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應評估社會住宅之需求總量、區位及興辦戶數,納入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
主管機關應建置社會住宅需求登記平台,供符合本法第四條及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資格之民眾登記。
主管機關應定期評估社會住宅之需求總量、供給區位、興辦戶數、空間規劃及服務機能等相關需求資訊,並納入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
主管機關應每年作成報告,內容應包括社會住宅之需求、供給區位、興辦戶數、空間規劃及服務機能等相關需求資訊,並供民眾於政府公開資訊網頁查閱之。
主管機關應定期評估社會住宅之需求總量、供給區位、興辦戶數、空間規劃及服務機能等相關需求資訊,並納入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
主管機關應每年作成報告,內容應包括社會住宅之需求、供給區位、興辦戶數、空間規劃及服務機能等相關需求資訊,並供民眾於政府公開資訊網頁查閱之。
立法說明
一、鑒於現行社會住宅之興建常無法即時掌握民眾需求,與國人實際需求不甚符合,爰增列第一項,主管機關應建置「社會住宅需求登記平台」,俾使有申請社會住宅之民眾得以透過更便捷之網路方式,即時申請,透過網路申請除符合時代變遷,亦便利主管機關統一申請步驟與格式,且可即時了解民眾需求以及加速資格審查。
二、原第一項移至第二項,並增加「定期」文字,以期監督社會住宅需求登記平台成效。
三、增列第三項,主管機關應定期做成報告,並提供民眾與申請人知悉,俾使申請人與民眾對於等待期間、申請利弊有所依循,保障人民居住權。
二、原第一項移至第二項,並增加「定期」文字,以期監督社會住宅需求登記平台成效。
三、增列第三項,主管機關應定期做成報告,並提供民眾與申請人知悉,俾使申請人與民眾對於等待期間、申請利弊有所依循,保障人民居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