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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林倩綺等23人 115/01/16 提案版本
第八條
前條第一項代理教師表現優良,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其資格、權利義務、聘期及聘約之終止,應於甄選公告及聘任契約中明定。

前條未具教師資格之現職代理教師,最近三年內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且表現優良者,得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前項人員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其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偏遠地區學校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其專任教師、專聘教師、代理教師之甄選,具當地地方通行語專長者,應酌予加分。
前條第一項代理教師表現優良,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其資格、權利義務、聘期及聘約之終止,應於甄選公告及聘任契約中明定。

依前條規定及經偏遠地區學校自行辦理甄選程序進用,未具教師資格之現職代理教師,最近三年內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且表現優良者,得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前項人員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其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偏遠地區學校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其專任教師、專聘教師、代理教師之甄選,具當地地方通行語專長者,應酌予加分。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二項。

二、現行法制下,經主管機關公開甄選進用之偏遠學校現職代理教師,如近三年實際任教達四學期,且任期內考評良好或具優良表現者,得依規定參與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之師資培育大學所辦理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惟現行規範適用範圍僅及於由主管機關甄選進用之代理教師,對於由偏遠地區學校自行辦理甄選進用者尚未涵蓋,可能僅因進用程序不同而造成偏遠地區代理教師實質服務條件相同,卻產生權益適用標準不一致之結果,衍生保障失衡之疑慮。

三、為回應偏遠地區師資培育之實務需求,強化長期任教誘因並兼顧進修機會之平等,爰修正第二項,將適用對象擴及由偏遠地區學校自行甄選進用之代理教師,以促進師資留任之穩定性、制度適用之公平性,並落實教育資源配置在偏遠地區之永續發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