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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5/12 三讀版本
審查報告
112/04/20 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
行政院
111/05/13
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全國氣象業務,特設中央氣象署(以下簡稱本署)。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鐵路、大眾捷運與公路建設之政策、工程籌劃、監督及管理。
二、公共運輸與公路監理之政策、籌劃、監督及管理。
三、觀光發展規劃、宣傳推廣、資源開發建設及經營輔導管理之督導。
四、海空運輸之政策與建設規劃及法規研擬;商港、機場、自由貿易港區之發展、規劃、監督及管理。
五、智慧運輸科技創新、數據應用、資訊服務與資訊安全之政策規劃、協調、監督及管理;交通數位轉型輔導及推動。
六、郵務、儲金匯兌與壽險業務之籌劃、監督及管理。
七、交通安全之政策規劃、協調、監督及管理;運輸相關業務之研究及發展。
八、氣象監測及預報業務之督導;交通領域之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政策之推動。
九、所屬機關(構)辦理氣象、觀光、公路、國道、鐵道、民航、航港及運輸研究事務之督導。
十、其他有關交通事項。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鐵路、大眾捷運與公路建設之政策、工程籌劃、監督及管理。
二、公共運輸與公路監理之政策、籌劃、監督及管理。
三、觀光發展規劃、宣傳推廣、資源開發建設及經營輔導管理之督導。
四、海空運輸之政策與建設規劃及法規研擬;商港、機場、自由貿易港區之發展、規劃、監督及管理。
五、智慧運輸科技創新、數據應用、資訊服務與資訊安全之政策規劃、協調、監督及管理;交通數位轉型輔導及推動。
六、郵務、儲金匯兌與壽險業務之籌劃、監督及管理。
七、交通安全之政策規劃、協調、監督及管理;運輸相關業務之研究及發展。
八、氣象監測及預報業務之督導;交通領域之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政策之推動。
九、所屬機關(構)辦理氣象、觀光、公路、國道、鐵道、民航、航港及運輸研究事務之督導。
十、其他有關交通事項。
交通部為辦理全國氣象業務,特設中央氣象署(以下簡稱本署)。
立法說明
中央氣象署(以下簡稱本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交通部為辦理全國氣象業務,特設中央氣象署(以下簡稱本署)。
立法說明
中央氣象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交通部為辦理全國氣象業務,整合氣象資源,特設中央氣象署(以下簡稱本署)。
立法說明
中央氣象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氣象、海象、地震、與氣象有關之天文等氣象業務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及執行。
二、氣象、海象、地震、與氣象有關之天文等現象觀測與遙測相關業務之發展、規劃、推動及維運。
三、氣象、海象、地震等現象預報、警報相關業務之發展、規劃、推動、維運,與相關測報業務之督導、查核及事實鑑定。
四、氣象、海象、地震等現象相關資訊之蒐集、彙整、交換、處理、研判、儲存、傳輸及供應。
五、氣候現象之監測、分析、模擬推估及報告。
六、氣象業務技術規範之釐訂及推行;基本氣象儀器之校驗及其證書核發。
七、所屬氣象機構之督導及協調;專用觀測站之審核認可及輔導;船舶、民用航空器氣象測報之技術輔導。
八、氣象業務之報導及專業諮詢;氣象知識與產業應用之服務及宣導。
九、氣象業務之發展、數位科技之運用、作業研發、技術人才培育及國際氣象資料交換。
十、其他有關氣象事項。
一、氣象、海象、地震、與氣象有關之天文等氣象業務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及執行。
二、氣象、海象、地震、與氣象有關之天文等現象觀測與遙測相關業務之發展、規劃、推動及維運。
三、氣象、海象、地震等現象預報、警報相關業務之發展、規劃、推動、維運,與相關測報業務之督導、查核及事實鑑定。
四、氣象、海象、地震等現象相關資訊之蒐集、彙整、交換、處理、研判、儲存、傳輸及供應。
五、氣候現象之監測、分析、模擬推估及報告。
六、氣象業務技術規範之釐訂及推行;基本氣象儀器之校驗及其證書核發。
七、所屬氣象機構之督導及協調;專用觀測站之審核認可及輔導;船舶、民用航空器氣象測報之技術輔導。
八、氣象業務之報導及專業諮詢;氣象知識與產業應用之服務及宣導。
九、氣象業務之發展、數位科技之運用、作業研發、技術人才培育及國際氣象資料交換。
十、其他有關氣象事項。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氣象、海象、地震、與氣象有關之天文等氣象業務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及執行。
二、氣象、海象、地震、與氣象有關之天文等現象觀測與遙測相關業務之發展、規劃、推動及維運。
三、氣象、海象、地震等現象預報、警報相關業務之發展、規劃、推動、維運,與相關測報業務之督導、查核及事實鑑定。
四、氣象、海象、地震等現象相關資訊之蒐集、彙整、交換、處理、研判、儲存、傳輸及供應。
五、氣候現象之監測、分析、模擬推估及報告。
六、氣象業務技術規範之釐訂及推行;基本氣象儀器之校驗及其證書核發。
七、所屬氣象機構之督導及協調;專用觀測站之審核認可及輔導;船舶、民用航空器氣象測報之技術輔導。
八、氣象業務之報導及專業諮詢;氣象知識與產業應用之服務及宣導。
九、氣象業務之發展、數位科技之運用、作業研發、技術人才培育及國際氣象資料交換。
十、其他有關氣象事項。
一、氣象、海象、地震、與氣象有關之天文等氣象業務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及執行。
二、氣象、海象、地震、與氣象有關之天文等現象觀測與遙測相關業務之發展、規劃、推動及維運。
三、氣象、海象、地震等現象預報、警報相關業務之發展、規劃、推動、維運,與相關測報業務之督導、查核及事實鑑定。
四、氣象、海象、地震等現象相關資訊之蒐集、彙整、交換、處理、研判、儲存、傳輸及供應。
五、氣候現象之監測、分析、模擬推估及報告。
六、氣象業務技術規範之釐訂及推行;基本氣象儀器之校驗及其證書核發。
七、所屬氣象機構之督導及協調;專用觀測站之審核認可及輔導;船舶、民用航空器氣象測報之技術輔導。
八、氣象業務之報導及專業諮詢;氣象知識與產業應用之服務及宣導。
九、氣象業務之發展、數位科技之運用、作業研發、技術人才培育及國際氣象資料交換。
十、其他有關氣象事項。
立法說明
本署之權限職掌。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氣象、海象、地震、與氣象有關之天文等氣象業務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及執行。
