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林月琴等21人 114/12/12 提案版本
第二十五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主動爭取適合身心障礙者及中高齡者之就業機會,並定期公告。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主動爭取適合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之就業機會,並定期公告。
立法說明
一、國際勞工組織(ILO)對「積極勞動市場政策」(ALMP)的期待,包含各國應當制定健全的勞動市場政策,透過促進就業、強化就業能力、提供公共就業服務等多元政策,協助處在就業困境或長期失業的勞工,獲得重新參與勞動市場的技能及需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多為遭到勞動市場排除的弱勢,現行勞動市場不易尋得適合職業,或因生活急迫反向落入非典型就業、部分工時或黑工等不穩定狀態。

二、爰要求主管機關應主動爭取適合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有工作能力者之就業機會,以利其達成就業及脫貧。
第二十七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適應工作環境,應視實際需要,實施適應訓練。
主管機關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適應工作環境,應提供工作能力評估,並實施適應訓練。
立法說明
一、現行一般性就業服務系統只著重在傳統就業機會媒合卻忽略勞工能力及家庭環境亦會擴大與勞動市場的技能差距,以致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不易尋得適合職業,或就業後因環境不適應而無法穩定就業。

二、為避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有工作能力者長期陷於此情境,爰要求主管機關協助適應、提供完整之工作能力評估,強化其就業脫貧效益。
第二十八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就業後,應辦理追蹤訪問,協助其工作適應。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就業後,應辦理追蹤訪問,協助其工作適應。
立法說明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就業狀況應由推介其就業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持續追蹤及瞭解其工作適應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