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郭昱晴等16人 114/12/26 提案版本
審查報告 115/01/26 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林月琴等19人 114/12/19 提案版本
羅廷瑋等17人 114/12/26 提案版本
王育敏等21人 115/01/02 提案版本
李坤城等19人 115/01/02 提案版本
王正旭等19人 115/01/09 提案版本
張雅琳等21人 115/01/09 提案版本
王鴻薇等16人 115/01/16 提案版本
徐巧芯等19人 115/01/16 提案版本
廖偉翔等17人 115/01/16 提案版本
劉建國等19人 115/01/16 提案版本
法律名稱
衛生福利部社會發展及長期照顧署組織法
立法說明
一、照委員林月琴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二、委員林月琴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將名稱改為衛生福利部社會發展及長期照顧署。」
第一條
衛生福利部為辦理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國民年金之業務,特設長期照顧及社會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立法說明
本署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保留,送院會處理)
立法說明
保留,送院會處理。
衛生福利部為辦理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國民年金之業務,特設長期照顧及社會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立法說明
本署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衛生福利部為辦理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國民年金之業務,特設長照及社會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立法說明
本署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衛生福利部為辦理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國民年金之業務,特設長期照顧及社會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立法說明
立法目的。
衛生福利部為辦理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國民年金之業務,特設長期照顧及社會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立法說明
本署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衛生福利部為辦理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國民年金之業務,特設長期照顧及社會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立法說明
本署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衛生福利部為辦理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國民年金之業務,特設長期照顧及社會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立法說明
本署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衛生福利部為辦理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國民年金之業務,特設長期照顧及社會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立法說明
本署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衛生福利部為辦理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國民年金之業務,特設長期照顧及社會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立法說明
本署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衛生福利部為辦理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國民年金之業務,特設長期照顧及社會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立法說明
本署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衛生福利部為辦理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國民年金之業務,特設長期照顧及社會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立法說明
立法目的。
衛生福利部為辦理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國民年金之業務,特設長期照顧及社會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立法說明
本署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福利服務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二、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福利服務資源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三、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之權益保障與社會參與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推動、協調及聯繫。

五、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相關法規之研訂、推動及執行。

六、社會福利公益信託之設立、變更、撤銷與廢止、監督、輔導、財務查核、相關法規之研訂、推動及執行。

七、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服務機構業務之監督、輔導及考核。

八、國民年金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九、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與國民年金業務之資通訊應用發展、國際合作及交流。

十、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福利服務事項之監督、輔導及考核。

十一、其他有關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福利與權益服務及國民年金事項。
立法說明
本署之權限職掌。
(保留,送院會處理)
立法說明
保留,送院會處理。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福利服務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二、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福利服務資源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三、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之權益保障與社會參與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推動、協調及聯繫。

五、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相關法規之研訂、推動及執行。

六、社會福利公益信託之設立、變更、撤銷與廢止、監督、輔導、財務查核、相關法規之研訂、推動及執行。

七、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服務機構業務之監督、輔導及考核。

八、國民年金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九、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與國民年金業務之資通訊應用發展、國際合作及交流。

十、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福利服務事項之監督、輔導及考核。

十一、其他有關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福利與權益服務及國民年金事項。
立法說明
本署之權限職掌。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福利服務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二、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之權益保障及社會參與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業務之推動、協調及聯繫。

四、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之相關法規研訂、推動及執行。

五、社會福利公益信託之設立、變更、撤銷與廢止、監督、輔導、財務查核、相關法規之研訂、推動及執行。

六、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服務機構業務之監督、輔導及考核。

七、國民年金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八、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國民年金業務之資通訊應用發展、國際合作及交流。

九、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福利服務事項之監督、輔導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福利服務及國民年金事項。
立法說明
本署之權限職掌。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福利服務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二、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福利服務資源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三、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之權益保障與社會參與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推動、協調及聯繫。

五、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相關法規之研訂、推動及執行。

六、社會福利公益信託之設立、變更、撤銷與廢止、監督、輔導、財務查核、相關法規之研訂、推動及執行。

七、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服務機構業務之監督、輔導及考核。

八、國民年金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九、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與國民年金業務之資通訊應用發展、國際合作及交流。

十、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福利服務事項之監督、輔導及考核。

十一、其他有關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福利與權益服務及國民年金事項。
立法說明
本署職掌。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福利服務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二、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福利服務資源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三、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之權益保障與社會參與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推動、協調及聯繫。

