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
(保留,送黨團協商)
立法說明
保留,送黨團協商。
第一條
為因應超高齡社會,促使國家政策制定與產業發展能因應人口變遷所生的新社會與市場結構,翻轉銀髮海嘯轉為國家發展動力,降低年輕世代負擔,實現世代經濟循環目標,維護壯世代人權與尊嚴,創造跨齡共榮,韌性永續之目標,特制定本法。
(保留,送黨團協商)
立法說明
保留,併委員陳菁徽等3人提出之修正動議,送黨團協商。
為促使國家政策制定與產業發展能因應人口變遷所生的新社會與市場結構,翻轉銀髮海嘯轉為國家發展動力,降低年輕世代負擔,實現世代經濟循環目標,維護壯世代人權與尊嚴,創造跨齡共榮,韌性永續之目標,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一、揭櫫本法立法精神及目的。
二、考量壯世代涉及政策面向多元,為建立共同性規範,作為各級政府推展壯世代事務之指引,爰制定本法。
三、聯合國提出因應人口變遷、並結合永續發展之「2021-2030健康高齡化十年行動計畫」,係以營造「一個所有人都能活得長壽又健康的世界」為願景。由該計畫主旨顯示國家政策制定及產業發展都需依據人口結構之變更進行因應,積極呼應聯合國行動,共同實踐跨齡共榮,韌性永續之目標願景。
二、考量壯世代涉及政策面向多元,為建立共同性規範,作為各級政府推展壯世代事務之指引,爰制定本法。
三、聯合國提出因應人口變遷、並結合永續發展之「2021-2030健康高齡化十年行動計畫」,係以營造「一個所有人都能活得長壽又健康的世界」為願景。由該計畫主旨顯示國家政策制定及產業發展都需依據人口結構之變更進行因應,積極呼應聯合國行動,共同實踐跨齡共榮,韌性永續之目標願景。
第二條
本法所稱壯世代,指五十五歲以上有工作能力及意願之國民。
(保留,送黨團協商)
立法說明
保留,送黨團協商。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壯世代:指五十五歲以上之國民。
二、壯世代政策:指促進社會與個人重新認知高齡者實為高壽者,並協助壯世代持續成為生產者、消費者,提升壯世代於各領域生活品質並降低社會福利負擔之政府方針及計畫。
三、壯世代產業:指活化壯世代資產、發展長壽經濟,協助壯世代持續成為生產者、消費者之各行業所為技術、產品、服務、知識或措施之開發、生產、使用、銷售、投資等經濟行為。
四、壯世代就業:指消除社會與個人對壯世代之就業歧視,並以壯世代具工作能力及就業意願者為對象,協助續留職場或再回職場之勞動行為。
一、壯世代:指五十五歲以上之國民。
二、壯世代政策:指促進社會與個人重新認知高齡者實為高壽者,並協助壯世代持續成為生產者、消費者,提升壯世代於各領域生活品質並降低社會福利負擔之政府方針及計畫。
三、壯世代產業:指活化壯世代資產、發展長壽經濟,協助壯世代持續成為生產者、消費者之各行業所為技術、產品、服務、知識或措施之開發、生產、使用、銷售、投資等經濟行為。
四、壯世代就業:指消除社會與個人對壯世代之就業歧視,並以壯世代具工作能力及就業意願者為對象,協助續留職場或再回職場之勞動行為。
立法說明
一、本法之用詞定義與範圍。
二、鑑於我國現行法制政策與各國相關法制政策對壯世代之定義見解分歧,為達最大範圍之定義涵蓋,並考量為退休與否之準則之一,爰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五款規定,以五十五歲以上之國民為本法所稱之壯世代。
三、第二項所定與壯世代有關之政策,為期盼政府各部門在擬定政策時都能立即摒除1970年代的舊思維,而是以「壯世代」的新思維,制訂出真正符合當前人口結構現狀與趨勢,切中需求的前瞻性政策,不但有助朝向「破除年齡歧視、代際共榮」的國際趨勢,並能成為引導產業創新、開創「壯世代」新經濟的必走之路。
四、第三款所定之壯世代產業,即含括促進壯世代之就業、消費、金融、社交、休閒娛樂、學習、健康促進等之行業及經濟行為。
