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健康保險承保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二、全民健康保險財務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三、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業務、醫療費用支付業務及醫務管理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四、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特材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五、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與醫療品質提升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六、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執行業務之綜合規劃。
七、全民健康保險資訊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事項。
一、全民健康保險承保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二、全民健康保險財務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三、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業務、醫療費用支付業務及醫務管理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四、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特材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五、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與醫療品質提升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六、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執行業務之綜合規劃。
七、全民健康保險資訊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事項。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健康保險政策之規劃、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全民健康保險承保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三、全民健康保險財務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四、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業務、醫療費用支付業務及醫務管理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五、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特材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六、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與醫療品質提升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七、全民健康保險資訊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事項。
一、全民健康保險政策之規劃、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全民健康保險承保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三、全民健康保險財務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四、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業務、醫療費用支付業務及醫務管理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五、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特材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六、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與醫療品質提升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七、全民健康保險資訊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事項。
立法說明
為提升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制度整體效能,將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掌理之健保政策規劃、執行及相關法規研擬等業務,整併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另為強化政策及執行之一致性,爰將現行第六款整併至第一款並酌修文字;第一款至第五款遞移為第二款至第六款,內容未修正;第七款及第八款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