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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
對於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配偶,因不得已之事由,於長期照護後,殺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配偶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我國《中華民國刑法》普通殺人罪法定刑為十年以上,相較世界各國普通殺人罪法定刑偏高,以致針對長照殺人需連續減刑三次才有可能宣告緩刑。實務上迄今僅一百十二年一老婦照顧洗腎丈夫達三十餘年不堪壓力殺害,二審法官撤銷一審判決,以犯後自首、情節情堪憫恕、經精神鑑定後符合刑法第十九條二項精神耗弱連續減刑三次,改判二年徒刑並宣告緩刑。
三、法務部雖早於一百十二年二月即研議修法,包括修正刑法第七十四條緩刑規定,放寬緩刑條件為三年以下;修正刑訴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降低緩起訴門檻;另於《刑法》殺人罪章比照義憤殺人罪、生母殺嬰罪增訂情節輕微「長照殺人罪」,法定刑大幅降低為七年以下徒刑,惟在多數刑法學者以避免出現「模仿效應」及「生命無價」等強力反對下,皆未能通過。
四、然而,近年來「長照殺人」悲劇因高齡人口提升下時有發生。加害人在長期照護壓力下,據統計其中有三分之一加害人於犯後選擇立即結束自己生命。顯示其等內心已生無可戀,刑法對此類犯行減輕,其保護法益正當性實毋庸置疑。尤其緩刑制度確實可讓部分情堪憫恕的加害人免於牢獄折磨;特別是統計上許多加害人本身亦是超高齡者,形成弱弱相殘局面。
五、現行刑法殺人罪章對於情節較輕微之殺人罪類型,有另設特別寬減規定之體例,例如:第二百七十三條義憤殺人罪及第二百七十四條生母殺嬰罪。因此,可參考現行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一項「因不得已之事由」立法用語,將行為客體限於「對於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配偶」,且行為人必須在「因不得已之事由,於長期照護後」而殺人時,方得適用較輕之特別規定。
二、我國《中華民國刑法》普通殺人罪法定刑為十年以上,相較世界各國普通殺人罪法定刑偏高,以致針對長照殺人需連續減刑三次才有可能宣告緩刑。實務上迄今僅一百十二年一老婦照顧洗腎丈夫達三十餘年不堪壓力殺害,二審法官撤銷一審判決,以犯後自首、情節情堪憫恕、經精神鑑定後符合刑法第十九條二項精神耗弱連續減刑三次,改判二年徒刑並宣告緩刑。
三、法務部雖早於一百十二年二月即研議修法,包括修正刑法第七十四條緩刑規定,放寬緩刑條件為三年以下;修正刑訴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降低緩起訴門檻;另於《刑法》殺人罪章比照義憤殺人罪、生母殺嬰罪增訂情節輕微「長照殺人罪」,法定刑大幅降低為七年以下徒刑,惟在多數刑法學者以避免出現「模仿效應」及「生命無價」等強力反對下,皆未能通過。
四、然而,近年來「長照殺人」悲劇因高齡人口提升下時有發生。加害人在長期照護壓力下,據統計其中有三分之一加害人於犯後選擇立即結束自己生命。顯示其等內心已生無可戀,刑法對此類犯行減輕,其保護法益正當性實毋庸置疑。尤其緩刑制度確實可讓部分情堪憫恕的加害人免於牢獄折磨;特別是統計上許多加害人本身亦是超高齡者,形成弱弱相殘局面。
五、現行刑法殺人罪章對於情節較輕微之殺人罪類型,有另設特別寬減規定之體例,例如:第二百七十三條義憤殺人罪及第二百七十四條生母殺嬰罪。因此,可參考現行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一項「因不得已之事由」立法用語,將行為客體限於「對於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配偶」,且行為人必須在「因不得已之事由,於長期照護後」而殺人時,方得適用較輕之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