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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本法所定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三千五百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金額,調整為新臺幣四千七百元;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本法所定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調整為新臺幣六千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七千二百元;其後每三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依前項規定調整屆滿二年後檢討一次,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達百分之三時,應即時公告調整,不受前項四年之限制。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依前項規定調整屆滿二年後檢討一次,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達百分之三時,應即時公告調整,不受前項四年之限制。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鑑於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金額迄今未曾調整,現行基本數老年年金僅為4,049元、身障年金為5,437元。考量近年來物價明顯上漲,且參考行政院115年1月15日提出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修法版本,業將津貼由現行每月8,110元調升至1萬元,為加強照顧領取本法各項給付之弱勢民眾基本生活保障,爰比照老農津貼調整額度,調整上述年金給付。
二、增訂第二項,設定2年檢討機制,當CPI成長率達3%,即予調整。
二、增訂第二項,設定2年檢討機制,當CPI成長率達3%,即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