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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魯明哲等16人 115/01/02 提案版本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或再犯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死亡、重傷、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三、以毒藥、槍械、火焰、爆裂物等方式,又藉由電子通訊網路、影音直播、錄播、散布影像、賭博或其他足以引發觀賞、獲利或助長虐待動物之行為手段,故意傷害或殺害動物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立法說明
一、本修法以「生命尊重與社會共善」為核心理念,強調法律不僅為懲罰,更為防範與教育之工具。動物作為具感知能力之生命,其權益保障代表社會文明之成熟度。

二、刑度之提升不僅意在加重處罰,更在於明確界定虐待行為之社會不可容忍性,建立民眾對於生命價值的共同認知,並透過教育與心理輔導使違法者得以修復行為偏差。

三、以影音直播的方法故意傷害動物之行徑,兼具「虐待殘酷性」與「傳播助長性」,不僅造成動物重大痛苦,更有機率引發犯罪模仿與觀賞效應,影響範圍擴大,應明定為加重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