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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范雲等18人 115/01/30 提案版本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衛生福利政策、法令、資源之規劃、管理、監督與相關事務之調查研究、管制考核、政策宣導、科技發展及國際合作。

二、全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長期照顧(護)財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三、生育及托育照護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四、社會救助、社會工作、社會資源運用與社區發展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五、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其他保護服務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六、醫事人員、醫事機構、醫事團體與全國醫療網、緊急醫療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督導。

七、護理及長期照顧(護)服務、早期療育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八、原住民族及離島居民醫療、健康照顧(護)、醫護人力培育、疾病防治之政策與法令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九、心理健康及精神疾病防治相關政策與物質成癮防治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十、中醫藥發展、民俗調理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十一、所屬中醫藥研究、醫療機構與社會福利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二、口腔健康及醫療照護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十三、其他有關衛生福利事項。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衛生福利政策、法令、資源之規劃、管理、監督與相關事務之調查研究、管制考核、政策宣導、科技發展及國際合作。

二、全民健康保險及國民年金業務之監理。

三、社會救助、社會工作、社會資源運用與社區發展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四、婦女權益保障、婦女福利服務、社會參與及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其他保護服務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推動、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五、醫事人員、醫事機構、醫事團體與全國醫療網、緊急醫療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督導。
六、護理政策、法令之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七、原住民族及離島居民醫療、健康照顧(護)、醫護人力培育、疾病防治之政策與法令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八、心理健康、精神疾病防治相關政策與物質成癮防治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九、中醫藥發展、民俗調理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十、口腔健康與醫療照護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十一、所屬醫療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二、其他有關衛生福利事項。
立法說明
有鑑於衛生福利部組織再造在即,婦女福利業務長期處於人力與預算不足、層級偏低之邊陲位置,且改組後若未同步提升機關定位,恐加劇資源稀釋與政策邊緣化,爰提出於組織調整過程中強化婦女業務之專責層級,並增補相應人力與預算配置,以強化政策研究量能,延續並擴充以婦女為主體之跨體系創新服務,以符合CEDAW精神,並落實以婦女主體權利為核心之制度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