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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
前項立法委員辦公事務等必要費用之項目及標準如附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院應每年編列預算補助公費助理實施健康檢查及文康活動費用;其對象、項目、方法、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立法院另定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前項立法委員辦公事務等必要費用之項目及標準如附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院應每年編列預算補助公費助理實施健康檢查及文康活動費用;其對象、項目、方法、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立法院另定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
前項立法委員辦公事務等必要費用之項目及標準如附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院應每年編列預算補助公費助理實施健康檢查、文康活動及心理諮商費用;其對象、項目、方法、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立法院另定之。
前項立法委員辦公事務等必要費用之項目及標準如附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院應每年編列預算補助公費助理實施健康檢查、文康活動及心理諮商費用;其對象、項目、方法、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立法院另定之。
立法說明
鑑於政治環境變遷迅速,公費助理除研析法案與審查預算外,尚須因應高強度選民服務,長期承載多重身心壓力。為保障其心理健康並提升公共服務品質,爰參酌衛生福利部「青壯世代心理健康支持方案」及教育部「教師諮商輔導支持中心」之實務經驗,修正第三項,增列應編列預算補助心理諮商費用,以建立公費助理心理支持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