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十六條
國家應寬列人力與經費,確保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
國家應寬列人力與經費,確保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
為加速引進癌症新藥,減輕癌症病人之經濟負擔,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癌症新藥支持基金,補助全民健康保險尚未收載之新興癌症藥物及相關治療費用;其基金財源如下:
一、政府預算撥充。
二、捐贈收入。
三、菸品健康福利捐。
四、本基金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加速引進癌症新藥,減輕癌症病人之經濟負擔,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癌症新藥支持基金,補助全民健康保險尚未收載之新興癌症藥物及相關治療費用;其基金財源如下:
一、政府預算撥充。
二、捐贈收入。
三、菸品健康福利捐。
四、本基金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為落實病患生命權保障,並解決新興癌症藥物因藥價昂貴導致可近性不足之困境,爰增訂本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以完備法律依據。
二、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癌症新藥支持基金,並規範其設立目的、用途範圍及法定財源,以確保基金運作之穩定性。
三、第三項明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該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等具體管理事項,另定辦法規範之,以符法制與實務運作需求。
二、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癌症新藥支持基金,並規範其設立目的、用途範圍及法定財源,以確保基金運作之穩定性。
三、第三項明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該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等具體管理事項,另定辦法規範之,以符法制與實務運作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