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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延續政府推動運具電動化與減碳政策,現行電動車貨物稅減免措施已有效提升電動車普及率,並改善環境品質,惟為達成運具電動化及淨零排放之目標,仍需維持政策誘因,故修正第二項,將電動車貨物稅減免期限延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三、為符合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之原則,並利於整體產業與政策檢討,爰刪除第三項文字。
二、為延續政府推動運具電動化與減碳政策,現行電動車貨物稅減免措施已有效提升電動車普及率,並改善環境品質,惟為達成運具電動化及淨零排放之目標,仍需維持政策誘因,故修正第二項,將電動車貨物稅減免期限延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三、為符合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之原則,並利於整體產業與政策檢討,爰刪除第三項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