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偉翔等18人 115/03/27 提案版本
第三十五條之一
對於律師依法執行職務,施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其執行職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律師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對於依法執行職務之律師施以暴力、恐嚇等行為之刑事處分,以確保其執業安全。

三、查我國《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及《社會工作師法》第三十九條之一,均已針對具備高度公益性之專業人員建立職務安全保護機制。本條第一項參考上開立法精神,針對以強暴、脅迫、恐嚇等妨害律師執行職務之行為,明定刑事責任,以補足現行刑法普通傷害、恐嚇罪等一般性條文對專業職務執行保障之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