五、第四款所定之壯世代就業,為消除整體職場環境仍普遍存在年齡歧視現象,全方位創造壯世代適性就業環境與修法,積極推動彈性工作、高齡友善職場指標與退休準備,讓壯世代成為國家及產業人力需求及競爭力的一部分。
二、鑑於我國現行法制政策與各國相關法制政策對壯世代之定義見解分歧,為達最大範圍之定義涵蓋,並考量為退休與否之準則之一,爰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五款規定,以五十五歲以上之國民為本法所稱之壯世代。
三、第二項所定與壯世代有關之政策,為期盼政府各部門在擬定政策時都能立即摒除1970年代的舊思維,而是以「壯世代」的新思維,制訂出真正符合當前人口結構現狀與趨勢,切中需求的前瞻性政策,不但有助朝向「破除年齡歧視、代際共榮」的國際趨勢,並能成為引導產業創新、開創「壯世代」新經濟的必走之路。
四、第三款所定之壯世代產業,即含括促進壯世代之就業、消費、金融、社交、休閒娛樂、學習、健康促進等之行業及經濟行為。
五、第四款所定之壯世代就業,為消除整體職場環境仍普遍存在年齡歧視現象,全方位創造壯世代適性就業環境與修法,積極推動彈性工作、高齡友善職場指標與退休準備,讓壯世代成為國家及產業人力需求及競爭力的一部分。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保留,送黨團協商)
立法說明
保留,送黨團協商。
行政院應設壯世代政策辦公室統籌整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涉壯世代之權責,共同推動壯世代政策。
壯世代政策辦公室設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有關機關首長、具壯世代發展經驗之專家學者及壯世代民間代表派兼或聘兼之。
壯世代政策辦公室每年應制定國家年度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計畫,並審核計畫目標、預算及成效。
壯世代政策辦公室推動之壯世代政策事務,應包含但不限於壯世代經濟發展、金融生態系、科技發展、學術及產業研究、就業環境、健康生活與環境、教育體制、數位落差弭平、消費文化形塑等政策面向。
壯世代政策辦公室設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有關機關首長、具壯世代發展經驗之專家學者及壯世代民間代表派兼或聘兼之。
壯世代政策辦公室每年應制定國家年度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計畫,並審核計畫目標、預算及成效。
壯世代政策辦公室推動之壯世代政策事務,應包含但不限於壯世代經濟發展、金融生態系、科技發展、學術及產業研究、就業環境、健康生活與環境、教育體制、數位落差弭平、消費文化形塑等政策面向。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明定行政院應成立壯世代政策辦公室統籌整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涉壯世代權責,確保人口變遷下政策因應能夠進行跨部門統合並保持政策制定之前瞻性。
二、第二項明定行政院成立壯世代政策辦公室之組成。
三、第三項訂立壯世代政策辦公室應制定國家年度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計畫,同時針對計畫目標、預算及成效進行審核。
四、第四項明定壯世代政策辦公室推動之壯世代政策事務面向。
二、第二項明定行政院成立壯世代政策辦公室之組成。
三、第三項訂立壯世代政策辦公室應制定國家年度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計畫,同時針對計畫目標、預算及成效進行審核。
四、第四項明定壯世代政策辦公室推動之壯世代政策事務面向。
第四條
政府應積極推動、輔助壯世代產業之發展,培植壯世代新創及產業鏈。
(保留,送黨團協商)
