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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八條
將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攜出場外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照委員莊瑞雄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立法說明
一、照委員莊瑞雄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二、委員莊瑞雄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於現行條文後增訂第三項。
將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攜出場外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喧嚷、干擾勸誘或以錄攝影器材影響他人投票意願,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喧嚷、干擾勸誘或以錄攝影器材影響他人投票意願,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立法說明
一、憲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明白闡釋選舉應嚴禁威脅利誘。
二、當前台灣民主選舉制度已漸臻成熟,然部分投票選區仍存有於投票所外部分人士無故以錄攝影器材欲影響人民自由投票意志之情事。爰於本法條文內所列舉之不得行為樣態增列以錄攝影器材影響他人投票意願之舉。
二、當前台灣民主選舉制度已漸臻成熟,然部分投票選區仍存有於投票所外部分人士無故以錄攝影器材欲影響人民自由投票意志之情事。爰於本法條文內所列舉之不得行為樣態增列以錄攝影器材影響他人投票意願之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