二、氣象、海象、地震、與氣象有關之天文等現象觀測及遙測相關業務之發展、規劃、推動及維運。
三、氣象、海象、地震等現象預報、警報相關業務之發展、規劃、推動、維運,與相關測報業務之督導、查核及事實鑑定。
四、氣象、海象、地震等現象相關資訊之蒐集、彙整、交換、處理、研判、儲存、傳輸及供應。
五、氣候及變遷現象之監測、分析、模擬推估及報告。
六、氣象業務技術規範之釐訂及推行;基本氣象儀器之校驗及其證書核發。
七、所屬氣象機構之督導及協調;專用觀測站之審核認可及輔導;船舶、民用航空器氣象測報之技術輔導與應用推廣。
八、氣象業務之報導及專業諮詢;氣象知識與產業應用之服務及宣導。
九、氣象業務之發展、數位科技之運用、作業研發、技術人才培育及國際氣象資料交換。
十、其他有關氣象事項。
一、氣象、海象、地震、與氣象有關之天文等氣象業務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及執行。
二、氣象、海象、地震、與氣象有關之天文等現象觀測及遙測相關業務之發展、規劃、推動及維運。
三、氣象、海象、地震等現象預報、警報相關業務之發展、規劃、推動、維運,與相關測報業務之督導、查核及事實鑑定。
四、氣象、海象、地震等現象相關資訊之蒐集、彙整、交換、處理、研判、儲存、傳輸及供應。
五、氣候及變遷現象之監測、分析、模擬推估及報告。
六、氣象業務技術規範之釐訂及推行;基本氣象儀器之校驗及其證書核發。
七、所屬氣象機構之督導及協調;專用觀測站之審核認可及輔導;船舶、民用航空器氣象測報之技術輔導與應用推廣。
八、氣象業務之報導及專業諮詢;氣象知識與產業應用之服務及宣導。
九、氣象業務之發展、數位科技之運用、作業研發、技術人才培育及國際氣象資料交換。
十、其他有關氣象事項。
立法說明
本署權限職掌。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氣象業務發展之規劃事項。
二、氣象之觀測、預報、警報及其督導、查核事項。
三、地震、火山、海嘯、波浪及與氣象有關之天文觀測等報導事項。
四、氣象業務技術標準規範之釐訂及推行事項。
五、本署所屬氣象測報機構之管理、專用氣象觀測站之登記、輔導及船舶、民用航空器氣象測報之技術輔導事項。
六、氣象資料之蒐集、研判、處理及供應事項。
七、氣象觀測、衛星遙測、資訊傳輸等儀器設備之維護事項。
八、航空、水文、海洋、農業、漁業、自然生態、水土保持、森林資源、大氣污染及其他有關氣象因素事項之報導與氣象專業服務諮詢及大眾氣象知識之宣導事項。
九、基本氣象儀器之校驗及證書之核發事項。
十、國際間氣象合作之促進及資料交換事項。
十一、氣象技術人才之培育及訓練事項。
十二、氣象、地震、火山、海嘯、及波浪等事實之鑑定事項。
十三、研析、掌握氣候變遷趨勢,綜合整理氣候變遷科學資訊及易受氣候變遷衝擊領域之風險評估。
十四、其他有關氣象業務事項。
一、氣象業務發展之規劃事項。
二、氣象之觀測、預報、警報及其督導、查核事項。
三、地震、火山、海嘯、波浪及與氣象有關之天文觀測等報導事項。
四、氣象業務技術標準規範之釐訂及推行事項。
五、本署所屬氣象測報機構之管理、專用氣象觀測站之登記、輔導及船舶、民用航空器氣象測報之技術輔導事項。
六、氣象資料之蒐集、研判、處理及供應事項。
七、氣象觀測、衛星遙測、資訊傳輸等儀器設備之維護事項。
八、航空、水文、海洋、農業、漁業、自然生態、水土保持、森林資源、大氣污染及其他有關氣象因素事項之報導與氣象專業服務諮詢及大眾氣象知識之宣導事項。
九、基本氣象儀器之校驗及證書之核發事項。
十、國際間氣象合作之促進及資料交換事項。
十一、氣象技術人才之培育及訓練事項。
十二、氣象、地震、火山、海嘯、及波浪等事實之鑑定事項。
十三、研析、掌握氣候變遷趨勢,綜合整理氣候變遷科學資訊及易受氣候變遷衝擊領域之風險評估。
十四、其他有關氣象業務事項。
立法說明
本署權限及職掌。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署長、副署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署長、副署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官職等。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官職等。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本署為加強研究氣象災害及氣候變遷之預報方法與警報技術,得設氣象科技研究中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說明
規範本署得為相關加強研究之規劃,設氣象科技研究中心。
本署為加強研究氣象災害之預報方法、警報技術與氣候變遷所造成之跨域影響,得設氣象科技研究中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署於必要時,得設附屬氣象測報機構;其組織通則另定之。
本署於必要時,得設附屬氣象測報機構;其組織通則另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署有研究研究氣象災害之預報方法、警報技術與氣候變遷所造成之跨域影響之任務,需成立一專責單位來從事應用氣象研究工作,結合專家與學者,匯集經驗與理論、研究與實驗,以為完備相關業務。
二、本署有氣象報測知任務,需成立專責單位已完成相關業務。
二、本署有氣象報測知任務,需成立專責單位已完成相關業務。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署視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立法說明
為求業務所需之預備,爰參照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組織條例第十三條規範,訂定本署視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
本署關於學術研究事項,得洽商國內外有關學術機關合作辦理。
立法說明
為完備氣象預測、災行預防以及氣候變遷之跨域風險評估,本署有與國內外學術合作之需求。
第七條
本署於必要時,得設附屬氣象測報機構;其組織通則另定之。
立法說明
為求測報之必要,爰參照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組織條例第十四條規範,訂定本署得設附屬氣象測報機構。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藉訂定另以編制表所定各職稱之官職等及員額依據,使本署人員配置及運作樣態得以周知。
第十九條
交通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第二十條 交通部置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二十條 交通部置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二十一條
