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蘇清泉等19人 115/02/24 提案版本
第五十四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本法所定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三千五百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金額,調整為新臺幣四千七百元;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本法所定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調整為新臺幣八千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一萬元;其後每二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達百分之三時,即公告調整,不受前項二年之限制。
立法說明
一、隨著物價成本連年走高,領取國民年金的弱勢群體正承受著劇烈的經濟壓力。原有的年金數額在通膨浪潮下已顯得杯水車薪,未能有效發揮照顧弱勢的初衷。面對現代生活成本的劇變,現行制度必須從數據面與給付額度進行結構性調整,才能重塑國民年金作為基層生活後盾的功能。爰提案修正提高本條第一項年金金額。

二、另增列第二項,明定給付金額應依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連動調整;當該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三時,應隨即調整,以因應物價變動並落實社會保險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