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廖偉翔等16人 115/01/23 提案版本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健康保險承保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二、全民健康保險財務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三、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業務、醫療費用支付業務及醫務管理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四、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特材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五、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與醫療品質提升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六、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執行業務之綜合規劃。

七、全民健康保險資訊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事項。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健康保險政策之規劃、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全民健康保險承保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三、全民健康保險財務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四、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業務、醫療費用支付業務及醫務管理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五、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特材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六、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與醫療品質提升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七、全民健康保險資訊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事項。
立法說明
為強化健保政策與執行之合一性,提升制度效能,擬將社會保險司負責之健保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及實際執行……等業務,移撥整併至中央健康保險署。配合業務調整,修正條文第一款併入第六款業務並酌修文字;原第一款至第五款順移為第二款至第六款;其餘第七款、第八款維持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