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思瑤等18人 114/11/28 提案版本
第八十一條之一
法定歲入稅課收入全年實徵淨額達到當年度預算編列數百分之一百二十時,除依第七十三條規定辦理外,行政院應優先編列預算挹注勞工保險基金。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年金制度財務問題係因人口快速老化及少子女化影響,各國皆面臨相同挑戰,參酌國外經驗及我國歷年施政方向,政府撥補挹注基金為常見因應措施,具穩定基金流量、健全財務結構之功能,以確保勞工保險制度穩健運作。

三、考量近年國家經濟表現亮眼,政府財政管控與資金運用調度得宜,爰明定當年度法定歲入稅課收入全年實徵淨額達到原預算編列數百分之一百二十時,應優先編列預算挹注勞工保險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