五、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相關法規之研訂、推動及執行。

六、社會福利公益信託之設立、變更、撤銷與廢止、監督、輔導、財務查核、相關法規之研訂、推動及執行。

七、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服務機構業務之監督、輔導及考核。

八、國民年金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九、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與國民年金業務之資通訊應用發展及國際合作。

十、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福利服務事項之監督、輔導及考核。

十一、其他有關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福利與權益服務及國民年金事項。
立法說明
本署之權限職掌。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福利服務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二、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福利服務資源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三、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之權益保障與社會參與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推動、協調及聯繫。

五、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相關法規之研訂、推動及執行。

六、社會福利公益信託之設立、變更、撤銷與廢止、監督、輔導、財務查核、相關法規之研訂、推動及執行。

七、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服務機構業務之監督、輔導及考核。

八、國民年金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九、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與國民年金業務之資通訊應用發展、國際合作及交流。

十、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福利服務事項之監督、輔導及考核。

十一、其他有關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福利與權益服務及國民年金事項。
立法說明
本署之權限職掌。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福利服務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二、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福利服務資源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三、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之權益保障與社會參與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推動、協調及聯繫。

五、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相關法規之研訂、推動及執行。

六、社會福利公益信託之設立、變更、撤銷與廢止、監督、輔導、財務查核、相關法規之研訂、推動及執行。

七、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服務機構業務之監督、輔導及考核。

八、國民年金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九、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與國民年金業務之資通訊應用發展、國際合作及交流。

十、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福利服務事項之監督、輔導及考核。

十一、其他有關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福利與權益服務及國民年金事項。
立法說明
本署之權限職掌。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福利服務政策之規劃、研究、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二、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福利服務資源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三、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之權益保障與社會參與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推動、協調及聯繫。

五、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相關法規之研訂、推動及執行。

六、社會福利公益信託之設立、變更、撤銷與廢止、監督、輔導、財務查核、相關法規之研訂、推動及執行。

七、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服務機構業務之監督、輔導及考核。

八、國民年金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九、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與國民年金業務之資通訊應用發展、國際合作及交流。

十、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福利服務事項之監督、輔導及考核。

十一、其他有關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福利與權益服務及國民年金事項。
立法說明
本署之權限職掌。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福利服務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二、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福利服務資源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三、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之權益保障與社會參與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推動、協調及聯繫。

五、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相關法規之研訂、推動及執行。

六、社會福利公益信託之設立、變更、撤銷與廢止、監督、輔導、財務查核、相關法規之研訂、推動及執行。

七、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服務機構業務之監督、輔導及考核。

八、國民年金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九、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與國民年金業務之資通訊應用發展、國際合作及交流。

十、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福利服務事項之監督、輔導及考核。

十一、其他有關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福利與權益服務及國民年金事項。
立法說明
本署之權限職掌。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福利服務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二、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福利服務資源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三、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之權益保障與社會參與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推動、協調及聯繫。

五、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相關法規之研訂、推動及執行。

六、社會福利公益信託之設立、變更、撤銷與廢止、監督、輔導、財務查核、相關法規之研訂、推動及執行。

七、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服務機構業務之監督、輔導及考核。

八、國民年金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九、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與國民年金業務之資通訊應用發展、國際合作及交流。

十、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福利服務事項之監督、輔導及考核。

十一、其他有關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福利與權益服務及國民年金事項。
立法說明
本署之權限職掌。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福利服務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二、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福利服務資源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三、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之權益保障與社會參與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推動、協調及聯繫。

五、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相關法規之研訂、推動及執行。

六、社會福利公益信託之設立、變更、撤銷與廢止、監督、輔導、財務查核、相關法規之研訂、推動及執行。

七、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服務機構業務之監督、輔導及考核。

八、國民年金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九、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與國民年金業務之資通訊應用發展、國際合作及交流。

十、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福利服務事項之監督、輔導及考核。

十一、其他有關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福利與權益服務及國民年金事項。
立法說明
本署職掌。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福利服務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二、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福利服務資源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三、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之權益保障與社會參與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推動、協調及聯繫。

五、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相關法規之研訂、推動及執行。

六、社會福利公益信託之設立、變更、撤銷與廢止、監督、輔導、財務查核、相關法規之研訂、推動及執行。

七、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服務機構業務之監督、輔導及考核。

八、國民年金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九、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與國民年金業務之資通訊應用發展、國際合作及交流。

十、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福利服務事項之監督、輔導及考核。

十一、其他有關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福利與權益服務及國民年金事項。
立法說明
本署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保留,送院會處理)
立法說明
保留,送院會處理。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雖《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若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尚不足以完整呈現機關人員配置與運作情形,爰於本條予以重申。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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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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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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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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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