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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國家應寬列人力與經費,確保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
國家應寬列人力與經費,確保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其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預算撥充。
二、菸品健康福利捐。
三、捐贈收入。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前項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未給付之癌症新藥費用。
二、補助其他有關癌症新興治療之費用。
第二項基金之設置、補助對象、申請及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其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預算撥充。
二、菸品健康福利捐。
三、捐贈收入。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前項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未給付之癌症新藥費用。
二、補助其他有關癌症新興治療之費用。
第二項基金之設置、補助對象、申請及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增訂第二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並明定其財源來源,以協助病友取得新藥治療、減輕經濟負擔。
二、增訂第三項,明確規範基金用途,包括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未給付之癌症新藥費用及其他相關治療支出,以落實公平醫療與病患保障。
三、增訂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基金之設置、補助對象、申請及審查程序等相關辦法,確保基金運作之透明、有效與合規。
二、增訂第三項,明確規範基金用途,包括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未給付之癌症新藥費用及其他相關治療支出,以落實公平醫療與病患保障。
三、增訂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基金之設置、補助對象、申請及審查程序等相關辦法,確保基金運作之透明、有效與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