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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島高速鐵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
(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一條
(保留,送院會處理)
為推動環島高速鐵路建設,發展大眾運輸,平衡區域發展,促進觀光產業,增進民眾福祉,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立法說明
為促進臺灣東部及全島整體交通建設,改善花東對外交通,提升運輸服務、改善公共交通便捷與安全,促進觀光旅遊品質與安全,提升居民生活品質與福祉,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保留,送院會處理)
本條例所稱環島高速鐵路,指台灣高速鐵路由宜蘭站延伸至花蓮縣、臺東縣並銜接至屏東縣六塊厝站。
立法說明
本條例適用地區範圍。
第三條
(保留,送院會處理)
本條例所稱環島高速鐵路,範圍包括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及屏東縣沿線規劃之用地取得、開發及環境保護等公共運輸建設及保育系統。
立法說明
本條例環島高速鐵路建設內容適用範圍。
第四條
(保留,送院會處理)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本條例之中央執行機關為編列預算之交通部。
本條例之地方執行機關為縣(市)政府。
本條例之中央執行機關為編列預算之交通部。
本條例之地方執行機關為縣(市)政府。
立法說明
為提升對於東部地區交通建設之重視與整體發展,明定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編列預算之執行機關及地方執行機關。
第五條
(保留,送院會處理)
國家發展委員會應於本條例通過後立即啟動可行性評估,每半年內檢討一次,並於一年內會同交通部及相關縣(市)政府,制定環島高速鐵路建設推動發展計畫綱要,並同時啟動可行性評估,配合施工工程進展需要,全部計畫之建設完成以不逾十年為限,擬定綜合建設方案,其內容如下:
一、方案目標及實施範圍。
二、可行性評估方案。
三、高速鐵路沿線建設規劃。
四、土地徵收取得。
五、環境綠化保護。
六、配合天然觀光資源開發。
七、天然災害防治。
八、分期實施計畫及執行分工。
九、分期財務需求及經費來源。
十、其他。
一、方案目標及實施範圍。
二、可行性評估方案。
三、高速鐵路沿線建設規劃。
四、土地徵收取得。
五、環境綠化保護。
六、配合天然觀光資源開發。
七、天然災害防治。
八、分期實施計畫及執行分工。
九、分期財務需求及經費來源。
十、其他。
立法說明
國家發展委員會應於一年之內會同交通部及地方政府攜手配合擬定環島高速鐵路建設推動發展計畫綱要,對本建設提出基本建設方案與進程,以為推動各項計畫之依循。俾利相關計畫之規劃與土地、環境保護、人文特色及自然景觀等相結合,以使花東地區邁向永續發展。
第六條
(保留,送院會處理)
為加速推動環島高速鐵路之建設與發展,本條例所需建設經費來源得依以下方式:
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採用民間興建營運後轉移模式。
二、採國際招標方式以興建營運後轉移模式。
三、引進國際「主權財富基金」採用興建營運後轉移模式。
四、由中央執行機關編列預算辦理之。
前項由中央執行機關編列預算辦理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或出售政府所持有事業股份方式辦理,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之限制。
中央主管機關為配合前項之建設工程計畫進展,應設置「環島高速鐵路建設發展基金」,作為推動本條例之各項永續發展、文化保障之資金規劃與需求,該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採用民間興建營運後轉移模式。
二、採國際招標方式以興建營運後轉移模式。
三、引進國際「主權財富基金」採用興建營運後轉移模式。
四、由中央執行機關編列預算辦理之。
前項由中央執行機關編列預算辦理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或出售政府所持有事業股份方式辦理,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之限制。
中央主管機關為配合前項之建設工程計畫進展,應設置「環島高速鐵路建設發展基金」,作為推動本條例之各項永續發展、文化保障之資金規劃與需求,該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本條例之建設可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採用民間興建營運後轉移模式,或由中央執行機關編列預算辦理及設置「環島高速鐵路建設發展基金」之法源依據。
第七條
(保留,送院會處理)
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永續發展為目標,結合在地文化與觀光、環境保護、人文景觀、自然生態等特色,做為推動環島高速鐵路沿線整體交通建設與發展之計畫藍圖,並推動發展相關優質產業。
立法說明
宜、花、東、屏地區因具備獨特的自然人文環境,本條例之交通建設應以永續發展為目標,並可充分利用經營優質生活產業,例如:居住產業、健康產業、觀光度假產業、有機休閒等產業。
第八條
(保留,送院會處理)
中央主管機關應擬定相關計畫,對本條例興建後沿線土地開發取得而受影響之原住民有關生活與文化保存予以保障,並輔導原住民參與自然資源維護與經營管理,及提供相關就業機會。
立法說明
鑒於宜、花、東、屏交通建設開發與西部都會地區不同,應特別保障弱勢原住民生活與文化保存提供輔導與協助,特明文定之。
第九條
(保留,送院會處理)
為期花東地區交通建設永續發展,並兼顧建設發展與環境維護,依本條例編列之「環島高速鐵路建設發展基金」,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之賸餘款,應繼續供花東地區改善交通建設之用。
前項基金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前項基金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立法說明
為期地區交通建設永續發展,並使公共建設與自然環境共存共榮,爰以基金之賸餘款繼續提供花東地區改善交通建設之用。
第十條
(保留,送院會處理)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本條例施行日期。
條例施行細則授權主管機關訂定。
條例施行細則授權主管機關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