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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主管機關對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自願就業者,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主管機關對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自願就業者,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一定範圍之新住民。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主管機關對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自願就業者,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一定範圍之新住民。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主管機關對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自願就業者,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勞動部自2008年訂定「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以來,便對於取得居留但尚未歸化、定居之外籍配偶,參考《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促進不利處境者就業之精神,於要點中明文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運用就業促進相關獎補助措施,協助新住民朋友經濟自立。
二、2008年迄今業經17年,加上我國政策目前仍考量新住民就業需面臨語言、文化差異所生之職場適應問題,且其需求不因是否歸化、取得戶籍而有差異,為保障及擴大照顧已歸化之新住民就業權益,勞動部更於2025年8月修正要點擴大納入已歸化、設籍後之新住民。
三、為使確實屬於就業不利處境之新住民之就業協助及促進措施法制化,並且與其他因專業、技術、投資因素來台等就業已有相對經濟優勢之新住民有所區別,爰於本條第一項第十款增訂「一定範圍之新住民」規定。
二、2008年迄今業經17年,加上我國政策目前仍考量新住民就業需面臨語言、文化差異所生之職場適應問題,且其需求不因是否歸化、取得戶籍而有差異,為保障及擴大照顧已歸化之新住民就業權益,勞動部更於2025年8月修正要點擴大納入已歸化、設籍後之新住民。
三、為使確實屬於就業不利處境之新住民之就業協助及促進措施法制化,並且與其他因專業、技術、投資因素來台等就業已有相對經濟優勢之新住民有所區別,爰於本條第一項第十款增訂「一定範圍之新住民」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