立法說明
保留,併委員蘇清泉、楊瓊瓔(吳春城)等8人提出之修正動議,送黨團協商。
政府應積極推動、輔助壯世代產業之發展,並結合財稅及金融制度、土地及建物活用,提供壯世代產業發展政策,培植新創及產業鏈,促成長壽經濟之發展。
立法說明
明定政府應積極發展壯世代產業,經濟主管機關應提供相關配套制度,包含產業輔導、財稅及金融資金提供、活化土地及建物等產業發展政策及措施,培植新創及產業鏈,以促成長壽經濟之發展。
第五條
政府應建立壯世代金融行動方案與指標,提供相關金融商品或服務鼓勵措施;同時積極提供壯世代金融教育,強化金融識能。
(保留,送黨團協商)
立法說明
保留,併委員蘇清泉、楊瓊瓔(吳春城)等8人提出之修正動議,送黨團協商。
政府應建立超高齡社會金融行動方案與指標,提供相關金融商品或投資鼓勵措施,建構壯世代金融生態系。同時積極提供壯世代普及公正的金融教育,強化金融識能,促進財富公平與安全。
立法說明
明定政府應積極輔導金融機構對壯世代族群規劃適合之投資商品組合,協助其參與金融活動並做好財務管理運用,藉由活化壯世代資產帶動長壽經濟發展,同時提供友善金融服務,加強壯世代金融教育及金融識能。
第六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公私部門與學術機構合作,強化壯世代相關議題之研究與應用。
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五年辦理全國性壯世代狀況調查,出版統計報告。
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五年辦理全國性壯世代狀況調查,出版統計報告。
(保留,送黨團協商)
立法說明
保留,併委員蘇清泉、楊瓊瓔(吳春城)等8人提出之修正動議,送黨團協商。
政府應促成公私部門與學術機構合作,增進壯世代研究資源應用,並成立或指定壯世代生活需求長期性、應用性、基礎性之調查研究專責單位。
立法說明
一、明定政府應強化壯世代相關領域學術及產研究,促成橫向協調整合壯世代研究資源之應用與發展,以促進壯世代各領域包括經濟、勞動、醫療、教育。文化、科技等之發展。
二、政府應成立或指定壯世代研究專責單位,針對壯世代生活現況與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分析、保存、公開及提供。
二、政府應成立或指定壯世代研究專責單位,針對壯世代生活現況與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分析、保存、公開及提供。
第七條
政府應積極推動壯世代就業,發展友善職場環境,建立合宜媒合及培訓機制,推動彈性工作模式,在尊重及反歧視原則下創造壯世代適性就業環境。
(保留,送黨團協商)
立法說明
保留,併委員蘇清泉、楊瓊瓔(吳春城)等8人提出之修正動議,送黨團協商。
政府應積極推動壯世代就業,建立合宜媒合及培訓機制,在尊重及反歧視原則下創造壯世代適性就業環境。並積極推動彈性工作、高齡友善職場指標與退休準備。
立法說明
明定政府應分析釐清我國壯世代就業意願與勞動參與率,防免壯世代就業時面臨的年齡及性別歧視等刻板印象導致的不利影響,同時藉由壯世代經驗傳承及青銀世代合作,鼓勵壯世代投入或續留勞動市場,共創社會及經濟發展。
第八條
政府應從健康促進與延緩失能觀點,藉醫療投資,增進智慧精準醫療,以維護壯世代身心健康;並就預防保健、心理衛生、醫療與復健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保障壯世代權益。
(保留,送黨團協商)
立法說明
保留,併委員蘇清泉、楊瓊瓔(吳春城)等8人提出之修正動議,送黨團協商。
政府應從預防老化觀點,藉醫療投資,增進智慧精準醫療,以維護壯世代身心健康;並就預防保健、心理衛生、醫療、復健與連續性照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保障壯世代權益。
立法說明