交通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五人至七人,技監一人或二人,司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二十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十二人至十四人,視察十二人至十六人,技正三十二人至四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七人,技正二十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四十人至四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六十八人至七十四人,編審十人至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八十二人至九十二人,技士九人至十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二人至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八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法修正施行前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本法修正施行前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十條
交通部設鐵路總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一條 交通部設公路總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四條 交通部設民用航空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五條 交通部設中央氣象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六條 交通部設觀光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七條 交通部設航政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一條 交通部設公路總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四條 交通部設民用航空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五條 交通部設中央氣象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六條 交通部設觀光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七條 交通部設航政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八條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本署人員編制規範。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第九條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第十二條
(刪除)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第十三條
(刪除)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第十八條
交通部設運輸研究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第十八條之一
(刪除)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第二十二條
交通部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第二十二條之一
交通部設政風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兼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第二十三條
交通部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第二十三條之一
交通部設統計處,置統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統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交通行政、路政、電政、航政、郵政、氣象、運務、交通技術、法制、人事行政、文書、事務管理、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第二十五條
交通部得聘用對交通科技有專門研究或經驗之人員八人至十人為顧問。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第二十六條
交通部因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第二十六條之一
本部得設下列附屬事業機構:
一、臺灣鐵路管理局。
二、臺灣鐵路貨物搬運股份有限公司。
前項附屬事業機構之設置,另以法律定之。
一、臺灣鐵路管理局。
二、臺灣鐵路貨物搬運股份有限公司。
前項附屬事業機構之設置,另以法律定之。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第二十七條
交通部設法規委員會,由顧問、參事、專門人員及有關單位主管組成,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交通法規之修訂、編纂及解釋事項。
二、關於有關法律案件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業務行政涉及法律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法律之蒐集、分析及研究事項。
五、其他有關交通法規事項。
法規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一、關於交通法規之修訂、編纂及解釋事項。
二、關於有關法律案件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業務行政涉及法律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法律之蒐集、分析及研究事項。
五、其他有關交通法規事項。
法規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第二十八條
交通部處務規程,由交通部定之。
(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第二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