為因應運動發展日趨多元專業,人員進用管道宜更為彈性,以符業務推動需求,爰明定本部及所屬機關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運動相關領域專業人員。
本部及所屬機關為應運動發展,多元化進用人才,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選手及運動相關領域專業人員。
立法說明
本部成立核心目標之一為「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為達此目標,實須投入體育及運動專業人力,以推廣全民及特殊族群運動、成立社區運動俱樂部等事務,另為因應體育暨運動發展日趨多元專業,並推動各項體育暨運動發展業務,人員進用規定應更加彈性,爰於本條明定,本部及所屬機關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選手及運動相關領域專業人員。
本部及所屬機關為應運動發展,多元化進用人才,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運動相關領域專業人員。
立法說明
本部成立核心目標之一為「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為達此目標,實需投入運動專業人力,以推廣全齡及特殊族群運動、成立社區運動俱樂部等事務,另為因應運動發展日趨多元專業,人員進用管道宜更為彈性,以符業務推動需求,爰明定本部及所屬機關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運動相關領域專業人員。
本部及所屬機關為應運動發展,多元化進用人才,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運動相關領域專業人員。
立法說明
本部成立核心目標之一為「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為達此目標,需投入運動專業人力,以推廣全齡及特殊族群運動、成立社區運動俱樂部等事務,另為因應運動發展日趨多元專業,人員進用管道宜更為彈性,以符業務推動需求,爰明定本部及所屬機關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運動相關領域專業人員。
本部及所屬機關為應運動發展,多元化進用人才,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運動相關領域專業人員。
立法說明
本部成立核心目標之一為「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為達此目標,實需投入運動專業人力,以推廣全齡及特殊族群運動、成立社區運動俱樂部等事務,另為因應運動發展日趨多元專業,人員進用管道宜更為彈性,以符業務推動需求,爰明定本部及所屬機關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運動相關領域專業人員。
本部及所屬機關為應運動發展,多元化進用人才,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運動相關領域專業人員。
立法說明
本部成立核心目標之一為「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為達此目標,需投入運動專業人力,以推廣全齡及特殊族群運動、成立社區運動俱樂部等事務,另為因應運動發展日趨多元專業,人員進用管道宜更為彈性,以符業務推動需求,爰明定本部及所屬機關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運動相關領域專業人員。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部及所屬機關為應運動發展,多元化進用人才,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運動相關領域專業人員。
立法說明
為達本部設立之核心目標,需投入運動專業人力,以推廣全齡及特殊族群運動、成立社區運動俱樂部等事務,另為因應運動發展日趨多元專業,人員進用管道宜更為彈性,以符業務推動需求,爰明定本部及所屬機關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運動相關領域專業人員。
本部及所屬機關為應運動發展,多元化進用人才,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運動相關領域專業人員。
立法說明
本部成立核心目標之一為「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與產業發展」,為達此目標,實需投入運動專業人力,以推廣全齡及特殊族群運動、成立社區運動俱樂部等事務,另為因應運動發展日趨多元專業,人員進用管道宜更為彈性,以符業務推動需求,爰明定本部及所屬機關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運動相關領域專業人員。
本部及所屬機關為應運動發展,多元化進用人才,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運動相關領域專業人員。
立法說明
本部成立核心目標之一為「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為達此目標,實需投入運動專業人力,以推廣全齡及特殊族群運動、成立社區運動俱樂部等事務,另為因應運動發展日趨多元專業,人員進用管道宜更為彈性,以符業務推動需求,爰明定本部及所屬機關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運動相關領域專業人員。
本部及所屬機關為應運動發展,多元化進用人才,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運動相關領域專業人員。

前項進用人才,女性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應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總數百分之十。
立法說明
明定本部及所屬機關應採多元進用人才制度並保障女性及進用原住民之人數比例。
本部及所屬機關為應運動發展,多元化進用人才,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運動相關領域專業人員。
立法說明
為因應運動發展日趨多元專業,人員進用管道宜更為彈性,以符業務推動需求,爰明定本部及所屬機關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運動相關領域專業人員。
本部及所屬機關為應運動發展,多元化進用人才,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運動相關領域專業人員。
立法說明
本部成立核心目標之一為「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為達此目標,需投入運動專業人力,以推廣全齡及特殊族群運動、成立社區運動俱樂部等事務,另為因應運動發展日趨多元專業,人員進用管道宜更為彈性,以符業務推動需求,爰明定本部及所屬機關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運動相關領域專業人員。
第九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顯現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顯現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為利明確,爰明定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顯現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顯現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編制表之規定。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顯現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前項人員,簡任、薦任、委任各官等人員具原住民身分者,均不得低於百分之十。本法所定進用原住民比例,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公務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補足。
立法說明
明定本部各官等職等及員額,並保障進用具原住民身分之人員之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十。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顯現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規範運動部內各職位的等級與人數配置。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鑒於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本法於第三條及第四條對於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配置之規定下,爰於本條員額之編制,明定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明定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以明確本部之人員配置。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顯現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顯現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本法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顯現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明定,應另定員額編制表。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顯現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顯現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顯現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顯現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顯現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本法於第三條、第四條對於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配置之規定下,爰於本條員額之編制,明定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鑒於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本法於第三條及第四條對於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配置之規定下,爰於本條員額之編制,明定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顯現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顯現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顯現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係由行政院定之,爰予明定。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部為整合規劃、協調、推動、諮詢第二條第一項各款之業務,應定期就下列事項召開諮詢委員會:

一、多元運動平權。

二、兒童及少年運動員保障。

三、職業選手保障。

前項諮詢委員會,成員應包括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選手、教練、多元專業運動人才、學者專家及團體代表。其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不具官方身分之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第二款之諮詢委員會應包括兒少代表。

第一項第三款之諮詢委員會應包括職業選手代表與職業選手工會代表。
立法說明
為強化推動本法所規定之業務,以召開諮詢委員會之方式蒐集各界意見,以強化推動成效。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明定本條例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授權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明定本條例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第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