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牛煦庭等19人 114/11/28 提案版本
第三十條之一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違反保護令者、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前開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羈押之:
一、犯違反保護令者。
二、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之罪者。
三、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前款犯罪之虞者。

四、經主管機關風險評估為高危險者。

前項法官訊問時,應參考主管機關風險評估報告。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將現行條文構成要件分款條列;增列第一項第四款作為羈押要件;增列第二項,將主管機關風險評估作為法官考量被告應否羈押之重要依據。

二、現行條文針對預防性羈押,必須同時滿足多項要件,為有效降低家暴被害人風險,將現行條文各要件單獨分款,被告犯有其一要件,即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預防性羈押要件。

三、衛福部推動「臺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多年,已有專業、客觀、可信及系統化成效,為整合各部資源,應作為法官對被告應否預防性羈押之重要參考依據。

四、目前衛生福利部「臺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共有15項客觀評分及1項被害人主觀評分,超過8分者為高危機個案,警政人員應接入協助個案;若TIPVDA分數未超過8分,填寫之警員、社工員及醫事人員仍有權逕自評估為高危險個案。