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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國家應寬列人力與經費,確保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
國家應寬列人力與經費,確保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
為減輕癌症病人及其家庭之負擔,加速引進癌症新藥,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癌症新藥支持基金,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未給付之新興癌症藥物及相關治療費用;其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預算撥充。
二、捐贈收入。
三、菸品健康福利捐。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前項基金之設置、補助對象、申請及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為減輕癌症病人及其家庭之負擔,加速引進癌症新藥,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癌症新藥支持基金,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未給付之新興癌症藥物及相關治療費用;其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預算撥充。
二、捐贈收入。
三、菸品健康福利捐。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前項基金之設置、補助對象、申請及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立法說明
一、增訂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癌症新藥支持基金,並明定其目的、用途及財源。
二、增訂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癌症新藥支持基金之設置、補助對象、申請及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
二、增訂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癌症新藥支持基金之設置、補助對象、申請及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