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三讀版本 112/05/12 三讀版本
審查報告 112/04/20 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
洪孟楷等16人 111/05/27 提案版本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等6人 111/09/30 提案版本
陳玉珍等18人 111/11/04 提案版本
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民航相關業務,特設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本局)。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鐵路、大眾捷運與公路建設之政策、工程籌劃、監督及管理。
二、公共運輸與公路監理之政策、籌劃、監督及管理。
三、觀光發展規劃、宣傳推廣、資源開發建設及經營輔導管理之督導。
四、海空運輸之政策與建設規劃及法規研擬;商港、機場、自由貿易港區之發展、規劃、監督及管理。
五、智慧運輸科技創新、數據應用、資訊服務與資訊安全之政策規劃、協調、監督及管理;交通數位轉型輔導及推動。
六、郵務、儲金匯兌與壽險業務之籌劃、監督及管理。
七、交通安全之政策規劃、協調、監督及管理;運輸相關業務之研究及發展。
八、氣象監測及預報業務之督導;交通領域之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政策之推動。
九、所屬機關(構)辦理氣象、觀光、公路、國道、鐵道、民航、航港及運輸研究事務之督導。
十、其他有關交通事項。
交通部為辦理民航相關業務,特設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本局)。
立法說明
民用航空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交通部為辦理民用航空相關業務,特設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本局)。
立法說明
民用航空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交通部為辦理民用航空相關業務,特設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本局)。
立法說明
民用航空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交通部為辦理民航相關業務,特設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本局)。
立法說明
明定民用航空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航事業發展及民航科技之規劃。

二、空運協定、國際民航組織與國際民航合作之聯繫、協商及推動;民用航空業之管理督導;航空器之登記管理;航空自由貿易港區之管理。

三、飛航標準之釐訂;飛航安全之策劃及督導;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處理;航空人員之訓練及給證管理;航空器及器材入出口證照之審核。

四、飛航管制、助航設備、航空通信、航空氣象與飛航情報之規劃、督導及查核;軍、民航管制之空域運用及助航設備之協調聯繫。

五、航空站經營管理、協調及監督。

六、民航場站、設施之規劃及建設。

七、航空智慧運輸科技、數據應用服務之規劃、協調及管理;民航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協調及推動;電腦設備之操作、維護及管理。

八、航空器與其各項裝備、零組件之設計、製造、維修、組裝過程與其產品及航空器製造廠、維修廠(所)之檢定及驗證。

九、民航人員專業養成訓練與在職訓練之規劃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民航業務事項。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航事業發展及民航科技之規劃。

二、空運協定、國際民航組織與國際民航合作之聯繫、協商及推動;民用航空業之管理督導;航空器之登記管理;航空自由貿易港區之管理。

三、飛航標準之釐訂;飛航安全之策劃及督導;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處理;航空人員之訓練及給證管理;航空器及器材入出口證照之審核。

四、飛航管制、助航設備、航空通信、航空氣象與飛航情報之規劃、督導及查核;軍、民航管制之空域運用及助航設備之協調聯繫。

五、航空站經營管理、協調及監督。

六、民航場站、設施之規劃及建設。

七、航空智慧運輸科技、數據應用服務之規劃、協調及管理;民航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協調及推動;電腦設備之操作、維護及管理。

八、航空器與其各項裝備、零組件之設計、製造、維修、組裝過程與其產品及航空器製造廠、維修廠(所)之檢定及驗證。

九、民航人員專業養成訓練與在職訓練之規劃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民航業務事項。
立法說明
本局之權限職掌。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航事業發展及民航科技之規劃。

二、空運協定、國際民航組織與國際民航合作之聯繫、協商及推動;民用航空業之管理督導;航空器之登記管理;航空自由貿易港區之管理及營運監督。

三、飛航標準之釐訂;飛航安全之策劃及督導;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處理;航空人員之訓練、給證管理及考核;航空器及器材入出口證照之審核。

四、飛航管制、助航設備、航空通信、航空氣象與飛航情報之規劃、督導及查核;軍、民航管制之空域運用及助航設備之協調聯繫。

五、航空站經營管理、協調及監督。

六、民航場站、設施之規劃及建設。

七、航空智慧運輸科技、數據應用服務之規劃、協調及管理;民航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協調及推動;電腦設備之操作、維護及管理。

八、航空器與其各項裝備、零組件之設計、製造、維修、組裝過程與其產品及航空器製造廠、維修廠(所)之檢定及驗證。

九、民航人員專業養成訓練與在職訓練之規劃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民航業務事項。
立法說明
本局之權限職掌。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航事業發展及民航科技之規劃。

二、空運協定、國際民航組織與國際民航合作之聯繫、協商及推動;民用航空業之管理督導;航空器之登記管理;航空自由貿易港區之管理。

三、飛航標準之釐訂;飛航安全之策劃及督導;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處理;航空人員之訓練及給證管理;航空器及器材入出口證照之審核。

四、飛航管制、助航設備、航空通信、航空氣象與飛航情報之規劃、督導及查核;軍、民航管制之空域運用及助航設備之協調聯繫。

五、航空站經營管理、協調及監督。

六、民航場站、設施之規劃及建設。

七、航空智慧運輸科技、數據應用服務之規劃、協調及管理;民航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協調及推動;電腦設備之操作、維護及管理。

