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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林倩綺等22人 115/01/23 提案版本
第三十九條
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

學校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區(鄉、鎮)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

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地方教師會應有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加入,始得設立。全國教師會應有半數以上之地方教師會加入,始得成立。
教師組織包含依本法成立之教師會及依工會法成立之教師工會。
教師會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

學校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區(鄉、鎮)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

教師工會分為二級:在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產業工會及地方職業工會;在中央為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
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及工會法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地方教師會應有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加入,始得設立。全國教師會應有半數以上之地方教師會加入,始得成立。
立法說明
一、新增第一項、第四項。

二、民國一百年修正工會法第四條,教師得組織及加入工會,且實務上教師組織多以教師工會為運作主體,爰新增第一項,明確定義教師組織包含依教師法成立之教師會及依工會法成立之教師工會,以符合教師組織實際運作之情形。讓教師工會進入教育現場,得以健全保障相關程序之多元性。

三、第一項移列為第二項並修正文字,敘明教師會之組織層級;新增第四項,敘明教師工會之組織層級。

四、第三項移列為第五項,並修正文字以符合教師會及教師工會之組織法源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