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徐富癸等18人 114/12/26 提案版本
第三十九條之一
計程車牌照應依照縣、市人口及使用道路面積成長比例發放。

優良駕駛申請個人牌照之發放,不適用於前項規定。
計程車牌照應依照縣、市人口及使用道路面積成長比例發放。

優良駕駛申請個人牌照之發放與通用計程車牌照,不適用於前項規定。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酌調本條第二項文字。考量我國已邁入超高齡社會及行動不便者之乘車需求,為利通用計程車之推廣,爰修正第二項,將通用計程車牌照比照優良計程車個人牌照,不受現有計程車牌照數量發放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