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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審查報告 113/05/08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王育敏等19人 113/04/19 提案版本
蘇清泉等28人 113/04/19 提案版本
傅崐萁等3人 113/04/19 提案版本
第六十二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據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向保險人申報其所提供之醫療服務之點數及藥物費用。

前項費用之申報,應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醫療服務之次月一日起六個月內為之。但有不可抗力因素時,得於事實消滅後六個月內為之。

保險人應依前條分配後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經其審查後之醫療服務總點數,核算每點費用;並按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經審查後之點數,核付其費用。

藥品費用經保險人審查後,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其支付之費用,超出預先設定之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時,超出目標之額度,保險人於次一年度修正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其超出部分,應自當季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中扣除,並依支出目標調整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費用。
(保留,送黨團協商)
立法說明
保留,併委員陳菁徽、廖偉翔及王育敏等3人提出之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動議,送黨團協商。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據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向保險人申報其所提供之醫療服務之點數及藥物費用。

前項費用之申報,應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醫療服務之次月一日起六個月內為之。但有不可抗力因素時,得於事實消滅後六個月內為之。

保險人應依前條分配後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經其審查後之醫療服務總點數,核算每點費用,惟每點平均點值不得低於零點九五;並按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經審查後之點數,核付其費用,超過每年度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部分,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藥品費用經保險人審查後,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其支付之費用,超出預先設定之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時,超出目標之額度,保險人於次一年度修正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其超出部分,應自當季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中扣除,並依支出目標調整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費用。
立法說明
一、我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採總額給付制,醫療給付點值隨醫療院所服務量提高而降低,惟考量台灣近年國民所得大幅上升,民眾醫療需求日益增加,醫療院所服務量提升,反使收入減少,導致醫療院所之經營為求減低成本,反使醫療品質下降,醫護人員亦陷入長期低薪血汗之困境。

二、伴隨我國人口老化與醫療需求上升,2030年約需增加至少5.5萬名護理人力,惟據衛福部統計,全台每年流失約5,000名的護理師,薪水過低則為離職主要原因,據台灣護師醫療產業工會說明,健保給付不足導致護理人員難以調薪與取得加班費,導致護理人員感到灰心而離職,顯見目前健保給付點值過低問題,實有改善之必要。

三、爰修正本條第三項,明定醫療服務每點點值不得低於0.95,超過醫療給付費用總額部分,由主管機關另編列預算支應。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據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向保險人申報其所提供之醫療服務之點數及藥物費用。

前項費用之申報,應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醫療服務之次月一日起六個月內為之。但有不可抗力因素時,得於事實消滅後六個月內為之。

保險人應依前條分配後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經其審查後之醫療服務總點數,核算每點費用,若每點費用低於一元時,由政府公務預算補足至一元;並按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經審查後之點數,核付其費用。

藥品費用經保險人審查後,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其支付之費用,超出預先設定之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時,超出目標之額度,保險人於次一年度修正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其超出部分,應自當季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中扣除,並依支出目標調整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費用。
立法說明
一、現行總額支付制度採「支付上限制」,因著保費無法適時調整的壓力下,壓縮整體總額的成長率,無法真實反映人口結構變化、醫療科技進步、民眾健康意識提升等因素產生總體醫療需求的成長,僅以浮動點值讓原本一點一元的給付曾經下降到0.6~0.8元,導致醫療機構生存困難,醫療從業人員長期低薪出走、新藥延遲進入台灣市場、醫學生不願意選擇急重難科、醫療機構無法維新越來越破舊甚至於關閉退出市場。

二、將健保總額支付制度由「支出上限制」轉為「支出目標制(expenditure target)」,預先設定醫療服務支付價格及醫療服務利用量可容許的上漲率,當實際醫療服務利用量低於預先設定的目標值時,年度預算將會有結餘,但實際醫療服務利用量超過目標值時,超出部分的費用將打折由其他預算支付,以適度反映醫療服務變動成本作為下一年度的支付目標值的實際的參考依據,形成正向循環。

三、「支付目標制」讓醫療支付保有合理固定點值至少1元,年度支出目標合理反應出當時社會人口結構及醫療科技發展的費用需求,健全醫療體系永續發展。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據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向保險人申報其所提供之醫療服務之點數及藥物費用。

前項費用之申報,應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醫療服務之次月一日起六個月內為之。但有不可抗力因素時,得於事實消滅後六個月內為之。

保險人應依前條分配後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經其審查後之醫療服務總點數,核算每點費用,惟每點平均點值不得低於零點九五;並按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經審查後之點數,核付其費用,超過每年度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部分,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藥品費用經保險人審查後,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其支付之費用,超出預先設定之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時,超出目標之額度,保險人於次一年度修正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其超出部分,應自當季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中扣除,並依支出目標調整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費用。
立法說明
一、我國全民健保雖提供國人相較他國低價且可近性高的醫療服務,然實為植基於犧牲醫療院所及醫事人員長期以來打折給付之收入上,究其因為我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採總額給付制,健保總額乃事先匡列預算金額所致,醫療給付點值隨醫療院所服務量提高而降低。

二、爰修正本條第三項,明定醫療服務每點點值不得低於0.95,逐步達成1以上之目標,另超過醫療給付費用總額部分,由主管機關另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