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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稱
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特別條例。
立法說明
照案通過。
第一條
(保留)
立法說明
保留,送院會處理。
為推動東西地區交通建設,平衡區域發展,促進觀光產業,改善交通品質,增進居民福祉,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立法說明
為促進東西交通建設,改善花東對外交通,提升運輸服務、改善公共交通便捷與安全,促進觀光旅遊品質與安全,提升居民生活品質與福祉,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保留)
立法說明
保留,送院會處理。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立法說明
為提升對於東西地區交通建設之重視與整體發展,明定中央主管機關。
第三條
(保留)
立法說明
保留,送院會處理。
為順利推動國道六號東延花蓮計畫之整體交通建設與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通過後立即啟動可行性評估,每半年檢討一次,並設置中部橫貫高速公路建設推動委員會,並邀集交通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地方政府、學者專家等人員共同組成,由交通部部長擔任召集人;其設置要點,由行政院定之。
中部橫貫高速公路建設推動委員會,應於一年內擬定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推動發展計畫綱要,每半年檢討一次,全部計畫之建設完成以不逾十年為限。
中部橫貫高速公路建設推動委員會,應於一年內擬定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推動發展計畫綱要,每半年檢討一次,全部計畫之建設完成以不逾十年為限。
立法說明
為避免該計畫興建中因地形之不確定性,導致計畫延宕,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推動委員會,成員並應納入地方縣市代表、由下而上擬具可運用之地區天然環境之優勢、人文資源,追求經濟、社會及環境永續發展之計畫綱要。並設定整體交通建設之發展完成日期,避免淪為紙上空談。
第四條
(保留)
立法說明
保留,送院會處理。
主管機關應依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推動發展計畫綱要,配合施工工程進展需要,擬定之綜合建設方案,其內容如下:
一、方案目標及實施範圍。
二、公路沿線建設規劃。
三、土地徵收取得。
四、環境綠化保護。
五、配合天然觀光資源開發。
六、天然災害防治。
七、分期實施計畫及執行分工。
八、分期財務需求及經費來源。
九、其他。
一、方案目標及實施範圍。
二、公路沿線建設規劃。
三、土地徵收取得。
四、環境綠化保護。
五、配合天然觀光資源開發。
六、天然災害防治。
七、分期實施計畫及執行分工。
八、分期財務需求及經費來源。
九、其他。
立法說明
交通部及地方政府應攜手配合擬定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推動發展計畫綱要,對本建設提出基本建設方案與進程,以為推動各項計畫之依循。俾利相關計畫之規劃與土地、環境保護、人文特色及自然景觀等相結合,以使花東地區邁向永續發展。
第五條
(保留)
立法說明
保留,送院會處理。
為加速推動國道六號東延花蓮之建設與發展,本條例所需建設經費來源得依以下方式:
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採用民間興建營運後轉移模式。
二、採國際招標方式以興建營運後轉移模式。
三、引進國際「主權財富基金」採用興建營運後轉移模式。
四、由中央執行機關編列預算辦理之。
前項由中央執行機關編列預算辦理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或出售政府所持有事業股份方式辦理,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之限制。
中央主管機關為配合前項之建設工程計畫進展,應設置「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發展基金」,作為推動本條例之各項永續發展、文化保障之資金規劃與需求,該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採用民間興建營運後轉移模式。
二、採國際招標方式以興建營運後轉移模式。
三、引進國際「主權財富基金」採用興建營運後轉移模式。
四、由中央執行機關編列預算辦理之。
前項由中央執行機關編列預算辦理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或出售政府所持有事業股份方式辦理,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之限制。
中央主管機關為配合前項之建設工程計畫進展,應設置「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發展基金」,作為推動本條例之各項永續發展、文化保障之資金規劃與需求,該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本條例之建設基金來源。
第六條
(保留)
立法說明
保留,送院會處理。
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永續發展為目標,結合在地文化與觀光、環境保護、人文景觀、自然生態等特色,做為推動本計畫沿線整體交通建設與發展之計畫藍圖,並推動發展相關優質產業。
立法說明
花蓮、南投因具備獨特的自然人文環境,本條例之交通建設應以永續發展為目標,並可充分利用經營優質生活產業,例如:居住產業、健康產業、觀光度假產業、有機休閒等產業。
第七條
(保留)
立法說明
保留,送院會處理。
中央主管機關應擬定相關計畫,對本條例興建後沿線土地開發取得而受影響之原住民有關生活與文化保存予以保障,並輔導原住民參與自然資源維護與經營管理,及提供相關就業機會。
立法說明
鑒於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開發與西部地區不同,應特別保障弱勢原住民生活與文化保存提供輔導與協助,特明文定之。
第八條
(保留)
立法說明
保留,送院會處理。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本條例施行日期。
條例施行細則授權主管機關訂定。
條例施行細則授權主管機關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