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李彥秀等17人 114/12/12 提案版本
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立法說明
行政院於111年3月30日宣布「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其中,交通部負責「運具電動化及無碳化」相關政策規劃,訂定電動小客車的新售比,需分別於2030年和2040年達到30%及100%的目標,據審計部的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截至113年底止,電動小客車的市售比僅有9.32%,考量目前小客車電動化進度緩慢,而免徵貨物稅又為鼓勵民眾購買電動車輛之最有效誘因,為有效達成2050淨零目標,爰修正第二項,延長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實施期限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