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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三讀版本 113/07/12 三讀版本
審查報告 113/05/27 經濟委員會
邱志偉等16人 113/03/29 提案版本
楊瓊瓔等24人 113/05/03 提案版本
第十三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時,應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並交付契約正本。

前項之書面,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時,應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並交付契約正本。

前項之書面,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照委員邱志偉等人及委員楊瓊瓔等人提案通過)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時,應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並交付契約正本。
前項之書面,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時,應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並交付契約正本。

前項之書面,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修正第二項。

二、本條第一項之立法理由為為落實多層次傳銷事業對傳銷商之告知義務,並使雙方權利義務關係臻於明確,爰規範多層次傳銷事業應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並交付契約正本。然而第二項明確限制前項所稱之書面契約正本,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三、惟查,科技之進步日新月異,社會大眾的日常生活習慣也隨之改變,加諸因應全球推動環保減碳的潮流,書面契約之法定要式行為,已不符合社會需求及國際環保潮流,此外我國亦已頒布施行電子簽章法,相關公務機關公文書及金融機構等都已實施以電子文件取代書面文件,故在真實性、安全性及資訊揭露完整性各方面已無疑慮下,應允許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締結參加契約時,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時,應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並交付契約正本。

前項之書面,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立法說明
一、現行「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已就契約應記載事項、退出退貨等事項有明確規範,給予傳銷商權利完整的保護,該等法定要求既然同樣適用於電子參加契約,則開放線上加入並不會衝擊任何傳銷商權益。

二、電子化的參加契約因為存取方便,不若紙本契約具容易遺失或損毀(如紙本易受潮腐化)之缺點,傳銷商更容易保存、即時查閱、舉證及主張權利之用。

三、退萬步言,如仍認為以電子文件締結契約於傳銷商權益保護上有任何疑慮,應以細則規定電子契約之相關進行方式與規範,而非為便宜行事一概禁止電子契約之使用,無視科技與時代演進、阻礙產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