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昱晴等17人 115/01/09 提案版本
第二十條之一
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之超額年金分擔比例,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依私立學校財務狀況、主管機關補助及輔導成效、全體被保險人權益及相關政策需要,於本法修正施行後每五年檢討一次並提出報告,送立法院備查。

為避免私立學校因超額年金負擔而影響辦學或教職員權益,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職權提供必要之輔導與協助。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近年少子化使部分私立學校超額年金負擔日益沉重,有影響校務運作、教職員權益與教育品質之虞。現行制度欠缺固定之檢討週期機制,致政策調整欠缺前瞻規畫基礎。爰增訂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期檢討機制,每五年就分擔比例、財務影響、補助與輔導措施等情形檢討,並提出報告以供國會監督及未來制度調整之參據。

三、另為兼顧教職員退休權益與私校健全經營,需要強化政府於輔導與協助面之角色。是以增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必要輔導及協助之規定,使相關協助具備法律授權基礎,有助提升私校財務穩定性,強化教學環境之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