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許宇甄等17人 115/02/24 提案版本
第五十四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本法所定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三千五百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金額,調整為新臺幣四千七百元;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本法所定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七千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金額,調整為新臺幣八千元;其後每兩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或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即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立法說明
一、查現行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及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之數額,已不足以因應當前高齡社會之基本生活開銷。為確保長者晚年生活尊嚴,減輕其經濟焦慮,爰將相關年金調升,提供長者更為穩固之生活保障底限,並參酌《農民退休儲金條例》及《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調整週期為兩年一次。

二、考量身心障礙者因身體或精神狀況,日常生活所需之醫療、照護及交通等顯性與隱性成本遠高於一般人,現行給付金額難以支應。為加強對身心障礙弱勢群體之照顧,落實社會保險互助精神,爰將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同步調升,以實質改善其生活品質。

三、另並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新增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即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