一、政府應透過政策設計與創新科技之應用,包括但不限於健保給付之創新改革、長照補助設計以及醫療機構與長照機構之評鑑設計、數位化照護與資訊整合等,提供周全性、連續性、以人為中心的整合式健康照護和社會照護,並積極引導各類健康服務機構共同落實與普及健康老化,厚植國家競爭力根基。
二、政府對壯世代之健康,應優先強化預防、疾病管理、健康管理與復健,推廣身體活動、良好營養、口腔保健與慢性病控制,長期監測各健康項目改善狀況及縮小健康不平等等面向。
二、政府對壯世代之健康,應優先強化預防、疾病管理、健康管理與復健,推廣身體活動、良好營養、口腔保健與慢性病控制,長期監測各健康項目改善狀況及縮小健康不平等等面向。
第九條
政府應與大學合作,整合相關教學資源、培訓機構或團體,建構多元學習管道,建立壯世代終身學習與社會參與。
(保留,送黨團協商)
立法說明
保留,併委員蘇清泉、楊瓊瓔(吳春城)等8人提出之修正動議,送黨團協商。
政府應與大學合作,整合相關教學資源、培訓機構或團體,協助建立以形塑良好環境,宣傳推廣圓夢及滿足第三人生需求之理念,普及終身學習之目的壯世代教育。
立法說明
一、政府應普及終身學習機會,並重視城鄉、貧富與性別在機會上之平等。
二、政府應活化並整合各級各類教育資源、公私培訓機構或團體,形塑良好環境,宣傳推廣圓夢及滿足第三人生在個人發展、休閒嗜好、生活、理財、就業、保健、數位技能等多元需求之壯世代教育。
三、各級政府機關應鼓勵民間參與,設計並提供多元化的休閒、觀光及社交活動,以促進壯世代之融入、參與,減少孤獨感和社會孤立,提升身心社會健康。
二、政府應活化並整合各級各類教育資源、公私培訓機構或團體,形塑良好環境,宣傳推廣圓夢及滿足第三人生在個人發展、休閒嗜好、生活、理財、就業、保健、數位技能等多元需求之壯世代教育。
三、各級政府機關應鼓勵民間參與,設計並提供多元化的休閒、觀光及社交活動,以促進壯世代之融入、參與,減少孤獨感和社會孤立,提升身心社會健康。
第十條
政府應協助壯世代積極參與數位社會,創造數位平權環境,以使壯世代智慧資產有效貢獻社會。
(保留,送黨團協商)
立法說明
保留,併委員蘇清泉、楊瓊瓔(吳春城)等8人提出之修正動議,送黨團協商。
政府應協助壯世代積極參與數位社會,創造數位平權環境,以使壯世代智慧資產有效貢獻社會。
立法說明
明定政府應盡力縮短世代間數位落差,制定並確保遵循資訊和通訊技術及輔助技術的無障礙標準,增進壯世代使用數位工具的能力,創造壯世代生活、工作、消費等數位社會貢獻。
第十一條
政府應建立合宜、共榮之世代共存之新文化,並積極建立相關文化產業。
(保留,送黨團協商)
立法說明
保留,併委員蘇清泉、楊瓊瓔(吳春城)等8人提出之修正動議,送黨團協商。
政府應建立壯世代新形象,藉由合宜機制尊重、維護世代共存共榮之新文化,並積極建立相關文化產業。
立法說明
明定政府應建立並宣傳壯世代新形象,取代傳統社會對高齡者負面刻板印象,增進對年齡和老齡化的認識和瞭解;同時藉由代際共榮、理解壯世代文化體驗及消費需求下建構相關文化產業。
第十二條
政府應推動壯世代觀光發展,建立壯世代旅遊行銷品牌,媒合在地組織與產業界,鼓勵壯世代提出或參與觀光旅遊相關提案。促成壯世代產業對優質壯世代旅遊規劃之共識。
(照案通過)
政府應推動壯世代觀光發展,建立壯世代旅遊行銷品牌,媒合在地組織與產業界,鼓勵壯世代提出或參與觀光旅遊相關提案。促成壯世代產業對優質壯世代旅遊規劃之共識。
政府應推動壯世代觀光發展,建立壯世代旅遊行銷品牌,媒合在地組織與產業界,鼓勵壯世代提出或參與觀光旅遊相關提案。促成壯世代產業對優質壯世代旅遊規劃之共識。
立法說明
照案通過。
政府應推動壯世代觀光發展,建立壯世代旅遊行銷品牌,媒合在地組織與產業界,鼓勵壯世代提出或參與觀光旅遊相關提案。促成壯世代產業對優質壯世代旅遊規劃之共識。
立法說明
明定政府建立壯世代相關旅遊行銷品牌,增進觀光相關在地組織及產業投入壯世代旅遊開發,促成壯世代在觀光之消費者及生產者意識與經濟行為投入。
第十三條
政府應針對壯世代農民或跨域從農者提升農業技術及農業經營。結合青壯年留農或返農、增加農業及農村經濟產值,並建立壯世代農民與在地青農交流及服務平臺機制,促進農村再生與農業永續發展。
