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審查報告 113/04/02 交通委員會
傅崐萁等33人 113/03/08 提案版本
花東快速公路建設特別條例。
(保留)
立法說明
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一條
(保留)
立法說明
保留,送院會處理。
為推動花東交通建設,平衡區域發展,促進觀光產業,改善交通品質,增進居民福祉,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立法說明
為促進花東整體交通建設,改善花東對外交通,提升運輸服務、改善公共交通便捷與安全,促進觀光旅遊品質與安全,提升居民生活品質與福祉,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保留)
立法說明
保留,送院會處理。
本條例所稱花東,指花蓮縣及台東縣。
立法說明
明定本條例適用地區範圍。
第三條
(保留)
立法說明
保留,送院會處理。
本條例所稱快速公路,範圍包括花蓮縣及台東縣沿線規劃之道路用地取得、開發及環境保護等公共運輸建設及保育系統。
立法說明
明定本條例快速公路建設內容適用範圍。
第四條
(保留)
立法說明
保留,送院會處理。
本條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說明
為提升對於花東地區交通建設之重視與整體發展,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
第五條
(保留)
立法說明
保留,送院會處理。
為順利推動花東快速公路之整體交通建設與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花東交通建設推動委員會,並邀集交通部、國發會、地方政府、環保團體、學者專家等人員共同組成,由交通部部長擔任召集人;其設置要點,由行政院定之。

花東交通建設推動委員會,應擬定花東快速公路建設推動發展計畫綱要,每半年檢討一次,全部計畫之建設完成以不逾十年為限。
立法說明
為避免花東地區發展持續落後於全國其他地區,並確保花東地區做為我國主要發展觀光地區及交通建設之便利性需求,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推動委員會,成員並應納入地方縣市代表,環保團體、由下而上擬具可運用之地區天然環境之優勢、人文資源,追求經濟、社會及環境永續發展之計畫綱要。並設定整體交通建設之發展完成日期,避免淪為紙上空談。
第六條
(保留)
立法說明
保留,送院會處理。
交通部及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花東快速公路建設推動發展計畫綱要,配合施工工程進展需要,擬定之綜合建設方案,其內容如下:

一、方案目標及實施範圍。

二、公路沿線建設規劃。

三、土地徵收取得。

四、環境綠化保護。

五、配合天然觀光資源開發。

六、天然災害防治。

七、分期實施計畫及執行分工。

八、分期財務需求及經費來源。

九、其他。
立法說明
交通部及地方政府應攜手配合擬定花東快速公路建設推動發展計畫綱要,對本建設提出基本建設方案與進程,以為推動各項計畫之依循。俾利相關計畫之規劃與土地、環境保護、人文特色及自然景觀等相結合,以使花東地區邁向永續發展。
第七條
(保留)
立法說明
保留,送院會處理。
為加速推動花東快速公路之整體交通建設與發展,本條例所需建設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二千五百億元,循特別預算程序辦理。並依工程實際規劃與進展之需要得酌增減之,並於本條例施行後分八年編列執行;本特別預算經費編製不受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七條補助地方事項及經費負擔規定之限制,其經費使用得在各機關原列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或出售政府所持有事業股份方式辦理,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之限制。

中央主管機關為配合前項之建設工程計畫進展,應設置「花東快速公路建設發展基金」,作為推動本條例之各項建設之資金規劃與需求,該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明訂本條例之建設基金來源。
第八條
(保留)
立法說明
保留,送院會處理。
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永續發展為目標,結合在地文化與觀光、環境保護、人文景觀、自然生態等特色,做為推動本快速公路沿線整體交通建設與發展之計畫藍圖,並推動發展相關優質產業。
立法說明
花東地區因具備獨特的自然人文環境,本條例之交通建設應以永續發展為目標,並可充分利用經營優質生活產業,例如:居住產業、健康產業、觀光度假產業、有機休閒等產業。
第九條
(保留)
立法說明
保留,送院會處理。
中央主管機關應擬定相關計畫,對本條例興建後沿線土地開發取得而受影響之原住民有關生活與文化保存予以保障,並輔導原住民參與自然資源維護與經營管理,及提供相關就業機會。
立法說明
鑒於花東交通建設開發與西部地區不同,應特別保障弱勢原住民生活與文化保存提供輔導與協助,特明文定之。
第十條
(保留)
立法說明
保留,送院會處理。
為期花東地區交通建設永續發展,並兼顧建設發展與環境維護,依本條例編列之預算,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之賸餘款,應設立「花東交通改善建設基金」,供後續花東地區道路建設之用。

前項基金之中央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後續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主管機關依權責訂定。
立法說明
為期東台灣地區交通建設永續發展,並使公共建設與自然環境共存共榮,爰以賸餘款設立基金,並由主管機關本權責訂定後續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十一條
(保留)
立法說明
保留,送院會處理。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