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羅智強等16人 114/12/19 提案版本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醫事人員及就醫之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派員赴現場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以現行犯處置,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
立法說明
一、近年醫療暴力事故頻傳,為保障醫事人員與就醫民眾之就醫安全,且參酌本條條文修正歷程,106年修正時為擴大保障範圍,故修正刪除「病人」二字,惟目前文字仍未臻完備,故新增醫事人員為本條保障之主體;又因醫療暴力事故現場之情事,往往急迫且攸關人身安全重大危害,如近期牙醫遭毆打及輔大醫生遭刺傷等,爰新增警察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刻派員至現場協助排除或阻止之,且若該行為人涉犯刑事責任,則明文訂立應以現行犯處置,以求即時中斷該情事延續。

二、修正第二項及第四項,其餘未修正。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或任職於醫療機構之非醫事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或任職於醫療機構之非醫事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說明
一、據近年衛福部調查醫療機構受有醫療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列妨礙醫療業務執行案件,109年為252件、110年達284件、111年則為260件,整體案件數量未見趨緩,為增加嚇阻力度故提高罰額,將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修正為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有鑑於此類案件經判刑確定之平均刑責僅約2.3個月,顯示現行法定刑度與判決量刑實務過低,對於妨礙或傷害醫事人員之犯罪行為,未見嚇阻力之顯見成效,且現行法規並未訂立最低刑度,故新增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最低刑度與罰金。

三、且觀醫療院所醫療暴力之現場,除執行醫療之醫事人員、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外,亦應將任職於醫療機構,但非本法第十條明定之醫事人員職類者,如行政或清潔人員等,納入本法保護,方能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條維護整體就醫安全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