(照案通過)
政府應針對壯世代農民或跨域從農者提升農業技術及農業經營。結合青壯年留農或返農、增加農業及農村經濟產值,並建立壯世代農民與在地青農交流及服務平臺機制,促進農村再生與農業永續發展。
政府應針對壯世代農民或跨域從農者提升農業技術及農業經營。結合青壯年留農或返農、增加農業及農村經濟產值,並建立壯世代農民與在地青農交流及服務平臺機制,促進農村再生與農業永續發展。
立法說明
照案通過。
政府應針對壯世代農民或跨域從農者提升農業技術及農業經營。結合青壯年留農或返農、增加農業及農村經濟產值,並建立壯世代農民與在地青農交流及服務平臺機制,促進農村再生與農業永續發展。
立法說明
政府應藉由壯世代農民經驗傳承及跨域從農者之人力投入、結合青農世代合作,增進農業人口投入,同時藉由交流及服務平臺機制,促進農村再生與農業永續發展之橫向協調合作及資訊共享。
第十四條
鼓勵壯世代參與地方創生,透過媒合機制建立壯世代與在地團體創生組織合作,提供技術及知識等投入地方創生事業,創造地方共好發展。
(照案通過)
鼓勵壯世代參與地方創生,透過媒合機制建立壯世代與在地團體創生組織合作,提供技術及知識等投入地方創生事業,創造地方共好發展。
鼓勵壯世代參與地方創生,透過媒合機制建立壯世代與在地團體創生組織合作,提供技術及知識等投入地方創生事業,創造地方共好發展。
立法說明
照案通過。
鼓勵壯世代參與地方創生,透過媒合機制建立壯世代與在地團體創生組織合作,提供技術及知識等投入地方創生事業,創造地方共好發展。
立法說明
政府應藉由壯世代豐富人生經驗和人脈、結合在地團體進行地方創生合作,增加地方建設及發展之多樣性。
第十五條
政府應建立壯世代相關統計資料,並每年公布之。
(保留,送黨團協商)
立法說明
保留,併委員蘇清泉、楊瓊瓔(吳春城)等8人提出之修正動議,送黨團協商。
政府應建立壯世代國家資料庫,並每年統計並公布健康預期壽命。
前項之壯世代國家資料庫,應建立資訊系統及共享平台,彙整公私部門及學術機構之資訊,善加運用,以促進壯世代政策、產業、就業之研究與法規研訂。
前項之壯世代國家資料庫,應建立資訊系統及共享平台,彙整公私部門及學術機構之資訊,善加運用,以促進壯世代政策、產業、就業之研究與法規研訂。
立法說明
一、明定政府應建立壯世代國家資料庫,資料庫內容包括並不限於以下項目:國民之健康與功能、生活與休閒、公民參與(含就業與志願服務)、社會參與(含終身學習)等現況和需要,以及高齡友善環境(含住居資源、交通、公共空間、終身學習資源、資通訊系統、高齡歧視與世代共融、就業環境、醫療與長照資源、輔具政策、金融等)與長壽經濟之進展,並依性別、年齡、地區等進行比較分析,且長期追蹤。同時每年統計並公布健康預期壽命,包含零歲和高齡(60、65、70歲等)。
二、為提升壯世代研究能力及統合研究資訊,爰明定政府應促成公私部門與學術機構合作及資訊共享,橫向協調整合壯世代研究資源之運用與發展,以強化壯世代政策、產業、就業之研究與法規研訂。
二、為提升壯世代研究能力及統合研究資訊,爰明定政府應促成公私部門與學術機構合作及資訊共享,橫向協調整合壯世代研究資源之運用與發展,以強化壯世代政策、產業、就業之研究與法規研訂。
第十六條
各級政府應以首長或其指定之人為召集人,邀集相關學者、專家、民間機構、團體代表,及壯世代族群代表,定期召開會議或論壇,協調、諮詢、審議及規劃推動與其主管業務相關之壯世代政策。
各級政府應鼓勵企業及社會團體善盡社會責任,共同推動壯世代政策。
各級政府應鼓勵企業及社會團體善盡社會責任,共同推動壯世代政策。
(保留,送黨團協商)
立法說明
保留,送黨團協商。
各級政府應以首長或其指定之人為召集人,邀集相關學者、專家、民間機構、團體代表,及壯世代族群代表,定期召開會議或論壇,協調、諮詢、審議及規劃推動與其主管業務相關之壯世代政策。
各級政府應鼓勵企業及社會團體善盡社會責任,共同推動壯世代政策。
各級政府應鼓勵企業及社會團體善盡社會責任,共同推動壯世代政策。
立法說明
一、明定民間參與壯世代政策機制。
二、為廣納各界意見,各級政府應以公私合作為原則,透過民間諮詢及參與規劃出符合需求的壯世代政策。
