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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說明
一、鑒於酒後、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行為,對於公眾交通安全及用路人生命法益構成嚴重威脅,係高度公共危險之行為。將犯第一項所規定之酒駕、毒駕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之刑度自三年提高至五年;併科罰金三十萬元提高至五十萬元。
二、將第二項因而致人於死者之刑度從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七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二百萬元以下提高至三百萬元以下;致重傷者,刑度從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提高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將第二項因而致人於死者之刑度從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七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二百萬元以下提高至三百萬元以下;致重傷者,刑度從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提高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七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立法說明
為嚴懲駕駛人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惡性行為,調高肇事逃逸刑責,將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其刑責從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調整為七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