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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有選舉權。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有選舉權。
立法說明
一、我國《民法》已將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且《公民投票法》亦賦予十八歲國民行使公民投票權。十八歲青年在刑事、民事責任及稅務、兵役等義務上,均被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之成年人,然選舉權之行使卻受限制,致使權利與義務顯不相當。為求十八歲成年人之權責相符,實有修正必要,以保障青年權利。
二、《憲法》第一百三十條關於二十歲有依法選舉權之規定,法律學界有論者稱,按保障人民權利之宗旨,憲法規定為「選舉權之最低年齡下限」,旨在防止國家剝奪二十歲以上國民之選舉權,而非禁止立法者修法賦予十八歲國民選舉權。立法機關基於擴大民主參與之目的,透過修法下修投票年齡,屬於立法形成自由之範疇,合於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之意旨。
三、隨我國公民教育普及,資訊流通快速,現代青年在公共事務參與及思辨能力已臻成熟,法律有與時俱進之必要。且世界主要民主國家,十八歲享有選舉權已為趨勢。為接軌國際,並回應社會促進青年公共參與之期待,實有將選舉年齡門檻下修至十八歲之必要。
二、《憲法》第一百三十條關於二十歲有依法選舉權之規定,法律學界有論者稱,按保障人民權利之宗旨,憲法規定為「選舉權之最低年齡下限」,旨在防止國家剝奪二十歲以上國民之選舉權,而非禁止立法者修法賦予十八歲國民選舉權。立法機關基於擴大民主參與之目的,透過修法下修投票年齡,屬於立法形成自由之範疇,合於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之意旨。
三、隨我國公民教育普及,資訊流通快速,現代青年在公共事務參與及思辨能力已臻成熟,法律有與時俱進之必要。且世界主要民主國家,十八歲享有選舉權已為趨勢。為接軌國際,並回應社會促進青年公共參與之期待,實有將選舉年齡門檻下修至十八歲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