三、第二項為落實ESG當中的「S」,也就是企業及社會團體善盡的社會責任,創造永續發展的社會。
二、為廣納各界意見,各級政府應以公私合作為原則,透過民間諮詢及參與規劃出符合需求的壯世代政策。
三、第二項為落實ESG當中的「S」,也就是企業及社會團體善盡的社會責任,創造永續發展的社會。
第十七條
政府應寬列壯世代事務預算,合理分配及運用,確保經費符合政策所需。
政府應依實際需要合理分配、挹注資源,補助、表彰相關學術機構、產業界、民間團體與個人等,共同推動壯世代政策及措施。
政府應依實際需要合理分配、挹注資源,補助、表彰相關學術機構、產業界、民間團體與個人等,共同推動壯世代政策及措施。
(保留,送黨團協商)
立法說明
保留,送黨團協商。
政府應寬列壯世代事務預算,採取必要措施,合理分配及運用,確保經費符合政策所需。
政府應依實際需要合理分配、挹注資源,補助、表彰相關學術機構、產業界、民間團體與個人等,共同推動壯世代政策及措施。
中央政府得設立壯世代發展基金,辦理壯世代政策發展相關事項。
政府應依實際需要合理分配、挹注資源,補助、表彰相關學術機構、產業界、民間團體與個人等,共同推動壯世代政策及措施。
中央政府得設立壯世代發展基金,辦理壯世代政策發展相關事項。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規定政府應寬列壯世代事務預算,以保障壯世代事務推動時之經費充裕。
二、第二項規定政府應合理分配、挹注資源,並對相關學術機構、產業界、民間團體及個人等提供補助或表彰,增進壯世代政策及措施之參與意願。
三、為順遂各項壯世代政策推動,增加多元預算與預算管理及運用之彈性,爰於第三項明定中央政府得成立壯世代發展基金;其財源將配合壯世代事務之推動與發展所需,於各壯世代相關作用法中明定新增之相關規費、特別公課及罰鍰等,應納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特種基金管理運用,並於取得新增適足財源且報行政院同意後,始依財政紀律法、預算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等相關規定設立該基金。
二、第二項規定政府應合理分配、挹注資源,並對相關學術機構、產業界、民間團體及個人等提供補助或表彰,增進壯世代政策及措施之參與意願。
三、為順遂各項壯世代政策推動,增加多元預算與預算管理及運用之彈性,爰於第三項明定中央政府得成立壯世代發展基金;其財源將配合壯世代事務之推動與發展所需,於各壯世代相關作用法中明定新增之相關規費、特別公課及罰鍰等,應納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特種基金管理運用,並於取得新增適足財源且報行政院同意後,始依財政紀律法、預算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等相關規定設立該基金。
第十八條
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發布國家壯世代人口政策白皮書,並定期依其績效及國內外情勢發展定期檢討修正之。
各級政府應配合國家壯世代人口政策白皮書,檢討所主管之政策與行政措施,有不符其規定者,應訂定、修正其相關政策及行政措施,並推動執行。
各級政府應配合國家壯世代人口政策白皮書,檢討所主管之政策與行政措施,有不符其規定者,應訂定、修正其相關政策及行政措施,並推動執行。
(保留,送黨團協商)
立法說明
保留,送黨團協商。
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發布國家壯世代人口政策白皮書,並每四年依其績效及國內外情勢發展定期檢討修正之。
各級政府應配合國家壯世代人口政策白皮書,檢討所主管之政策與行政措施,有不符其規定者,應訂定、修正其相關政策及行政措施,並推動執行。
