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林月琴等21人 114/12/12 提案版本
第五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撥打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設置之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者,於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追查其電話號碼及地址:

一、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

二、為防止他人權益遭受重大危害而有必要。

三、無正當理由撥打專線電話,致妨害公務執行。

四、其他為增進公共利益或防止危害發生。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撥打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設置之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者,於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追查其電話號碼及地址:

一、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

二、為防止他人權益遭受重大危害而有必要。

三、無正當理由撥打專線電話。

四、其他為增進公共利益或防止危害發生。
立法說明
113保護專線為家庭暴力、性侵害、兒少保護等高風險案件的緊急求助管道,資源有限。若民眾無故、惡意或反覆撥打,將造成社工人力被迫分散,導致真正需要立即救援之案件延誤處理,嚴重影響被害人生命安全。爰比照《消防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精神,刪除「致妨害公務執行」之構成要件,以嚇阻濫用並維護救援黃金時機。
第六十三條
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經勸阻不聽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經勸阻不聽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為提升規範實效、避免濫用113專線、並確保保護人力不被不當占用,爰提高罰則至6,000元至30,000元。此調整符合比例原則,亦與現行《消防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對無故或謊報火警之1萬至5萬元罰鍰相較,維持適度區隔與相稱性,同時兼顧113專線之公益性質與民眾一般可負擔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