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林思銘等23人 114/12/05 提案版本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醫事人員、行政人員、就醫病患及家屬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接獲通報後,應立即派員赴現場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以現行犯逮捕處置,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
立法說明
一、過去六年,根據衛福部通報統計數據,平均每年發生288件醫療機構滋擾事件,醫療院所與醫事人員,遭受暴力事件是層出不窮。除醫療設備被嚴重破壞外,醫事人員或醫療院所行政人員,亦常受到暴力之脅迫恐嚇或人身傷害。故應修法確保醫事人員能於安全及有尊嚴的環境中,執行醫療行為,並保障醫療院所之運作,不受任何非法外力之干擾。

二、爰提案修正本條第二項及第四項部分文字。

三、第一項、第三項及第五項文字未修正。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說明
一、同第二十四條修正原因,提高各相關犯行之罰度。

二、爰提案修正本條部分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