八、航空器與其各項裝備、零組件之設計、製造、維修、組裝過程與其產品及航空器製造廠、維修廠(所)之檢定及驗證。

九、民航人員專業養成訓練與在職訓練之規劃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民航業務事項。
立法說明
本局之權限職掌。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航事業發展及民航科技之規劃。

二、空運協定、國際民航組織與國際民航合作之聯繫、協商及推動;民用航空業之管理督導;航空器之登記管理;航空自由貿易港區之管理。

三、飛航標準之釐訂;飛航安全之策劃及督導;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處理;航空人員之訓練及給證管理;航空器及器材入出口證照之審核。

四、飛航管制、助航設備、航空通信、航空氣象與飛航情報之規劃、督導及查核;軍、民航管制之空域運用及助航設備之協調聯繫。

五、航空站經營管理、協調及監督。

六、民航場站、設施之規劃及建設。

七、航空智慧運輸科技、數據應用服務之規劃、協調及管理;民航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協調及推動;電腦設備之操作、維護及管理。

八、航空器與其各項裝備、零組件之設計、製造、維修、組裝過程與其產品及航空器製造廠、維修廠(所)之檢定及驗證。

九、民航人員專業養成訓練與在職訓練之規劃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民航業務事項。
立法說明
明定本局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部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明定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明定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局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航空站:執行航空站土地、設施、航空器離到場、機場災害、飛安預防及其他有關機場事項。

二、飛航服務總臺:執行臺北飛航情報區飛航情報、飛航管制、航空通訊、航空電子及航空氣象等相關飛航服務事項。
本局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航空站:執行航空站土地、設施、航空器離到場、機場災害、飛安預防及其他有關機場事項。

二、飛航服務總臺:執行臺北飛航情報區飛航情報、飛航管制、航空通訊、航空電子及航空氣象等相關飛航服務事項。
立法說明
本局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本局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航空站:執行航空站土地、設施、航空器離場及到場、機場災害、事故預防、安全維護、人員管制及其他有關航空站事項。

二、飛航服務總臺:執行臺北飛航情報區飛航情報、飛航管制、航空通訊、航空電子及航空氣象等相關飛航服務事項。
立法說明
本局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本局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航空站:執行航空站土地、設施、航空器離場及到場、機場災害、事故預防、安全維護、人員管制及其他有關航空站事項。

二、飛航服務總臺:執行臺北飛航情報區飛航情報、飛航管制、航空通訊、航空電子及航空氣象等相關飛航服務事項。
立法說明
本局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本局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航空站:執行航空站土地、設施、航空器離到場、機場災害、飛安預防及其他有關機場事項。

二、飛航服務總臺:執行臺北飛航情報區飛航情報、飛航管制、航空通訊、航空電子及航空氣象等相關飛航服務事項。

前項位於離島縣之次級機關,其預算員額中具有離島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六分之一。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離島住民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規定本局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二、為促進離島住民就業,保障離島住民工作權,爰規定第二項。惟為避免影響現行用人制度,於但書規定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離島住民公務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第六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明定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第十九條
交通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第二十條 交通部置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二十一條
交通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五人至七人,技監一人或二人,司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二十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十二人至十四人,視察十二人至十六人,技正三十二人至四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七人,技正二十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四十人至四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六十八人至七十四人,編審十人至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八十二人至九十二人,技士九人至十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二人至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八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法修正施行前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十條
交通部設鐵路總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一條 交通部設公路總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四條 交通部設民用航空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五條 交通部設中央氣象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六條 交通部設觀光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七條 交通部設航政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八條
總務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部令之發布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公產公物之保管處理事項。
五、關於款項之出納事項。
六、關於出版物之印行事項。
七、關於事務之管理事項。
八、不屬其他各司、處、室事項。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第九條
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機要公文、密電之處理、保管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覆核、彙報事項。
三、關於部務會報之議事事項。
四、關於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工作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關於公報編輯事項。
六、關於施政之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七、關於文書稽催、查詢事項。
八、關於資料蒐集、研究事項。
九、關於公共關係及新聞聯繫事項。
十、部長、次長交辦事項。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第十二條
(刪除)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第十三條
(刪除)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第十八條
交通部設運輸研究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第十八條之一
(刪除)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第二十二條
交通部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第二十二條之一
交通部設政風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兼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第二十三條
交通部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第二十三條之一
交通部設統計處,置統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統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交通行政、路政、電政、航政、郵政、氣象、運務、交通技術、法制、人事行政、文書、事務管理、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第二十五條
交通部得聘用對交通科技有專門研究或經驗之人員八人至十人為顧問。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第二十六條
交通部因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第二十六條之一
本部得設下列附屬事業機構:
一、臺灣鐵路管理局。
二、臺灣鐵路貨物搬運股份有限公司。
前項附屬事業機構之設置,另以法律定之。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第二十七條
交通部設法規委員會,由顧問、參事、專門人員及有關單位主管組成,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交通法規之修訂、編纂及解釋事項。
二、關於有關法律案件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業務行政涉及法律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法律之蒐集、分析及研究事項。
五、其他有關交通法規事項。
法規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第二十八條
交通部處務規程,由交通部定之。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第二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