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徐巧芯等16人 114/11/28 提案版本
第八十三條之一
少年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

少年有前項或下列情形之一者,少年法院應通知保存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機構及團體,將少年之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

一、受緩刑之宣告期滿未經撤銷,或受無罪、免訴、不受理判決確定。

二、經檢察機關將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之事由通知少年法院。

三、經檢察機關將不起訴處分確定,毋庸移送少年法院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之事由通知少年法院。

前項紀錄及資料,除下列情形或本法另有規定外,少年法院及其他任何機關、機構、團體或個人不得提供:

一、為少年本人之利益。

二、經少年本人同意,並應依其年齡及身心發展程度衡酌其意見;必要時得聽取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之意見。

少年之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之塗銷、利用、保存、提供、統計及研究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少年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

少年有前項或下列情形之一者,少年法院應通知保存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機構及團體,將少年之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

一、受緩刑之宣告期滿未經撤銷,或受無罪、免訴、不受理判決確定。

二、經檢察機關將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之事由通知少年法院。

三、經檢察機關將不起訴處分確定,毋庸移送少年法院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之事由通知少年法院。

前項紀錄及資料,除下列情形或本法另有規定外,少年法院及其他任何機關、機構、團體或個人不得提供:

一、為少年本人之利益。

二、經少年本人同意,並應依其年齡及身心發展程度衡酌其意見;必要時得聽取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之意見。

少年之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之塗銷、利用、保存、提供、統計及研究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如因少年輔導工作所需,少年之前案紀錄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經判決確定、單一類型累犯、同時涉多項犯罪者,經受刑完畢後,得經法院同意調閱之。
立法說明
一、針對少年涉入犯罪案件之前案塗銷紀錄之立法意旨,係為避免少年受不當標籤而影響其健全人格之發展,惟近期青少年犯案事件頻傳,涉犯重罪者不在少數,且詐騙組織利用青少年犯案後刑事責任較低等理由,吸收我國青少年進入犯罪者不在少數,造成嚴重社會問題,合先敘明。

二、對於青少年涉刑事案件之紀錄塗銷立意良善,但對於犯罪情節嚴重或重複犯罪者,於受刑期滿後,後端輔導銜接機制應針對此類情節較為特殊之個案增加關懷程度與頻率。惟現今社工人員在接收個案管理時,並無法得知其前案紀錄,對爰此新增第五項,若因輔導需要得調閱特定犯罪情形之相關紀錄。
第八十四條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第三條第一項之情形,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或致保護處分之執行難收效果者,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以強化其親職功能。

少年法院為前項親職教育輔導裁定前,認為必要時,得先命少年調查官就忽視教養之事實,提出調查報告並附具建議。

親職教育輔導之執行,由少年法院交付少年保護官為之,並得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交付適當之機關、團體或個人為之,受少年保護官之指導。

親職教育輔導應於裁定之日起三年內執行之;逾期免予執行,或至多執行至少年成年為止。但因事實上原因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少年保護官得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免除其執行。

拒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少年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接受為止。其經連續處罰三次以上者,並得裁定公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前項罰鍰之裁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由少年法院囑託各該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之,免徵執行費。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有第一項情形,情況嚴重者,少年法院並得裁定公告其姓名。

第一項、第五項及前項之裁定,受處分人得提起抗告,並準用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第三條第一項之情形,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或致保護處分之執行難收效果者,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以強化其親職功能。

少年法院為前項親職教育輔導裁定前,認為必要時,得先命少年調查官就忽視教養之事實,提出調查報告並附具建議。

親職教育輔導之執行,由少年法院交付少年保護官為之,並得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交付適當之機關、團體或個人為之,受少年保護官之指導。

親職教育輔導應於裁定之日起三年內執行之;逾期免予執行,或至多執行至少年成年為止。但因事實上原因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少年保護官得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免除其執行。

拒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少年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接受為止。其經連續處罰三次以上者,並得裁定公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前項罰鍰之裁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由少年法院囑託各該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之,免徵執行費。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有第一項情形,情況嚴重者,少年法院並得裁定公告其姓名。

第一項、第五項及前項之裁定,受處分人得提起抗告,並準用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
立法說明
青少年犯罪問題與家庭教育有非常重要之聯繫與關係,青少年若因忽視教養有犯罪情節,除輔導官應協助回歸社會外,家屬的觀念教育與關懷也必不可少。而親職教育除對於犯罪矯正教育外,對於親子關係的修補與互相了解也有一定作用,故提高拒不接受之罰鍰,以達親職教育之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