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主管機關對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自願就業者,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主管機關對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自願就業者,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十五歲至二十九歲青年。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主管機關對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自願就業者,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十五歲至二十九歲青年。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主管機關對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自願就業者,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增訂第一項第十款。
二、十五歲至二十九歲青年係國家重要之勞動力,《勞動基準法》規範年滿十五歲之青年即可合法受雇,然現行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訂定之《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適用對象從十八歲起,法規條文間顯有落差,為保障青年銜接就業,順利從校園過渡到職場,明定增列十五歲至二十九歲青年為主管機關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之對象,幫助青年提早建立穩定職涯、減少青年失業率、並促進整體勞動市場活化。
三、款次變更,原第一項第十款變更為第十一款。
二、十五歲至二十九歲青年係國家重要之勞動力,《勞動基準法》規範年滿十五歲之青年即可合法受雇,然現行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訂定之《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適用對象從十八歲起,法規條文間顯有落差,為保障青年銜接就業,順利從校園過渡到職場,明定增列十五歲至二十九歲青年為主管機關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之對象,幫助青年提早建立穩定職涯、減少青年失業率、並促進整體勞動市場活化。
三、款次變更,原第一項第十款變更為第十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