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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之一
公共停車場應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
前項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設置比例、充電設施設置標準、推動輔導、補助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設置比例、充電設施設置標準、推動輔導、補助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共停車場應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但路外公共停車場因建物結構、電力供應、消防安全或其他特殊事由等,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免予設置。
前項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設置比例、充電設施設置標準、免予設置之審核基準、推動輔導、補助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設置比例、充電設施設置標準、免予設置之審核基準、推動輔導、補助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二十七條之一增訂免設但書,現行條文採強制設置原則,未考量各場域之物理限制,針對建物老舊致結構安全堪慮、台電饋線容量飽和、或如醫療院所等特定避難弱者聚集場所,若強行設置恐生更大風險,爰增訂但書給予行政救濟空間。
二、配合內政部「戶外、建築物室內與公共場域設置電動車輛充換電站安全管理指引」,對於無法增設防火區劃或強化排煙設備之場域,應有明確法源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免予設置審核基準」,以利地方主管機關依一致性標準執行核准,避免行政裁量流於恣意。
二、配合內政部「戶外、建築物室內與公共場域設置電動車輛充換電站安全管理指引」,對於無法增設防火區劃或強化排煙設備之場域,應有明確法源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免予設置審核基準」,以利地方主管機關依一致性標準執行核准,避免行政裁量流於恣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