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八十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者,於被害人成年前,不計入第一項期間。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者,於被害人成年前,不計入第一項期間。
立法說明
一、增訂第三項。
二、性侵害犯罪本質隱密,未成年被害人往往因心理創傷、恐懼加害人或缺乏法律知識而延遲報案,導致待成年後追訴權時效已屆滿。為避免制度剝奪被害人司法救濟權,明確將刑法及其特別法下所規範之性侵害犯罪,列為於被害人成年前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之情形。
三、參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對性侵害犯罪之列舉定義,使追訴權時效計算具體明確,以符法律明確性原則。兼顧法秩序安定性與弱勢保護原則,有助於促進國家對性侵害案件弱勢被害人之實質保護。
二、性侵害犯罪本質隱密,未成年被害人往往因心理創傷、恐懼加害人或缺乏法律知識而延遲報案,導致待成年後追訴權時效已屆滿。為避免制度剝奪被害人司法救濟權,明確將刑法及其特別法下所規範之性侵害犯罪,列為於被害人成年前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之情形。
三、參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對性侵害犯罪之列舉定義,使追訴權時效計算具體明確,以符法律明確性原則。兼顧法秩序安定性與弱勢保護原則,有助於促進國家對性侵害案件弱勢被害人之實質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