各級政府應配合國家壯世代人口政策白皮書,檢討所主管之政策與行政措施,有不符其規定者,應訂定、修正其相關政策及行政措施,並推動執行。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規定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發布國家壯世代人口政策白皮書,並定期檢討、修正。又國家壯世代人口政策白皮書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壯世代政策發展之願景及目標、(二)壯世代政策之基本理念及方針、(三)有效實施及推動壯世代策略之步驟及具體措施、(四)其他為推進壯世代政策之必要事項。
二、第二項規定各級政府應配合國家壯世代人口政策白皮書,檢討並推動執行其所主管之相關政策及行政措施。
二、第二項規定各級政府應配合國家壯世代人口政策白皮書,檢討並推動執行其所主管之相關政策及行政措施。
第十九條
為因應壯世代事務需求,各級政府應充實相關人力,辦理人員教育訓練,以提升工作品質。
(保留,送黨團協商)
立法說明
保留,送黨團協商。
各級政府應因應壯世代事務需求,充實相關人力,並建立人員專業資格制度,辦理人員教育訓練,提升工作品質。
中央壯世代專責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壯世代事務之需要,建立其專業人員之資格、認證、登錄、訓練及督導管理制度。
中央壯世代專責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壯世代事務之需要,建立其專業人員之資格、認證、登錄、訓練及督導管理制度。
立法說明
一、各級政府應因應區域壯世代人口類型、產業發展狀況、環境條件等需求,規劃相關人員需求及訓練。
二、中央壯世代專責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推動主責之壯世代政策,及服務壯世代之業務需求,規劃相關人員需求及訓練。
二、中央壯世代專責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推動主責之壯世代政策,及服務壯世代之業務需求,規劃相關人員需求及訓練。
第二十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保留,送黨團協商)
立法說明
保留,送黨團協商。
本法施行後兩年內,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檢討所主管之法規,有不符合本法規定者,應制(訂)定、修正或廢止相關法規。
前項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由行政院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解釋、適用之。
前項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由行政院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解釋、適用之。
立法說明
一、為落實本法,確保壯世代政策及措施有效推動發展,爰於第一項明定限期檢討法規。
二、依第一項規定應訂修或廢止之相關法規,於未完成法定程序前,為使壯世代政策及措施能符合本法規定,爰於第二項明定由行政院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解釋、適用之。
二、依第一項規定應訂修或廢止之相關法規,於未完成法定程序前,為使壯世代政策及措施能符合本法規定,爰於第二項明定由行政院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解釋、適用之。
第二十一條
(保留,送黨團協商)
立法說明
保留,送黨團協商。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