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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徐巧芯等17人 115/01/16 提案版本
第四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三、大陸委員會。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五、海洋委員會。

六、僑務委員會。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八、原住民族委員會。

九、客家委員會。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三、大陸委員會。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五、海洋委員會。

六、僑務委員會。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八、原住民族委員會。

九、客家委員會。

十、兒童及少年事務委員會。
立法說明
我國兒童及少年業務於組織改造後分散於多部會及三級機關,欠缺統籌協調,影響政策效能。鑑於兒少事務具高度跨部會性,並參考日本設立中央層級專責機構之經驗,爰提案行政院增設「兒童及少年事務委員會」,以提升行政位階,健全政策整合,確保兒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