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廷瑋等21人 115/03/27 提案版本
第三十五條之一
對於律師依法執行職務,施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其執行職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律師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強化規範嚇阻力並彰顯司法制度安全價值,現行草案第一項以「得併科罰金」為裁量設計,易使本條於實務適用上與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之法律評價過度接近,不足以彰顯國家對訴訟制度安全及律師執業保障之政策重視,爰調整併科罰金之規範方式,以強化刑罰之拘束性及嚇阻功能,俾回應司法實務對於訴訟參與者人身安全保障之需求。

三、草案第二項所定刑度,與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結果加重犯相當,尚難充分反映律師因依法執行職務而遭受重大暴力侵害之特別法益評價。爰參酌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立法體例,適度提高致死及致重傷之法定刑度,俾於法條競合時,確立本條作為特別法之優先適用地位,並進一步強化對妨害司法程序行為之整體嚇阻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